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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3:58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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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教〔2002〕31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的管理,促进高研班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示范形式。
  第三条 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中级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参加。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研班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高研班的课题应当紧密围绕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及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突出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高研班的办学方式应当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可以采取专家授课、专题研讨、学术技术交流、实地考察、咨询评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高研班一般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并选择内容较新、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第八条 高研班结业时,学员一般应结合研修内容和岗位工作完成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作为考核研修效果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高研班可以组织学员针对研修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集体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以指导实际工作和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高研班按全国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他高研班进行分层管理。
全国高研班是由人事部批准,受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由市人事局和项目单位共同承办的研修项目。
市级高研班是由市人事局审批,项目所在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或联合举办的研修项目。
其他高研班是由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举办的研修项目。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举办市级高研班:
  (一)经专家鉴定为填补本市某一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项目;
  (二) 经专家鉴定为本市领先的项目;
  (三) 经专家鉴定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四) 各区县、委办局批准的重点科研、技术、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五) 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项目;
  (六) 新兴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项目;
  (七) 国内外先进技术、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项目;
  (八) 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承办市级高研班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高研班审批表;
  (二)研修内容、计划和时间安排;
  (三)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
  (四)其他说明材料。
  其中,属于科技推广项目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市级高研班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每年从市级高研班中择优选择部分项目向人事部推荐,经人事部批准的列入全国高研班项目。
  第十五条 全国和市级高研班主办单位应在高研班结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高研班学员登记表、质量评估调查表及情况总结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结业证书及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全国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事部与联合委托的部门共同颁发,人事部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市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 其他高研班的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组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高研班所需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有条件的单位可划拨专款。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高研班的学习情况和考核(考试)成绩记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其业绩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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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172号



关于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提升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是转变公路建设理念、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2003年部省联合组织实施的四川省川(主寺)九(寨沟)公路示范工程,为公路勘察设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转变设计理念,实现公路建设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和谐统一,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尽快推广川九路工程的成功经验,贯彻落实部领导“进行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的实施,是提高工程质量的积极探索,要认真组织,力争抓出实效”的批示精神,全面提高公路勘察设计质量,使全国公路勘察设计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典型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

1、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公路勘察设计质量。

2、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选用技术指标, 按照“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原则,加强总体设计,坚持地形选线、地质选线、环保选线和安全选线。

3、实施严格的保护耕地政策,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创新,提倡个性化设计。

二、典型示范工程的组织形式

为确保典型示范工程组织有力、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取得实效,决定成立部指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示范工程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省领导小组。

部指导小组由交通部公路司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主要工作是:负责典型示范工程总体安排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适时组织召开研讨会;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国推广。

部专家咨询组由具有总体和路线、路基和环保、桥隧和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等勘察设计方面丰富经验和较高造诣,参观考察过发达国家公路建设的中青年专家组成。主要工作是:在示范工程勘察设计实施前进行设计理念等方面的专题讲座;适时对项目勘察设计相关专业进行技术指导、咨询。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

省领导小组应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挂帅,由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等在内的主要领导组成。主要工作是:负责典型示范工程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适时组织召开研讨会,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典型示范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和承担典型示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也要建立责权明确的组织机构,明确项目法人责任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分项设计负责人,具体实施典型示范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三、典型示范工程的项目选定

经研究,决定选择社会影响力大、路网功能明确、沿线自然特性突出、工程较具代表性的山区公路作为典型示范工程,典型示范工程由部、省分别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2。未列入典型示范工程项目清单内的省份,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选择本地区典型示范工程。

四、典型示范工程的阶段工作安排

1、2004年4月,率先启动广东省德庆至郁南高速公路双凤至平台段典型示范工程工作,届时召开部专家咨询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邀请典型示范工程所在省的有关同志参加。会后,专家咨询组研究提出典型示范工程具体示范要点,报部、省指导(领导)小组同意,由典型示范工程所在省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2004年4月—11月,专家咨询组全体(或部分)专家对典型示范工程巡回现场指导,并根据典型示范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重点结合各项目的特点对专业设计进行技术咨询。

3、2004年12月,典型示范工程总结,并视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实施典型示范工程,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检查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抓出实效,促进公路勘察设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典型示范工程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一、总体和路线组:

关昌余(交通部规划院 副总工)

丽 萌(交通部规划院 主任工程师)

林宣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任华林(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张惠山(西安公路研究所 副总工)

二、路基和环保组:

吴万平(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王家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经理)

叶慧海(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副总工)

孟 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主任工程师)

三、桥隧和交叉组:

周山水(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副总工)

李正熔(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主任)

杨智生(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子剑(浙江省公路局 总工)

四、交通工程组:

李爱民(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院长)

刘会学(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

附件2

典型示范工程项目清单



一、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典型示范工程

(一)江西省:景婺黄高速公路江西段(约115公里);

(二)甘肃省:宝鸡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约95公里);

(三)北京市:京承高速公路密云至京冀界段(约64公里);

(四)云南省:小勐养至磨憨二级公路(约175公里);

(五)广东省:德庆至郁南高速公路双凤至平台段(约67公里);

(六)吉林省:环长白山二级公路(约90公里);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典型示范工程

(一)湖南省: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约76公里);

(二)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约186公里);

(三)福建省: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约237公里);

(四)湖北省:恩施至利川高速公路(约122公里);

(五)陕西省:永寿至陕甘界高速公路(约98公里);

(六)贵州省:贵阳至遵义公路改扩建工程(约89公里)。







审查指南(第4号)

专利局


发布《审查指南》(第4号)



 现发布《审查指南》,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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