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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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和通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地表水按照不同的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地下水以井位为中心,划定一定半径的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源地设置
第七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供水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我市市区和各县(区)的饮用水源地分别是市区城南水厂二河水源地、市区北京路水厂废黄河水源地、废黄河淮阴水源地、入江水道金湖水源地、废黄河涟水水源地、洪泽湖洪泽水源地、龙王山水库盱眙水源地、废黄河开发区水源地、里运河楚州水源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已有的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并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饮用水源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市区以蛇家坝干渠和里运河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涟水县以城区地下水为应急备用水源地;洪泽县以苏北灌溉总渠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金湖县以西海水库作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盱眙县淮河和龙王山水库互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
第三章 保护区的划分
第十条 饮用水源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划定的水域、陆域范围为: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二河、古(废)黄河一级保护区以外,全线划定为二级保护区。
(二)湖泊: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地下水:县级以上水源地,以取水井为中心,三百米半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七百米半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应将水源地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农村饮—5—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地,按有关规定划分和保护。
(五)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 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区域供水,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区域供水安全;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加快清水通道、尾水专道建设,积极推行引排分开、清污分流和尾水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情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源地日监测日报告的工作制度。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落实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配备巡查车辆和船只。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章 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跨县(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淮安市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分区要求,逐步使水体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二河全段、古(废)黄河杨庄闸至涟水南门取水口段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区)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联勤工作机制,确保水源地安全。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的要求,对饮用水源地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渔业、港口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饮用水源安全事故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未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3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淮政发〔2004〕11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国发〔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518处)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计23处),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辩证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
国 务 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518处)
(一)古遗址(共144处)
序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1 1 金中都水关遗址 金 北京市丰台区
2 2 泥河湾遗址群 旧石器时代 河北省阳原县
3 3 南庄头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徐水县
4 4 西寨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迁西县
5 5 代王城遗址 春秋至汉 河北省蔚县
6 6 井陉窑遗址 隋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7 7 元中都遗址 元 河北省张北县
8 8 柿子滩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吉县
9 9 东下冯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山西省夏县
10 10 晋阳古城遗址 春秋至五代 山西省太原市
11 11 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 唐至明 山西省永济市
12 12 曲回寺石像冢 唐 山西省灵丘县
13 13 萨拉乌苏遗址 旧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
14 14 岱海遗址群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
15 15 庙子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
16 16 架子山遗址群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
