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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贬值损失应该赔偿/田军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31:36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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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多年来从事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办理多起车辆贬值损失案件。
车辆贬值费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为车辆的贬值。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肯定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事故车。现实中,有汽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 。尽管这种损失,不是立即体现为货币形态的数额减少,但不意味损失没有发生。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
《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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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5〕8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

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和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经济建设、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危害,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根据气象探测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制作,通过传播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符号。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暴雨、大风、高温、低温、大雾和强雷电六类,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由市气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防御工作。

第二章 发布工作管理

第四条 安庆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的发布管理工作,新闻、通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三章 发布工作的制度、程序与规定

第五条 本市实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的预警信号由安庆市气象台发布。县(市)气象局和天柱山气象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
其它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气象信息。
第七条 安庆市气象台应当在所具备的预测、预警水准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制作、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演变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以手机短信息的方式通报到相关政府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规程由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全市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时,必须使用市气象部门统一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和含义,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
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显示屏信息平台等传播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或者更新与解除的警报信号信息后及时播发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办法,由市气象局商市新闻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气象局密切配合,共同制订相关措施,确保预警信号传输畅通。

第四章 灾害应急防御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和部门的防灾特点和要求,加强预警信号监测、预报、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地、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全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防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擅自通过传播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性预警信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经营管理认真做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经营管理认真做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
局、总后勤部进出口物资局:
今年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发展,但仍存在部分进出口企业违规甚至违法经营的现象。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继严厉打击走私和骗汇活动之后,又一次集中力量打击进出口环节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为加强外贸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现就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授权发证机关要按照从严管理、维护好外贸经营秩序、促进外贸发展的要求,针对当前外贸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汇、套汇等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格证书年审工作,把年审作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二、各授权发证机关要通过年审,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加强与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2001年度的年审重点是:
(一)清查虚假企业、“三无企业”(即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这类企业,查实后要立即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清查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构成违法违规、但尚未受到外贸经营许可处罚的企业,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三)对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的企业,尤其是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企业,要责令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授权发证机关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四)对已受到暂停和撤销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暂扣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五)对已受到警告、暂停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该企业的资格证书备注栏中做记载,并录入数据库,录入的内容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按走私、逃套汇、骗税、违反外经贸管理规定等类别记载)、时间、暂停的期限。
企业办理年审要提交年审申请报告,重点是报告依法经营的情况。对1999年以来受到过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年审报告中列明。
三、各中央企业(含有关主管部门及部委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并按照上述要求对所属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一)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格证书年审,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二)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办理资格证书年审,要向授权发证机关提交中央企业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其所属企业办理年审的文件。
(三)各授权发证机关认为属于需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缓办、暂扣、注销,并将情况向有关中央企业通报。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是企业依法获得外贸经营许可(登记)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依据。各授权发证机关要根据新的外贸经营资格管理的规定,在年审时重新审核和变更资格证书有关栏目的内容、数据,并规范企业使用资格证书的办法。
(一)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物资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后,未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应按统一格式变更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对外贸流通公司,凡过去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均按现行表述予以重新核定,不再具体列明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对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要严格按外经贸部核定的企业名单,在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栏目注明“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
(三)对企业性质经批准已发生变化的,要变更其企业性质。
(四)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按“中央企工委”或“有关单位”填写。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其主管部门按“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名称的简称)”填写。
(五)企业对外提供和使用资格证书复印件,须经授权发证机关审核并签章、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各授权发证机关在年审工作中,要检查和核实有无自行扩大资格证书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五、2001年度的年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凡未按规定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
对上年度未办理年审的企业,要向授权发证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由授权发证机关视情况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六、各授权发证机关要将年审情况,特别是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及时向当地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通报。
七、年审总结于2001年5月1日前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包括清查情况,暂缓、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八、各授权发证机关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加强外贸经营管理和规范经营秩序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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