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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22:43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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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会同当地国资委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认真抓好企业负责人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抓好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会的法律监督能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一次全国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为确保这部法律得到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严格依法对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抓紧制定,切实搞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做到不留死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的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
  四、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变化,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纠纷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大力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以及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六、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进一步下大力气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障。要根据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需要,研究调整劳动保障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充实力量,强化手段,保证经费,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要努力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的下移,发挥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关系、法制、监察和仲裁等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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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7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采暖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实行住宅采暖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采暖费“暗补”改“明补”,由单位发放住宅采暖补贴,住户直接向供热企业(单位)交纳采暖费。

第三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标准:
厅 级 2200元
处 级 1700元
科 级 1300元
一般人员 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高 级 1700元

中 级 1300元

初 级 11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发放办法: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职工住宅采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每年10月份按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发放取暖补贴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个人住宅取暖(含集体宿舍取暖)费用由职工个人按住宅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向供热企业足额交纳。

未实行集中供热的住户,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月底前按泰安市规定的采暖期、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与住户签订供热协议,采暖费的具体交纳时间,由供热单位自行确定。供热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等相关的供热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采暖期之外增加采暖时间的,应相应增加采暖费。

第七条 按照市直经费管理方式,确定各单位采暖费补助经费来源: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其他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本单位自有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凡是实行集中供暖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或列支职工住宅采暖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自备锅炉采暖的单位不得少收或不收住户的采暖费。

第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职工住宅采暖补贴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职工住宅采暖补贴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施行。



粮油机械定型设备图样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部


粮油机械定型设备图样管理办法(试行)

1978年9月13日,商业部

办法(试行)
1、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下达的碾米、制粉、油脂定型设备任务,经过设计、试制、试验、鉴定并审定后的定型设备图样。
2、定型设备图样的底图委托各主管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指定有关单位保存,原则上由设计单位保存。
3、定型设备图样的索取、晒印、发送或印制二底图,都必须经商业部粮油工业局批准。各主管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指定的定型设备图样的底图保存单位按批准文件内容执行供图任务。
4、定型设备的技术文件由各主管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批准提供。定型设备的“产品质量标准”必须随图样一起提供。定型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必须随设备一起提供。
5、定型设备图样不得翻制蓝图或复制底图。
6、制造定型设备单位不得修改定型设备图样,不清楚之处可直接向提供图样单位了解。修改定型设备图样必须通过原设计单位征得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同意。
7、定型设备图样经过批量生产和使用,积累了较多的合理的修改意见时,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会同有关单位召集原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研究讨论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定型图样必须经过审批才能使用。
8、经过一定时期,新的设备经过研究,设计、试制、试验、鉴定定型后,经批准代替老的定型设备,老的定型设备图样经商业部粮油工业局批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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