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9:25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滁政(2007)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改善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琅琊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遵循安全、美观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或者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倡以一条街道为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设计。

  单体建筑物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等立面造型纳入建筑物整体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设计应反映建筑物所在区域规划功能,比例、外型、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效果。

  第六条 市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市容局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市容局应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 利用违法建设、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的;

  (六)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设施的。

  第十条 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许可后,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场地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市容局另行制定。

  取得上述场地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可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利用自有或他人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载体的形式和规格、设置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取得使用权或设置权的证明,利用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建筑物安全证明;

  (四)广告的5寸彩色全景效果图,效果图应能准确反映出设置后的预期效果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

  第十四条 市容局应在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户外广告设施现场进行勘察论证,制作现场勘察报告书。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允许登记,申请人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时应签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责任书》;不允许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其中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设置期满后应自行拆除。设置期满而设施完好,可以继续使用的,可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后九十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市容局可注销其设置登记。

  第十七条 设置者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地点、载体、规格、使用性质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或举办大型活动等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所有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更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修复、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应保持外型整洁美观,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更新、整修或拆除。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招牌应当遵循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建筑正常间距;

  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 招牌的用字、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容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影响市容的,市容局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擅自设置者承担;其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而没有及时拆除户外广告的,或者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而没有及时拆除招牌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或灯光显示不完整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查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影响安全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因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侮辱、妨碍、殴打市容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容局应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及南谯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将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切实依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涉外价格和服务性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后,外国文教专家在外出旅行参观时,各地接待部门均要求按旅游价格收费。鉴于外国文教专家是应聘为我四化建设服务的,我们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也不高,应区别于外国旅游者或其他外国人。为此,国务院于
去年七月十八日以国发〔1980〕180号文件批转了外专局、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报告》,具体优惠办法是:(注:优惠原则仍有效。其中计价标准已有调整,现按1986年1月3日国家物价局关于1986年调整国营、集体涉外饭
店(宾馆)标准间客房租价的通知执行。)一、对常住外国文教专家膳费计价原则,规定为按原材料成本加百分之十五毛利计价;住宿费按现行外宾房价减收百分之二十。二、外国文教专家外出旅游过往各地时的膳、宿费标准,规定为餐费每人每天九元;房费(二人合住一间带浴室)每人
每天九元(如单人住一间应加价)。三、购飞机票给予七折优待;火车票价不按外国公民提高百分之七十五。四、游览公园、参观、观剧票价均实行国内群众票价。并规定凭外国专家的“工作证”或“免收外汇券优待证”享受上述优惠照顾。
半年来,对上述国务院文件有一部分省、市已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的省、市贯彻落实不够。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精神,我们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制订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发至有关基层单位,并指定专门机构定期督促检查。
二、国发〔1980〕180号文件规定:“接待外国文教专家的宾馆、饭店,如实行上述收费标准影响收入较大,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在利润指标或经营成果上给予照顾和承认,不要影响职工的福利和奖金”。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处理原则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给予落实解决。
三、对外国文教专家在华自费旅行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同样按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精神给予百分之五十的优惠照顾。对不愿办单项委托,如翻译、汽车等项听其自便,不得强加于人。
四、民航总局和铁道部对外国文教专家购买飞机票和火车票的优惠照顾(飞机票按七折优待;火车票价不提高百分之七十五),各地旅行社(包括代售处)对文教专家前来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时同样应予执行。
五、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专家人数较多的聘请单位,可在专家休假期间,统一组织他们自费旅行,并派适当人员陪同服务。如专家外出地点过于分散,不便统一组织或专家愿意委托旅行社旅行,请各聘请单位事先向专家介绍国发〔1980〕180
号文件各项优惠规定,并让专家带上工作证。各地旅行社及饭店、宾馆应凭证按上述文件执行。
六、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属的旅行社以及饭店、宾馆的工作人员,注意加强教育,改进服务态度。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1981年2月14日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2〕68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部分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相继启动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推动中央企业扎实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发展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将面临极其复杂的外部环境,经营压力和风险加大,迫切要求企业强基固本,实现规范、稳健、高效发展。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作为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层面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专职机构或确定牵头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并做好对子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督评价职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为战略有效实施、资源优化配置、企业价值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力争用两年时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安排是:已在全集团范围内建立起内部控制体系的中央企业,应当重点抓好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工作,着力提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业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比重超过60%、尚未在全集团范围内启动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中央企业,应当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集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抓好集团总部与各类子企业同步建设与稳步实施工作,于2012年建立起覆盖全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其他中央企业应当抓紧启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确保2013年全面完成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以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结合本集团内部控制工作实际,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流程梳理为基础,以财务内部控制为切入点,以关键控制活动为重点,制订全集团内部控制整体建设实施方案或持续改进计划,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和分阶段任务,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

  三、立足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倡导全员参与,注重控制实效,防止流于形式,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各类治理主体的权利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规范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建设和倡导合规、诚信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的能力,持续改进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工作。二是以价值管理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全面梳理各类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评估风险影响程度,编制分类风险与缺陷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控制要求,实施业务流程再造,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三是加强重点流程与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着力抓好资金、投资、采购、基建、销售、产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关键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境外资产、金融及其衍生业务、重大经济合同和节能减排等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重大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制订和落实应急预案。四是结合内部控制目标,梳理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持续检验和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动态调整与改进机制,防止出现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五是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信息化建设的融合对接,在将制度和控制措施嵌入流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将业务流程和控制措施逐步固化到信息系统,实现在线运行。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重在有效执行,各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一是要落实内部控制执行责任制,建立主要负责人承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总责,带头执行内部控制,不超越内部控制做决策。二是要逐级进行责任分解,将内部控制执行与管理权限配置、岗位责任落实有机结合,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培训机制,做好上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每个岗位员工熟知本岗位权限和职责,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形成员工积极参与、自觉执行、主动监督的全员内部控制意识与氛围。三是建立重大风险信息沟通与报告路径、责任与处理机制,确保内部控制重大风险信息顺畅沟通和及时应对。四是加强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检查,内部控制专职机构或牵头部门要通过在线测试、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同级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尤其是内部控制出现无效或者失效时,要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五、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价与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一是要按照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和要求,设计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并在全集团范围内推行应用。二是企业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集团内部控制的年度自评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子企业、基层子企业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或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三是要加强缺陷管理,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揭示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管理层,并跟踪落实缺陷整改,实现内部控制闭环管理,促进控制优化。四是要建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追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结果要与履职评估或绩效考核相结合,逐级落实内部控制组织领导责任。五是要做好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各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风险管理实践,充分利用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企业管理的持续改进。

  六、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加强出资人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应当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将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经验;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内部控制有效性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各类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定期选取部分企业针对关键业务流程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将根据其性质或影响程度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扣分或降级处理;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企业在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中未充分揭示或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和外部中介机构的责任。对于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国资委还将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为董事会履职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抓紧推进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推动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