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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体系、线索和精神/张福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1:21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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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体系、线索和精神

张福坤


  中国历史文化悠久,有发达的政治史文化史,也同样有发达的法律史乃至法律思想史,中国古代涉及法律思想的人物尤其多,这便使得中国法律思想史内容丰富多彩。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杨鸿烈先生把中国法律思想史定义为“是研究中国几千年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当今,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看到成就的同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不容忽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在梳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按照自己的理解粗略勾勒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状况简评:

  自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以来,各种思想史的版本已经很多,当然虽然教材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但思想史教材多样本身也是这个学科繁荣的一个反映。在此我想简单回顾下我所接触的几个版本。
(一)1936年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本著作似乎是第一本使用“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名称的著作。该书主要特点是按照流派分专题编写。本书回顾了从殷商到近代中国法律思想的演变历程,同时本书没有按照社会形态理论和朝代顺序对 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划分,而是以问题为线索进行编写。这种体例在今天看来也不失其先进性。当然本书也有其瑕疵之处,我整体上的 感觉就是全书是大量史料的堆砌,缺乏理论的分析。
(二)1982年张国华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群众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我 简单翻了下,这是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比较系统的论述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教材。
(三)武树臣2004年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这是一部作者独立完成的思想史专著。这本书从宏观把握,却从细处入手,本书增加了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阐述,增加了传说时代与法的起源的内容,新增了阴阳家名家杂家农家的思想,还增加了少数民族架法族规宗教神学的非正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其中把民间和非正统的 法律思想引入教材应该是一个很大的创新,因为这在传统的教材里是根本找不到的。在最后本书还涉及民国时期国民党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这也是一个突破,因为之前受意识形态影响很少教材论及。当然,本书也有不足之处,本书中似乎只是重视中国历史上的刑法思想,其他部门法的 思想却很少涉及。
(四)俞荣根主编,范忠信、刘笃才副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这本书是笔者见到的最新颖的一部。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篇章体例上,它以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发展主线叙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同时从中国法律思想自身发展的规律上理清楚历史线索。它分为起源时期的法律思想,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整合时期的法律思想,定型时期的法律思想,变革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后是宗论,在宗论部分编者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特点作了很好的总结。这种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和发展源流进行总结还是第一次见到。
  此外,还看过陈金全老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此书完全按照人头和朝代顺序所写成,不做介绍。

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

  中国古代法律可谓浩如烟海,仅凭笔者目前的知识储备想做一个完整的把握有些不切实际。在此仅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最早的时期即夏商时期的法律是一种习惯表现出来,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的生产生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时时处处受到天的限制。人们对于天可谓顶礼膜拜,这一时期的法律是直接由上天授予的,就是所谓的“天命”即法律神授。周朝时期生产力有所发展,天对人们的统治力量有了削弱,虽然人们仍然处于天的统治之下。这个时期人们在祭祀上天的过程中对产生的礼进行了整理。所谓“周公制礼”就是将长期祭祀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加以改造而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它的核心便是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礼。礼实际上就是神授法再人间的表现,从而形成了一种叫“礼法”的东西。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天”在人间的统治地位全面崩溃。而礼则成为天再人间的唯一代表。这一时期思想家对礼与法展开激烈的争论,中国法律思想由此进入一盒繁荣的时期,并由此奠定了之后几千年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之后秦统一六国,商鞅变法,代表此前那两种治世模式之法治的胜利,然而礼并未消灭,它最终内化为了道德仍为人们所遵守。
  在长期的思想争鸣后,形成了一个主流思想,那就是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改良后的儒家思想。这一主流思想是在儒家礼治思想基础上融合法道墨多学派思想形成的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从汉儒据儒家经义研究解释法律经魏晋南北朝形成律学以来,法律逐渐被纳入儒家思想的轨道,即纳礼入律,将礼的精神纳入到法的范围中去。至隋唐时期,中国主流法律思想最终定型。《唐律疏义》的制定标志着主流思想正式确立,从而实现礼法合一。在其后的几千年不再发生大的变化。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无不以礼作为基本精神和指导准则。
  通过中国古代法律主流思想的形成过程可以知道,古代法律经历了从天法到礼法最终实现天人合一。中国古代主流的法律思想是以礼为核心,以法为形式的。古代法律思想的功能或者说出发点就是使天下太平,达到天下太平的治国模式就是家国一体。像瞿同祖先生说的“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而将国与家联系起来的纽带便是礼,礼就是整个古代社会的经脉,它同时贯穿于古代上天,皇帝与贫民百姓之间,人们相信法上有天,天下有法,实施法律就是明天理顺人情,违背天理就是逆天理背人情。天理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一致互补互用,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的传统。一句话,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规范特征是礼法文化,精神特征即为天人合一。