17 17 大井古铜矿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18 18 城子山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19 19 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 汉至唐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20 20 黑山头城址 金、元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21 21 金界壕遗址 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
尔盟、兴安盟、通辽
市、赤峰市、乌兰察
布盟、包头市,黑龙
江省甘南县、龙江县
、齐齐哈尔市
22 22 应昌路故城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
23 23 海城仙人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海城市
24 24 新乐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沈阳市
25 25 东山嘴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26 26 汉书遗址 青铜时代 吉林省大安市
27 27 西团山遗址 青铜时代 吉林省吉林市
28 28 万发拨子遗址 战国至晋 吉林省通化市
29 29 龙湖古城遗址 战国 吉林省梨树县
30 30 罗通山城 汉至魏、晋 吉林省柳河县
31 31 八连城遗址 唐、五代 吉林省珲春市
32 32 宝山一六道沟冶铜 唐、五代 吉林省临江市遗址
33 33 塔虎城 辽、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34 34 三江平原汉魏时期 汉、魏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双鸭山市、友谊县、宝清县、富锦市
遗址
35 35 奥里米城址 金 黑龙扛省绥滨县
36 36 八里城遗址 金 黑龙江省肇东市
37 37 福泉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上海市青浦区
38 38 龙虬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扛苏省高邮市
39 39 罗家角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桐乡市
40 40 马家浜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嘉兴市
41 41 下菰城遗址 春秋 浙江省湖州市
42 42 临安城遗址 南宋 浙江省杭州市
43 43 铁店窑遗址 宋、元 浙江省金华市
44 44 陈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宣城市
45 45 凌家滩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含山县
46 46 尉迟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蒙城县
47 47 寿春城遗址 战国 安徽省寿县
48 48 寿州窑遗址 南朝至唐 安徽省淮南市
49 49 柳孜运河码头遗址 唐至宋 安徽省濉溪县
50 50 繁昌窑遗址 宋 安徽省繁昌县
51 51 万寿岩遗址 旧石器时代 福建省三明市
52 52 昙石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周 福建省闽侯县
53 53 建窑遗址 唐至宋 福建省建阳市
54 54 仙人洞、吊桶环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西省万年县
55 55 筑卫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东周 江西省樟树市
56 56 铜岭铜矿遗址 商、周 江西省瑞昌市
57 57 吉州窑遗址 宋、元 江西省吉安县
58 58 西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章丘市
59 59 桐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淄博市
60 60 丁公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邹平县
61 61 景阳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阳谷县
62 62 安邱固堆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山东省菏泽市
63 63 即墨故城遗址 东周至北齐 山东省平度市
64 64 裴李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新郑市
65 65 贾湖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舞阳县
66 66 八里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邓州市
67 67 北阳平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灵宝市
68 68 庙底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
69 69 大河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郑州市
70 70 孟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周 河南省辉县市
71 71 古城寨城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新密市
72 72 府城遗址 商 河南省焦作市
73 73 番国故城遗址 东周 河南省固始县
74 74 城阳城址 东周 河南省信阳市
75 75 古荥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郑州市
76 76 黄冶三彩窑址 唐 河南省巩义市
77 77 清凉寺汝官窑遗址 宋 河南省宝丰县
78 78 鹿邑太清宫遗址 宋、金 河南省鹿邑县
79 79 学堂梁子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郧县
80 80 关庙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枝江市
81 81 门板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应城市
82 82 走马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石首市
83 83 阴湘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荆州市
84 84 磨盘山遗址 东周 湖北省当阳市
85 85 龙湾遗址 东周 湖北省潜江市
86 86 鄂王城城址 东周 湖北省大冶市
87 87 季家湖城址 东周 湖北省宜昌市
88 88 楚皇城城址 东周至秦、汉 湖北省宜城市
89 89 湖泗瓷窑址群 五代至明 湖北省武汉市
90 90 玉虚宫遗址 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
91 91 玉蟾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道县
92 92 彭头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93 93 八十档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94 94 老司城遗址 五代至清 湖南省永顺县
95 95 石峡遗址 新石器时代 广东省曲江县
96 96 莲花山古采石场 西汉至清 广东省广州市
97 97 笔架山潮州窑遗址 宋 广东省潮州市
98 98 落笔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海南省三亚市
