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列车冲突的决定
铁道部
关于防止列车冲突的决定
铁道部
决定
列车冲突事故,特别是旅客列车冲突事故,对社会、对铁路运输影响严重,必须竭尽全力加以防止。一九八八年全国、全路安全工作会议以后,各铁路局本着从严务实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御列车冲突事故的能力虽有所加强,但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安全
因素。为此,必须从现在开始,下定决心,集中力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各项防止列车冲突的安全设施和制度,力争用三、五年时间,做到基本控制列车冲突事故。
一、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防止列车冲突事故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路局主要领导要组织机务、车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把防止“冒进信号”、“错办进路”和车辆溜逸导致发生列车冲突事故的三个主要直接因
素,作为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持之以恒,明确责任,使这三种惯性事故,在短期内有大幅度下降,从而防止列车冲突事故的发生。
二、要广泛开展以整顿风气、严肃纪律、严格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整风肃纪达标活动,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和岗位责任制。
三、机车乘务员出乘前必须充分休息,挂车后认真试风,运行中坚持彻底了望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行车和掌握运行速度,按规定使用制动机和机车“三大件”。必须保持机车“三大件”的作用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关机”运行。凡擅自“关机”运行的,一经发现,按险性事故处理,
造成事故的要从严惩处。车站电台、运转车长电台凡擅自“关机”的也照此办理。
行车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制动机性能试验,落实防止折角塞门关闭的各项措施,严防制动失灵险情的发生。列车运行中,运转车长应按作业标准要求,注意风表显示状态,必要时采取措施停车。
四、在办理接发列车作业中,要做到“一点不差,差一点不行”。办理闭塞,必须确认区间空闲,认真检查确认接发列车进路和行车凭证,正确掌握开闭信号机的时机,接发列车必须立岗监督,开通区间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对纳入方案的施工、日常设备检修、临时停电及设备故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切实保证接发列车安全。
五、半自动闭塞区段车站使用控制台闭塞故障按钮时,必须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使用原因和区间空闲情况,列车调度员查明区间空闲后,发布调度命令,方可解锁使用。
六、严防车辆溜逸。所有中间站,无论线路有无坡道,停留车辆时,一律采取防溜措施。防溜方法按规定执行。
今后,各局除按《技规》规定按期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进行复测检查外,为了准确了解当前各站线路纵断面的实际现状,今、明两年对各站线路坡度普遍进行一次实测。工务部门在养护维修线路时,应尽量保持站场原设计的纵断面。如坡度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知车站,车站必须据以
及时修订《站细》。
车辆部门要加强对手制动机的检修,经常保持手制动机的作用处于良好状态。
七、要全面推行联网联控制度。各局要以列车安全为对象,以专业管理为基础,利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根据不同区段的特点,制定不同模式的统一用语标准和程序,建立列车与车站间的车、机联控制度。各局要认真作出安排,确保一九九0年内全面推行。
各局分界站过轨机车的用语标准和程序,应按所运行的铁路局规定执行。
八、完善防止列车冲突事故的安全设施:
1、段支配机车(代替固定锅炉等长期不上线的机车除外)到一九九一年底前,必须100%安装机车“三大件”。
2、全路各条干线和有电源的支线,要在三年内淘汰点式机车信号,全部改为连续式或接近连续式。
3、机车长交路运行区段,机车信号地面设备制式要统一,不能统一的,要采用双套设备,或有计划地试用通用机车信号或兼容式机车信号,并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完成。
4、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面解决山区,隧道无线列调通话问题。
5、推广使用速度监控装置,争取一九九二年底前上齐。
6、站内侧线电码化,单线区段到一九九二年底前全部完成。双线区段,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部完成。全路路网性编组站的场间联络线、外包线电码化到一九九五年底前基本完成。
7、主要干线电力贯通线,到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部贯通。
8、非集中联锁车站,安装电气集中设备,已有电力贯通线的车站限期快上;尚无电力贯通电源的车站,随着电力贯通线的建设,滞后一年完成。至一九九六年底前,主要干线的非集中联锁车站应全部改建为电气集中车站。
9、非集中联锁车站,暂无条件改电气集中的,要求在一九九二年底前全部加装轨道电路。
10、在曲线地段推广使用XSZ—135型信号机,一九九五年底前解决曲线信号连续显示问题。
11、扩大试用计轴设备,逐步解决半自动闭塞区段区间检查和防止列车溜逸问题。
以上措施的年度安排和款源由部另行下达。
1990年9月17日
关于发布《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32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为了引导和规范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棉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涉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第三条 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指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营。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国有涉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二)具有健全的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应当是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或具有相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
(四)拥有至少1名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经验的交易人员,该交易人员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六)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权部门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开展期货业务,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到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企业套期保值申请资料,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不超过该企业现货购销规模的套期保值头寸,由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审批。
具有自营会员资格的国有涉棉企业,可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八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将期货交易所批准的实际额度向有权部门备案。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制度。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应当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开户合同。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企业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十一条 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授权;涉及交易资金调拨的授权还应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同意。
第十三条 授权书签发后,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 被授权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期货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发生变动的,企业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自变动之日起,不再享有签发授权书的权力。
第十六条 企业的套期保值人员发生变动的,企业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套期保值人员自变动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七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向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人员应定期向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报告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状况,以及市场信息等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向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定期书面报告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累计结算盈亏、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等。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须签阅报告并返还风险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同时应通报风险管理人员及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计划、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本企业的保密制度,并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书。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套保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对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计算机系统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离,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有涉棉企业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内部风险报告制度、风险处理程序等。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把从事交易、风险管理及结算(资金划拔)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专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和风险管理部门,资金调拨和财务风险控制由企业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设置独立于交易、结算业务之外的风险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企业套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
(三)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四)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五)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严格控制期货头寸建仓总量及持有时间,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国有涉棉企业涉及司法诉讼时,应该评估对正在进行的期货交易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企业现货、期货及财务分管领导应定期研究讨论套期保值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批准机构应不定期地对国有涉棉企业参与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金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所在的期货经纪公司应积极协助批准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五章 套期保值计划和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根据企业现货业务量及交易时间,由企业现货部门和期货业务部门联合制定。
企业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经期货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月份和持仓部位,说明所需期货保证金或财务支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套期保值品种标的物应与企业现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相一致;
(二)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应与保值的现货拥有时间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 国有涉棉企业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按程序批准后,需在现货部门和期货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国有涉棉企业根据套期保值方案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开设期货交易企业法人帐户,指定具体交易指令人和资金调拔人,将所需保证金划入交易帐户。
第三十六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在期货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第三十七条 成交确认后,交易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成交时间、成交价位、成交量、持仓方向和数量等。
第三十八条 结束套期保值计划的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