三、纵向划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本部分主要通过中国数千年主体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发展线索追踪,了解中国法律思想的进化规律。
第一章 起源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周易》中的法律思想
二、《尚书》中的法律思想
三、《诗经》中的法律思想
四、《礼记》中的法律思想
五、《公羊》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百家争鸣的背景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
三、法家的法律思想
四、道家的法律思想
五、墨家的法律思想
六、阴阳家兵家名家杂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中国法律思想的正统化
一、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秦汉
二、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魏晋南北朝
三、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定型——隋唐
四、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宋元
五、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异化-——明清
第四章 中国法制近代化
一、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解体
二、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四、横向划分:中国法律思想的传统
本部分得益于张晋藩先生《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之启发,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内涵宽广,其折射的思想传统也必然广博,故笔者简要总结出以下思想传统。
(一)家族伦理
  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 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 特有体制。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结合的伦理法。在 普遍重视伦常的 古代社会,要发挥家长族长对家族的管理作用只依靠伦理当然不够,因此才通过制定法律,使伦常关系变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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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

2001-01-08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实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闽政办〔2000〕234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须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经市外办审核、市政府审定并上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不包括正、副职领导)及直属单位人员的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不包括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

  (一)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逾1000万美元的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工业企业;


  (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1亿美元,具有相当规模的国有外贸、商业、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三)取得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5年以上,连续两年年营业额逾5000万美元,或连续两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逾500名、营业额逾2000万美元的国有外经企业。


  二、企业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签注。


  (一)科技部或省、市科技部门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申办3至5本;

  (二)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评定的国际旅行社、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可凭有效证件申办3至4本;

  (三)市金融、保险系统根据涉外业务需要,每个单位可申办3至5本;

  (四)各类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凭有效批文可申办1至2本;

  (五)凡年上缴税收20至40万元(山区10至25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办1本;缴税50至80万元(山区20至55万元)以上可申办2本;缴税100万元以上可申办3本;缴税150万元以上可申办4本;缴税200万元以上可申办5本;

  (六)少数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为开拓对外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审批机关申报1至2个的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指标。

  (七)个别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申办副厅级领导多次赴香港审批手续时,要提供翔实的赴港申请报告及领导干部出访审核表,可免予邀请函,赴港的次数可不计入出访次数。

  (八)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申办香港多次往返时,一并办理多次往返澳门签注。


  三、企业可按以下方法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述第二条第1至4项类型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选定1至6名业务人员;

  (二)凡年上缴税收15万元(山区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可选定1至2名;缴税50万元以上可选定3名;缴税100万元以上可选定4名;缴税150万元以上可申办5名;缴税200万元以上可申办6名;

  (三)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手续的人员的政审,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的组织(人事)部门,预先做好审查工作,并办理政审批件。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赴港澳),可不再办理政审,凭复印件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后,出国批件与政审批件随即失效;

  (四)经批准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的人员,审批后一年内需再次出国(赴港澳),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凭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本企业负责人批准签发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报备表”原件和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复印件,向市外办办理护照。


  四、企业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或多次出国简化审批手续,若发现有虚报税额、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暂时取消直至永久取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或多次出国审批简化手续指标。


  五、以上申办出国、赴港澳事项请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按现行审批程序审批、掌握。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十九日




   德州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 城市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建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管理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预(概)算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城建资金。城建主管部门每年11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城建投资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内容建设。
  第八条 城建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准确。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详细说明,经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城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城建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聘。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城建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城建主管部门,由城建主管部门拨付项目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项目台帐,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城建主管部门开设“城市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每月15日前,城建主管部门根据下个月城建资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将城建资金拨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资金按照核定的数额一次性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城建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进度审核确认后,按月逐笔拨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30%;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财政投资城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在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由财政和城建主管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还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安排专项资金清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城建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监督。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定期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城建工程的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城建资金的;(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七)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三十条 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选择地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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