99 99 百谷和高岭坡遗址 旧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
100 100 甑皮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101 101 顶蛳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
102 102 高家镇遗址 旧石器时代 重庆市丰都县
103 103 罗家坝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东汉 四川省宣汉县
104 104 成都平原史前城址 新石器时代 四川省新津县、郫县、温江县、都江堰市、崇州市
105 105 十二桥遗址 商至西周 四川省成都市
106 106 汉庄城址 汉 云南省保山市
107 107 黔西观音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黔西县
108 108 可乐遗址 战国至汉 贵州省赫章县
109 109 拉加里王宫遗址 13世纪至18世纪 西藏自治区曲松县
110 110 甜水沟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大荔县
111 111 花石浪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洛南县
112 112 元君庙--泉护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华县
113 113 康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西安市
114 114 老牛坡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陕西省西安市
115 115 栎阳城遗址 战国至汉 陕西省西安市
116 116 京师仓遗址 西汉 陕西省华阴市
117 117 良周遗址 秦、汉 陕西省澄城县
118 118 东渭桥遗址 唐 陕西省高陵县
119 119 玉华宫遗址 唐 陕西省铜川市
120 120 南佐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西峰市
121 121 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 西周至春秋 甘肃省礼县
122 122 黑水国遗址 汉至魏、晋 甘肃省张掖市
123 123 悬泉置遗址 汉至魏、晋 甘肃省敦煌市
124 124 许三湾城及墓群 汉至唐 甘肃省高台县
125 125 白塔寺遗址 元 甘肃省武威市
126 126 喇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127 127 塔温搭里哈遗址 青铜时代 青海省都兰县
128 128 开城遗址 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
129 129 奴拉赛铜矿遗址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
130 130 圆沙古城 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131 131 克孜尔尕哈烽燧 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132 132 孔雀河烽燧群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133 133 罗布泊南古城遗址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134 134 莫尔寺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135 135 托库孜萨来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136 136 米兰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137 137 安迪尔古城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138 138 石头城遗址 晋至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39 139 七个星佛寺遗址 晋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140 140 热瓦克佛寺遗址 南北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141 141 白杨沟佛寺遗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142 142 大河古城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143 143 乌拉泊古城 唐至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144 144 台藏塔遗址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二)古墓葬(共50处)
序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145 1 景泰陵 明 北京市海淀区
146 2 赵王陵 战国 河北省邯郸县、永年县
147 3 汉中山王墓 汉 河北省定州市
148 4 逯家庄壁画墓 东汉 河北省安平县
149 5 北齐高氏墓群 北朝至隋 河北省景县
150 6 梳妆楼元墓 元 河北省沽源县
151 7 马茂庄墓群 东汉 山西省离石市
152 8 方山永固陵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
153 9 马村砖雕墓 宋、金 山西省稷山县
154 10 宝山、罕苏木墓群 辽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155 11 析木城石棚 青铜时代 辽宁省海城市
156 12 叶茂台辽墓 辽 辽宁省法库县
157 13 干沟子墓群 战国至西汉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158 14 完颜希尹家族墓地 金 吉林省舒兰市
159 15 普哈丁墓 宋 江苏省扬州市
160 16 淳泥国王墓 明 江苏省南京市
161 17 浙南石棚墓群 商、周 浙江省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
162 18 印山越国王陵 春秋、战国 浙江省绍兴县
163 19 临安吴越国王陵 五代 浙江省临安市
164 20 皖南土墩墓群 西周至春秋 安徽省南陵县、繁昌县
165 21 曹氏家族墓群 东汉、三国 安徽省亳州市
166 22 朱然家族墓地 三国 安徽省马鞍山市
167 23 仙水岩崖墓群 春秋、战国 江西省鹰潭市
168 24 汉济北王墓 西汉 山东省济南市
169 25 北寨墓群 东汉 山东省沂南县
170 26 汉鲁王墓 西汉 山东省曲阜市、邹城市
171 27 邙山陵墓群 汉至北魏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172 28 恭陵 唐 河南省偃师市
173 29 后周皇陵 五代 河南省新郑市
174 30 朱载育墓 明 河南省沁阳市
175 31 明楚王墓 明 湖北省武汉市
176 32 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 东周 四川省成都市
177 33 江口崖墓 汉 四川省彭山县
178 34 安丙家族墓地 南宋 四川省华蓥市
179 35 石寨山占墓群 战国至汉 云南省晋宁县
180 36 李家山古墓群 战国至汉 云南省江川县
181 37 烈山墓地 唐 西藏自治区朗县
182 38 吉堆吐蕃墓群 唐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
183 39 西汉帝陵 西汉 陕西省咸阳市、西安市
184 40 唐代帝陵 唐 陕西省富平县、蒲城县、三原县、泾阳县、礼泉县、乾县
185 41 果园--新城墓群 魏至唐 甘肃省酒泉市、嘉峪关市
186 42 汪氏家族墓地 元至明 甘肃省漳县
187 43 雷台汉墓 东汉 甘肃省武威市
188 44 三海子墓葬及鹿石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189 45 焉不拉克古墓群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190 46 察吾乎古墓群 青铜时代至春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191 47 切木尔切克石人及石棺 青铜时代至汉、魏 新疆维吾尔自区阿勒泰市
