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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3:18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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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聊城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林峰海
                             二○○八年八月四日

聊城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在聊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市直部门、单位举办的除外),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或市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市公安局协调市以上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可以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执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验票,承办者必须服从;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 (下转第5页)(上接第8页)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举办群众性活动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对活动情况进行全面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凡是举办社会敏感程度较高或者容易形成社会热点的群众性活动,不论活动规模大小,必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报告,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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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全面反映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最直接、最及时的数据之一,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数据上报不及时,致使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失真,有的省、市甚至未能及时上报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分析的准确性。以统计快报中“各地区住宅施工、竣工、销售面积”表为例,2001年1-2月统计快报中,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没有上报统计数据,辽宁、山西、内蒙古3省(自治区)数据不全;2001年1-3月统计快报中,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数据不全。为了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是及时、准确进行市场分析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规范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一方面要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年检、项目管理等手段,指导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快报报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了解市场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在每月上报快报数据之前,要与统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真伪,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二、认真分析2001年1-4月统计快报反映出的问题

  2001年1-4月房地产开发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地区个人购房比重情况不很理想,具体情况如下:

  1、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中个人购房比重情况。1-4月,全国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比重为91.22%,但河北(76.89%)、福建(85.53%)、山东(80.14%)、广东(89.26%)、山西(64.07%)、江西(77.81%)、河南(58.38%)、湖北(89.28%)、云南(63.71%)、陕西(87.04%)、甘肃(77.40%)、宁夏(85.74%)等12个地区的个人购房比重低于90%;

  2、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情况。1-4月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为90.46%,但北京(89.52%)、河北(66.36%)、福建(85.38%)、山东(74.17%)、广东(85.10%)、山西(64.71%)、安徽(85.23%)、江西(84.41%)、河南(53.17%)、湖北(86.69%)、云南(74.35%)、陕西(88.95%)、甘肃(86.67%)、宁夏(88.72%)等1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90%。

  请以上地区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如属实,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在6月底之前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六月五日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引进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技术引进以行业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流动计划为依据,有重点地结合我国消防生产行业的需要,优先发展灭火战斗装备和固定灭火装置,尽快改变消防器材生产落后面貌,以适应保卫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引进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提高我国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水平,要以引进软件技术为主,硬件只引进国内没有的关键设备,限制进口成套设备,防止重复引进,搞好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及国产化工作。
三、引进工作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量力而行,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条件挖潜、革新,节省投资,不要超越我国目前的消化掌握能力。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国外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二、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三、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四、关键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进口。

第二章 技术引进规划
第四条 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宏观规划指导下,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技术引进资金总规模,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消防器材生产行业的特点,编制消防器材生产技术引进规划。
规划的目的,在于明确引进方向和重点,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防止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
第五条 技术引进规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办法进行。
一、各企业负责编报本企业的中长期(五年)规划和近期(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在上报地方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地方计委、经委征求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地区中长期(五年)规划和近期(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并征求当地计委、经委意见后报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负责汇总、审查。
三、部管理办根据各地区、各企业上报规划,兼顾行业、地区需要和特点,综合平衡,形成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滚动计划,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
四、近期计划形成后,每年在编制下年度技术引进计划时予以修订。列入近期引进计划的项目,企业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和审批
第六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 技术引进项目根据国家规定按投资总额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
一、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指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技术引进项目。
二、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指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第八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分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投产使用,到效益达到设计和合同的规定,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程度。
第九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限下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条 任何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工作计划,然后进行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同外商正式签约。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限上项目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见附件),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征得当地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征求当地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同意(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要有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收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三)初步设计,由各地方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将意见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审批后报国家计委、经委备案。
(四)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五)项目竣工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上报国家计委、经委。
(六)项目投产后,企业每年年底要报送一次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经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上报国家计委、经委。
二、列入部技术引进计划的限下项目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征得当地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同意后,上报部管理办,经部管理办审查,择优选定后,下达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经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审查上报部管理办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四)项目竣工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按批准的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部管理办。
(五)项目经济效益考核报告,自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规定要求之前,企业每年年终将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报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时需报部管理办备案。
三、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的审批权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相同。
四、技贸结合项目由技术引进主管部门提出对技贸结合方案的审核意见,报技贸结合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四章 技术引进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以纳入技术引进规划或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为主,并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引进项目,要做到资金落实包括外汇和相应配套的人民币,并需有外汇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技术引进计划项目的投资,由国拨外汇、地方外汇、国家贷款、地方财政拨资、企业自筹资金等构成。自筹资金比例按国家经委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偿还与结算以及贷款和还款的审查监督等均按《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84〕银工设字第206号)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技术引进项目申请计划表(见附表一、附表二),于计划年度的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报部管理办,并抄报地方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经部管理办择优选定、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国消防器材行业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表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后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个别项目要调整用款额度和项目内容时,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征得地方经委、工商银行同意。限上项目,报国家计委、经委、中国工商银行审批;限下项目,报部管理办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分别进行半年小结和全年总结,并将情况书面报部管理办。

第五章 技术引进项目的实施与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引进项目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企业、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组成由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力量参加该项目的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投产达产,直到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实现、还清贷款等工作一抓到底。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所有技术引进项目按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由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并组织验收。限上项目的竣工报告部管理办、国家计委、经委。限下项目报部管理办,并抄送国家计委、经委。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对外工作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计划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对外实行委托代理制试行办法》(外贸计进字〔1985〕第111号)及《关于修改补充国家计划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对外工作实行委托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87〕外经贸计字第919号)规定办理。
出国团组的派出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文件)和国家经委根据上述精神发出的《关于技术改造出国事项备案的通知》(经外〔1986〕182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济效益考核。所有技术引进项目在投产后,企业要逐年向行业归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经济效益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引进项目应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经济效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奖惩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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