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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影响/杨春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37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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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影响

杨春平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不断低龄化的特征。据统计,江苏省2000年较1999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17。8%,而2001年1-10月份比2000年同期上升20。7%。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过去的研究更多地归结于社会的,环境的因素。据我们调研了解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诸多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因为,青少年活动的场所主要是家庭,社会的、自然的环境影响都是通过家庭发生的。对人性格最易发生影响、而且影响最深刻的是家庭。家庭的影响主要是发生在父母的养育态度、母自身的言行举止以及家庭的气氛上。从一些青少年犯罪背景材料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性格特点,绝大多数与他们的家庭有关。我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特征。
过分宠溺的家庭 其子女的性格具有明显的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有这种性格的青少年,一旦步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类青少年若父母是领导干部或大款之类的人物,则表现的更为突出。他们往往有恃无恐、称王称霸,经常纠集一班“小兄弟”在自己周围,旷课逃学,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甚至吃喝嫖赌,无所不为。由于这些青少年的家庭背景,使学校和社会对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管教和打击不力。在押少年犯胡某,男,21岁,5年前正在一所市属重点中学读书。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大款”,常年在外经商,胡某从小就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爷爷、奶奶对他言听计从,是真正意义上的“小皇帝”。学习上不思进取不说,还经常拿家里的钱物在外面结交朋友,打架斗殴,替别人“摆平”所谓不平事,赢得“小兄弟”们的“尊敬”。老师出于挽救、教育他,经常找其谈心,而他却认为是故意与他过不去。终于有一天,胡犯带一帮“小兄弟”在老师回家途中,先把老师打倒在地,然后用刀子将老师腿部动脉血管刺破。他自己也同时被“刺”进了监狱。胡犯的结果也是家庭溺爱的结果。
简单粗暴的家庭 其子女最容易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这类青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粗暴的攻击行为,并因此导致违法犯罪。最近,南京市浦口区警方破获的两起流氓团伙斗殴案中,其成员不满18岁的占80?5%。他们常为一件小事拳脚相加,大动干戈,甚至用猎枪对射,用刀斧乱砍,其状血迹斑斑,惨不忍睹。这些人大多是处在父母文化低、工作不稳定,且性情暴烈的家庭里。
父母形象不佳的家庭 由于父母行为不庄重、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使得青少年形成不良的性格而导致异常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发生。如某校一初二年级的学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某建筑工地装潢用的金属材料,并且公然放家里再联系销赃给某废品收购站,其父不仅不及时制止和教育,反而将其儿子身上搜出销赃得来未用尽的钱供自己喝酒赌博用。这类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
气氛异常的家庭 家庭气氛异常主要是由于夫妻不和,争吵或离异,以及一方早逝所引起。由于夫妻的关系冲突或异常,他们很少关心子女;同时,这种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的不安定,缺乏温暖,容易形成感情冷漠、烦躁、孤独怪僻的性格。此外,这种孩子极易流浪或徘徊在街头,有的在垃圾堆里掏摸,有的到商店摊柜上偷窃食物和东西,被人抓住忍受打骂而不愿回家,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这种性格特征在他们长大成人后很容易成为惯犯或罪犯的心理基础。2000年7月,南京铁路警方破获了一起青少年团伙盗窃案,其成员有10多名青少年组成。他们经常在铁路沿线盗窃过往列车上的物质。这些青少年大多数属于“无家可归”类,他们或者不满家庭的冷漠而出走,或者被离异的父或母抛弃,流浪街头,三五成群纠集在一起,其中不乏女性青少年。
经济困难的家庭 主要是指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这些家庭父母无稳定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很容易促使孩子很早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的青少年多半以盗窃,诈骗为营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职业”,而且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此同时,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还特别关注农村中那些因父母外出打工、常年得不到亲人关爱的青少年,我们称他们“留守孩”,这些“留守孩”的犯罪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全国外出农民上亿人,“留守孩”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农村中小学学生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他们远离父母享受不到家庭的温馨,学生之间 、学生与老师之间交流、沟通十分困难,这样,长期形成了孤僻的性格、自以为是的习惯。如何把学校办成“留守孩”的幸福家园,使他们在远离父母亲的情况下,愿意与老师和同学商讨,说出心里话;在他们受到挫折,遇到不顺心的事时,老师能及时给予心灵的关爱,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时代课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能正常发育,整个肌体才能健康地成长。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相对稳定;同时,家庭又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首要条件,也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 号 邮编: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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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o
第二章 飞行人员
第四条 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
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
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
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
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 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A级:
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
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款1、2、3的条 件;
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款1、2、3的条 件:
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
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D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至(三)款的条 件;
2.总飞行时间50小时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于2小时留空时间(有在正式比赛中的记录证明)。
(五)E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至(四)款的条 件;
2.在不同的上升气流中至少有3次飞行超过50公里(在正式比赛中)。
第六条 滑翔伞教练员分三个级别:
(一)(中国航协)初级教练员;
(二)(中国航协)中级教练员;
(三)(中国航协)高级教练员。
第七条 申请(中国航协)各级教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员:
1.完成C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训练实习教学两期;
3.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知识;
4.熟悉本地区飞行场地和气象条 件,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求和要领;
5.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中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的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3年以上;
3.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等系统理论知识和授课能力;
4.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领及飞行原理;
5.能做各种一般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高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5年以上;
3.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
4.能准确讲解各种飞行原理、气象知识以及救护方法;
5.能做各种飞行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运动证书:
(一)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科目,通过考核合格后,由所在的俱乐部向当地航协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等级运动证书;
(二)申请人填写《滑翔伞飞行员运动证书申请表》:
(三)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尚未建立省级航协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四)申请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缴纳考核和办证费用;
(五)每升一级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80天(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前6名的选手可破格晋级)。
第九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教练员运动证书:
(一)所有申请教练员等级的飞行员必须按教练员所具备的条 件逐级申请,并填写《滑翔伞飞行教练员证书申请表以
(二)中国航协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办理教练员运动证书申请;
(三)经初审获准的人员可参加由中国航协组织的教练员训练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运动证书。
第三章 滑翔伞俱乐部
第十条 组织开展滑翔伞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滑翔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俱乐部章程;
(二)有适合开展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场地保障条件,有当地空管部门审批的飞行空域范围;


