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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6:04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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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2-01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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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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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0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要点如下: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

2.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3.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

4.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第三条 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申请:

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

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及在本公司开设相应的资金结算帐户。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函(以法人名义出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批复文件或许可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20万元人民币,由商业银行在申请时一次性向深交所交纳。席位一经设立不得退回,但经深交所批准可以转让。

第九条 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用于保管和处置质押股票,以及与质押股票相关的配股认购等,商业银行不得将该席位用于自行买卖证券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资金结算帐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交法人结算协议并指定资金结算帐号。

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结算制度,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一个特别席位作为主结算席位。

第十二条 每一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缴纳结算基准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须保证质押股票为自营股票,不存在权属争议。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股票质押行为真实、合法 、有效。

第十四条 质押股票是否冻结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商定。未冻结的质押股票可以在特别席位直接卖出,冻结的质押股票必须经本公司解冻后方可卖出。质押股票的权益,分派到特别席位。选择冻结的质押股票,红股及认购的配股一并冻结。

第十五条 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第十六条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

第十七条 股票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500万股以下(含500万股)按质押股票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超过500万股部分按质押股票面值的万分之一收取。本公司从证券公司的清算头寸中扣减。

第十八条 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完成后,商业银行可向本公司申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同一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解除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
特别席位代码、解除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数据接口规范》Ver4.0)。

2.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3.本公司将确认解除质押的股票从商业银行的特别席位转至证券公司的席位。

4.冻结的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登记后,自动解冻。

第二十条 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业务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地、河堤、公交站棚(点)等可供设置户外广告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但依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分期分批拍卖方案,由市建管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局、府南河管委办、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规划局、市容环卫局、园林局、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府南河区域户
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竞买。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七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填报竞买人登记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买。
第八条 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企业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并凭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买受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设置的广告框架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买受人已在超期之日起自行承担费用发布公益广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买受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推迟户外广告设置时间的,有效期应按推迟时间顺延;需要迁址设置的,应予安排相对等同的口岸位置。
买受人应当服从前款规定,但买受人放弃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拍卖收取的资金交入市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其中,府南河区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取的资金,专款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和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给国家或其他权益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拍卖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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