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49:00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标准备案 令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格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2.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简称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

  第三条 英文版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尺寸为787mm×1092mm的1/16(小16开),允许偏差±1mm。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颜色采用C100M80蓝色,封面纸张采用250克铜版纸亚光压膜,正文纸张采用100克胶版纸。

  第六条 当英文版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七条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八条 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九条 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十条 英文译名的主体单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他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

  第十一条 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件及用词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章”、“节”必须有标题。“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当条文同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二条 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三条 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十四条 术语的定义另起一行排版,左端空两字书写,回行时应顶格排版。

  第十五条 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版,复杂而冗长的公式宜在等号处转行,当做不到时,应在运算符号处转行。公式下面的“式中”两字另行左起顶格排版,所要注释的符号应按公式中的先后顺序排版,破折号应一律对齐。

  第十六条 所有插图均采用中文版原大排版。

  第十七条 英文版标准后应附有该标准的中文版。

  第十八条 翻译文本的出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本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

  (二)技术内容的翻译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

  (三)翻译文本中所有文字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完整。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英文版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并应按中文版严格区分文字类别及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

  (五)翻译文本应同时交打印稿和电子文档。当打印稿内容与电子文档不同时,出版社应以打印稿为准。

附件下载: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附件1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序号 页别 位 置 文 字 内 容 字体和字号
1 封面 左第一行 UDC 14P黑正
2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黑正
3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黑正
4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中黑
5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中黑
6 封面 右第四行 标准的标记符号 70P黑正
7 封面 左第五行 P 14P黑正
8 封面 右第五行 标准编号 14P黑正
9 封面 第六行 标准英文名称 19P黑正
10 封面 第七行 标准名称 21P小标宋
11 封面 左第八行 发布日期 12P黑正
12 封面 右第八行 实施日期 12P黑正
13 封面 第九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2P黑正
14 封面 第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P黑正
15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白正
16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白正
17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宋体
18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宋体
19 扉页 第五行 标准英文名称 16P白正
20 扉页 第六行 标准名称 18P小标宋
21 扉页 第七行 标准编号 11P黑正
22 扉页 第八行 主编部门 11P白正
23 扉页 第九行 批准部门 11P白正
24 扉页 第十行 施行日期 11P白正
25 扉页 第十一行 出版社名称(英文) 16P白正
26 扉页 第十二行 出版社名称(中文) 16P行楷
27 扉页 第十三行 出版地点及时间 11P黑正
28 翻译出版说明 Introduction 16P小标宋
29 翻译出版说明 翻译出版说明正文 11P白正
30 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16P小标宋
31 发布公告 公告编号 12P白正
32 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 11P白正
33 发布通知 批准部门 11P白正
34 前言 第一行 前言 14P小标宋
35 前言 正文 前言正文 11P白正
36 前言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7 主编单位 11P白正
参编单位 11P白正
38 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9 翻译人 11P白正
40 目次 第一行 目次 14P黑正
41 目次 正文 目次正文 11P白正
42 各页 正文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1P白正
43 各页 正文 章的编写及标题 14P黑正
44 各面 正文 节的编写及标题 11P黑正
45 各页 正文 并列叙述条、款的编号 11)黑正
46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注、图注 8P白正
采用说明
47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图名 9P白正
48 各页 正文 表格中的文字 8P白正
49 各面 正文 表题及表序号 9P白正
50 各页 正文 图中的数字和文字 7.5P白正
51 各页 正文 公式、方程式、物理量符号 11P白正
52 第二章 术语、符号 14P黑正
术语和符号的定义 11P黑正
53 附录 第一行 附录及其编写 14P黑正
54 末页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4P黑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