(三)有符合本办法适航条件的滑翔伞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伞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航协申请成立滑翔伞俱乐部,尚未成立航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当地体育总会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航协或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 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教练员的简历及证明材料、中国航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天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十四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滑翔伞运动;
(二)组织俱乐部成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上级航协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
(四)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求每名飞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五)组织俱乐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出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飞行批准
第十六条 滑翔伞飞行应当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指挥员姓名、参加飞行人数、飞行器材型号及空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飞行计划批准后,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五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 进行滑翔伞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向中国航协进行申报,并由中国航协和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对产品进行鉴定,合格后签发该产品的鉴定、使用、维护和适航证明。
第二十条 国内使用进口滑翔伞,必须持有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的适航证明,报中国航协进行型号认可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内代理销售进口滑翔伞以及相关产品的单位或公司,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产品的销售。
第六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滑翔伞飞行活动必须有组织、按计划实施,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 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 件下飞行;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滑翔伞在飞行禁区、军事要地、海关、边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四条 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滑翔伞,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五条 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飞行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起降航线飞行,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转弯和盘旋时应随时注意观察周围其他滑翔伞的位置和距离,进入热力上升气流的滑翔伞应与先进入这一气流的其他滑翔伞保持相同的盘旋方向,并保持间隔和高度差。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滑翔伞运动作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航协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三)不按飞行计划飞行,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
(四)元运动证书飞行;
(五)不接受安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1日公布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机动车及非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必须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费征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征收管理规定,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征稽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主管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县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公安、城建、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拒绝征稽人员进行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七条 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养路费征稽机构
第八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养路费征收稽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征费,负责费源、车辆、票证的管理,核定车辆征费的吨位;
(三)查验新增、转籍、过户、改装、报废、报停、调驻车辆养路费的缴纳和减免情况;
(四)依法上路、上户(停车场、站、货场、码头)稽查缴纳养路费的情况;
(五)对车辆缴纳和减免养路费实施年度审验;
(六)负责征稽人员的培训;
(七)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九条 征稽机构及征稽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文明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持统一制发的证件,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
征稽机构稽查专用车辆应配备专用标牌和红蓝双色示警灯。

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养路费可按月季或季度缴纳,也可全年一次性包干缴纳。按月或季度缴纳的,车主应于每月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缴纳次月和下季度的养路费。实行全年一次性包干缴纳的,应签订包干缴纳协议。
车主应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第十二条 养路费实行一次缴费,通行全国,不得重复计征。
养路费缴讫证和免费证应随车携带,遗失不补。
第十三条 符合减征、免征养路费规定的车辆,车主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次年的减、免核定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的,缴纳全额养路费。
经核定免征养路的车辆,车主应在每季度末到车籍地征稽机构领取下季度免费证。
第十四条 经核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变更使用单位的;
(三)超出减征、免征范围的;
(四)逾期不办理减征或免征养路费手续的。
第十五条 车辆需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的,车主应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入户情况及年度车辆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新增或启用报停的车辆,其养路费应自领取牌证或办理启用手续之日起征收。
新增车辆应在领取牌证后10日内到车籍地征籍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缴费手续。未领取牌证行驶的,按发票载明购车之日起计征。超过3个月不办理养路费注册和缴费手续的,按应缴全额养路费的2倍计征。
启用报停车辆,应先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领回牌证后方可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拖拉机除外)报停时间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新车入户不满一年的,不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八条 车辆停驶,车主应到当地征稽机构交存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并按规定办清养路费立户和缴费手续,其养路费从次月起停征。
征稽机构办理停驶车辆有关手续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征稽机构对车辆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并出具审验合格证明。凡未经征稽机构出具养路费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年度检审及新增、转籍、过户、改装、报废和换发牌证手续。
第二十条 缴纳养路费应当通过银行结算方式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到当地征稽机构缴费。缴费后,不办理退费、延期、抵缴等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稽机构应将征收的养路费按时足额上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坐支、平调、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票证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按国家统一式样制作和管理,养路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养路费票证。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未足额缴纳养路费的,责令车主足额补缴:
(一)不能出示有效养路费讫证、免费证的;
(二)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与养路费缴讫证、免费征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养路费年度审验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养路费立户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养路费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时缴纳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以应缴养路费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拒缴、抗缴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全额养路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涂改、伪造、转让养路费票证的,由征稽机构足额追缴养路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逃缴、拒缴、抗缴养路费的车主,征稽机构难以当场执行处罚决定时,可以暂扣其车辆或行驶证,并发给暂扣凭证,责令车主限期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于当日退还暂扣的车辆和行驶证。
征稽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非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车主逾期未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其被暂扣车辆的自然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不接受征稽工作人员检查的,按每辆车处以2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征稽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部门和征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养路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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