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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51:33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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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预[1994]55号

1994年5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税制改革后,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退”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办法的一些行业和项目的退税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
上述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的企业,均应按照税收条例的规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方法审批办理退税:
(一)对进口商品的退税,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部分进口货物予以退税的通知》的规定,由有关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和金库,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有关纳税地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国库退付。无财政部批件文号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二)对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三)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四)一般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留存),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下同)并附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即从中央国库退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增值税的25%。凡无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要按月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财政部门汇总报告退税的税种、预算级次和数额。
(五)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如:一般营业、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等),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国库退付。
(六)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间、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申请退付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七)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是:企业向纳税地国税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税务机构留存),经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审核汇总报省级国税分支机构核准批复,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八)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实行专项退税的,由财政部在核定的退税总额之内,按照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的实际入库情况,从中央总金库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在接到有关申请退税文件后,必须于10日内做出答复。
四、关于退税的预算科目。
(一)在“增值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第6项“进口产品退增值税”三个“项”级科目;在“消费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和第6项“进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增值税或消费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外)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4项科目;属于进口商品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6项科目。
(二)在“营业税”“款”中增设第4项“营业税退税”和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两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适用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类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外)的退税适用第4项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五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类”下按“企业所得税类”的“款”级科目,相应设置退税“款”级科目(具体详见“‘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退税项目,按企业性质和归口部门分别适用本“类”各有关退税科目。
(四)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三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税类”一个“类”。原第十四、十五类科目的序号依次前移。
此外,将“国有银行所得税”“款”中的第1项“中国人民银行所得税”改为“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增设第6项“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第7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经济实体与该行脱钩前上缴的所得税,暂列入“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中。
五、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
上述各项退税科目反映的数额均应纳入各级金库、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和海关总署系统的收入月报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编报“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时,应在“增值税”、“消费税”下增加主要退税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福利、校办企业等等)的情况,具体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明细月报表”的情况汇总后,应抄送财政部。
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包括代行中企驻厂员机构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库对帐并编报“退税月报”,“退税月报”应按行业全面反映其审批的各项退税的情况。具体格式由财政部制定。
地方财政应将各项地方税收的退税情况,随收入“月报”一并报送我部。
六、关于一些企业所得税的体制结算。
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在与中央财政办理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以及有关企业的所得税分成结算中,应从这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已退库的所得税。
七、其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确认的,1993年6月30日以前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尚未到期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省级金库在按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暂行规定》第六点的规定,计算地方应得的调度资金金额时,应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数额中扣除“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和“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的数额。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和退税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中企驻厂员机构和国库密切协作,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做好退税工作。堵塞各种少征税多退税的漏洞,防止预算收入的流失。

附件:“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
------------------------------------------
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款 |项|
------|--|------------------------------
| |十五、企业所得税退税类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1| 解放
|2| 东风
|3| 重型汽车
|4| 其他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1|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款 |项|
------|--|------------------------------
|2|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1| 医药工业所得税退税
|2| 医药商业所得税退税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287| |国有森林工业所得税退税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1| 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退税
|2| 中国工商银行所得税退税
|3| 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退税
|4| 中国银行所得税退税
|5|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得税退税
|6|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退税
|7| 中央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退税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款 |项|
------|--|------------------------------------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2| 交通银行所得税退税
|3| 中国投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4|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1|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2|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298|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1|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2|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3| 其他企业所得税退税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00|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1| 外事服务企业
|2| ……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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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甘肃、陕西等省出现的重复建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2000年以来,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的酿酒、水泥生产和造纸等
行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仅
会影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而且会制约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
影响全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
报如下:

  一、甘肃省永登县原有水泥生产企业77家,近几年来根据 《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
99〕49号)要求,对61家土立窑小水泥厂采取了关闭措施。由于关闭不彻
底,随着2001年水泥市场好转,有23家已关闭的小水泥厂又重新开工生产。
这些土立窑的生产效率低下,污染十分严重,直到有关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才
采取了清理整顿措施。

二、甘肃省河西走廊地区的武威、张掖、金昌、酒泉、嘉峪关五地、市共有
酿酒企业48家, 其中46家生产白酒,生产能力达7万吨,2001年1—
10月实际产量为2.58万吨。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
建设目录(第一批)》 (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从
1999年9月1日起,全国禁止上新的白酒生产线,但武威市和张掖市仍新设
立了一批生产白酒的小企业,其中:武威市的天祝全荣酒厂、天祝华锐酒厂、雪
莲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武威金武酒厂,张掖市的千源酒业有限公司、名城酒业食
品有限公司、金河酒厂、金池酒厂、临泽县金沙食品有限公司, 白酒生产能力
共计2630吨,加剧了该地区白酒生产企业的恶性竞争。

三、陕西省西安市现有的97家小造纸企业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实
现达标排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武屯新庄造纸厂、武屯德华造纸厂、
康桥四联造纸厂、康桥炮南包装材料厂、康桥玉山造纸厂、康桥灵山造纸厂、西
安东方造纸厂等7家企业排放不达标,另有28家企业没有经过环保验收。关中
地区是严重缺水地区,一些小造纸厂耗水严重,也加剧了该地区供水紧张的状况。

对上述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甘肃省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
规定,对违规新建的小白酒企业,进行清理和关停;切实做好河西走廊地区葡萄
酒发展规划,引导葡萄酒行业良性发展;要进一步优化水泥生产线布局,切实淘
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做好已关闭的小水泥厂的善后工作,防止再次出现反弹。
陕西省要进一步加大对造纸企业清理整顿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对限期内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要坚持节约用水,关闭
一批高耗水的小造纸企业。甘肃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按上述意见对存在问题抓
紧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上报国务院。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抓紧进行自查,
并对类似问题进行清理整顿。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甘肃、陕西两省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事例中汲取教训,
以全国大局为重,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
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重复建设,防止环境污染。加强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企业健康发展。
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和取缔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擅自建
设的项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保执法,切实防止已被淘汰的企业和
设备向西部地区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五日

卫生部关于禁止LAK细胞制剂非法临床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禁止LAK细胞制剂非法临床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9日)


LAK细胞即淋巴因子活化的杀伤细胞,是国外八十年代后期开发的一种新制剂,据称治疗恶性肿瘤等有效果,但学术界对其评价不一,经过几年的临床研究,国外对其疗效倾向否定。但我国却在九十年代初,纷纷上马,用于治疗肿瘤。由于治疗方案各异,技术差异很大,操作环境不
洁净,为此,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事例时有发生。为了加强细胞免疫制剂类临床研究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我部药政局曾以卫药发(93)第285号文下发了《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同时提出了一些初步管理规定,要求研究单位按质控要点的技术及条件规定进行
报批。但至今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的各项药政法律法规,不顾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在利益驱动下,无限夸大LAK细胞的治疗效果,甚至将其使用到一些非肿瘤患者的身上,滥制滥用,给患者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为进一步严肃《药品管理法》及各项药政法律法规,保护广大患
者的利益,对LAK细胞的临床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除经卫生部批准参加中华医学会组织的白细胞介素-2第Ⅲ期临床试验单位外,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一律禁止将LAK细胞制剂作为临床用药,与LAK细胞相类似的其他细胞制剂未经审查批准也不允许临床使用。
二、经卫生部批准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安排的白介素-2第Ⅲ期临床试验单位,须将批准文件报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
三、今后LAK细胞制剂临床应用问题,卫生部将根据白介素-2第Ⅲ期临床试验对其疗效得出的科学结论作出规定。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药品管理法》予以处罚。



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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