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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18:41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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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3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市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使广大老年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低标准、广覆盖;
  (二)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三条 建立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资金,其来源由财政补贴、其它收入及其利息组成。
  第四条 具有10年及以上市区户籍(且申请补贴时的户籍需连续满5年及以上)、年满7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农村养老保险除外),可申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标准为: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享受待遇;2008年7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六条 越城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措、资金专户管理、保值增值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提供城乡老年居民生活情况等工作;
相关金融单位配合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宣传、组织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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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196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青海、陕西、黑龙江、贵州、广西、内蒙古、河北等7个省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报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逾期没有处理的数量很大。(中略)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的是:(1)有些劳改管理部门和监狱从1958年以来对生产抓的多,对执行政策注意不够,认为死缓罪犯即令减刑,也是无期徒刑,早一天晚一天没有关系;(2)犯人调动频繁,制度不严,手续不清,档案不全,犯人刑期何时期满也不清楚;(3)由于法院与劳改机关和监狱无领导关系,平时对死缓犯人的刑期没有检查,等等。这种情况,不仅反映了政法机关对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表现了极不认真和极不严肃的态度,而且也影响了对罪犯的改造。现在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为此决定:
(一)各地劳改机关和监狱,应当对现在关押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全部彻底地进行一次清理,凡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的,监所、劳改队应根据其悔改程度分别提出减刑意见,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个别特殊表现好的,也可以减为十五年徒刑,报送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查。公安厅(局)审查同意后,分别提请各该罪犯原判法院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然后交监所或劳改队执行。
(二)凡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至减刑确定前关押的日数应计算在新的刑期以内。
凡原判死缓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现在又减为有期徒刑时,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自判决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判决有期徒刑以前的关押日数,不得计算在新刑期以内。
(三)为了切实按期对死缓罪犯进行处理,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经常对在劳改机关和监狱关押的死缓罪犯进行了解,凡死缓二年期满的,应及时通知罪犯所在地区的公安厅(局),以便转知有关劳改机关和监狱。劳改机关和监狱对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二年期满后,应根据罪犯的表现主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省公安厅(局)审查,不要拖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按期处理死缓罪犯的情况,应经常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今后各地人民法院向劳改机关和监狱移送犯人时,必须附送判决书、执行书,没有这些文件,劳改机关和监狱应及时提出意见要求补送。监狱如果发现这些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时候,应当及时退交有关法院说明或者补充。
(五)对这一清理工作应迅速进行,越快越好。你们应根据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统一作出安排下达执行,并在清理工作结束以后分别报告我们。


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司法部



中宣部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进行了研究部署。中央要求,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利于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继续创造新经验、开创新局面;有利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扎扎实实地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向前进;有利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宪法,加强分类指导,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学习宣传宪法,必须全面准确地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集中宣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万众一心,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要在全面学习宣传宪法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宣传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 ,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宣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宣传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明确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着力抓好各类普法重点对象的宪法学习宣传。一是努力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二是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宪法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掌握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宪法基本知识,培养爱国守法的良好品质。三是努力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宪法,是当前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贯彻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原文,增强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一是把宪法修正案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地方和部门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宪法学习宣传计划,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把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在近期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二是结合各级党委中心组法制学习、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近期安排宪法专题讲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宪法学习。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宪法专题讲座活动,通过生动形象的讲座,在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青少年等普法对象中进行普遍的宪法教育。四是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工作抓出特色。要注意加强对宪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加强宪法宣传队伍建设,提高宪法宣传的质量和效果。五是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征文、专家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宪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把学习宣传宪法工作抓出成效。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宪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组织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求真务实,使宪法的学习宣传既扎扎实实,又有声有色,为坚持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宣部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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