墓群
192 48 扎滚鲁克古墓群 青铜时代至魏、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
193 49 山普拉古墓群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194 50 吐虎鲁克·铁木尔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汗麻扎
(三)古建筑(共248处)
序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195 1 潭柘寺 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196 2 可园 清 北京市东城区
197 3 孚王府 清 北京市朝阳区
198 4 景山 明、清 北京市西城区
199 5 白云观 清 北京市西城区
200 6 万佛堂、孔水洞石刻及 隋、唐至明 北京市房山区
塔
201 7 法源寺 清 北京市宣武区
202 8 先农坛 明、清 北京市宣武区
203 9 碧云寺 明、清 北京市海淀区
204 10 大慧寺 明 北京市海淀区
205 11 十方普觉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206 12 清净化城塔 清 北京市朝阳区
207 13 天津广东会馆 清 天津市南开区
208 14 临济寺澄灵塔 金 河北省正定县
209 15 药王庙 明、清 河北省安国市
210 16 昭化寺 明 河北省怀安县
211 17 鸡鸣驿城 明 河北省怀来县
212 18 幽居寺塔 唐 河北省灵寿县
213 19 定州贡院 清 河北省定州市
214 20 溥仁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
215 21 源影寺塔 金 河北省昌黎县
216 22 泊头清真寺 明 河北省泊头市
217 23 普利寺塔 北宋 河北省临城县
218 24 涿州双塔 辽 河北省涿州市
219 25 南安寺塔 辽 河北省蔚县
220 26 释迦寺 元、明 河北省蔚县
221 27 腰山王氏庄园 清 河北省顺平县
222 28 古莲花池 金至清 河北省保定市
223 29 庆化寺花塔 辽 河北省涞水县
224 30 万荣稷王庙 金 山西省万荣县
225 31 大同九龙壁 明 山西省大同市
226 32 广济寺大雄宝殿 元 山西省五台县
227 33 介休后土庙 明、清 山西省介休市
228 34 正觉寺 金至明 山西省长治县
229 35 龙岩寺 金、明 山西省陵川县
230 36 荆庄大云寺大雄宝殿 金 山西省浑源县
231 37 窦大夫祠 元至清 山西省太原市
232 38 观音堂 明 山西省长治市
233 39 潞安府城隍庙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市
234 40 阿育王塔 元 山西省代县
235 41 边靖楼 明 山西省代县
236 42 淳化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237 43 明惠大师塔 五代 山西省平顺县
238 44 九天圣母庙 北宋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239 45 慈相寺 北宋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240 46 平遥文庙 金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241 47 兴东垣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石楼县
242 48 大悲院 宋、金 山西省曲沃县
243 49 太符观 金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244 50 沁县大云院 宋至清 山西省沁县
245 51 觉山寺塔 辽 山西省灵丘县
246 52 资寿寺 明 山西省灵石县
247 53 清凉寺 元 山西省芮城县
248 54 广仁王庙 唐 山西省芮城县
249 55 芮城城隍庙 北宋至清 山西省芮城县
250 56 泛舟禅师塔 唐 山西省运城市
251 57 洪福寺 金 山西省定襄县
252 58 洪济院 金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253 59 武乡县大云寺 宋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254 60 会仙观 金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255 61 大王庙 金至明 山西省盂县
256 62 临晋县衙 元至近代 山西省临猗县
257 63 香严寺 金至明 山西省柳林县
258 64 洪洞玉皇庙 元 山西省洪洞县
259 65 浑源永安寺 元 山西省浑源县
260 66 太阴寺 金 山西省绛县
261 67 三峻庙 金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262 68 乔家大院 清 山西省祁县
263 69 泽州岱庙 宋至明 山西省泽州县
264 70 安国寺 明 山西省离石市
265 71 小会岭二仙庙 北宋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266 72 崔府君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267 73 西溪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268 74 崇明寺 北宋至明 山西省高平市
269 75 开化寺 北宋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270 76 游仙寺 北宋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271 77 定林寺 元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272 78 福胜寺 元、明 山西省新绛县
273 79 稷益庙 明 山西省新绛县
274 80 柏山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蒲县
275 81 青龙寺 元 山西省稷山县
276 82 原起寺 宋 山西省潞城市
277 83 汇宗寺 清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278 84 福会寺 清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
279 85 喀喇沁亲王府及家庙 清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
280 86 和硕恪靖公主府 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81 87 开鲁县佛塔 元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282 88 广济寺古建筑群 辽至清 辽宁省锦州市
283 89 徐霞客故居及晴山堂石刻 明 江苏省江阴市
284 90 退思园 清 江苏省吴江市
285 91 宝带桥 明 江苏省苏州市
286 92 耦园 清 江苏省苏州市
287 93 龙王庙行宫 清 江苏省宿豫县
288 94 水绘园 清 江苏省如皋市
289 95 古月桥 宋 浙江省义乌市
290 96 黄山八面厅 清 浙江省义乌市
291 97 国清寺 清 浙江省天台县
292 98 刘基庙及墓 明 浙江省文成县
293 99 南阁牌楼群 明 浙江省乐清市
294 100 庆安会馆 清 浙江省宁波市
295 101 湖镇舍利塔 宋 浙江省龙游县
296 102 如龙桥 明 浙江省庆元县
297 103 通济堰 南朝至清 浙江省丽水市
298 104 凤凰寺 元至清 浙江省杭州市
299 105 文澜阁 清 浙江省杭州市
300 106 俞源村古建筑群 元至清 浙江省武义县
301 107 八字桥 宋 浙江省绍兴市
302 108 吕府 明 浙江省绍兴市
303 109 功臣塔 五代 浙江省临安市
304 110 台州府城墙 宋至清 浙江省临海市
305 111 桃渚城 明、清 浙江省临海市
306 112 郑义门古建筑群 清 浙江省浦江县
307 113 盐官海塘及海神庙 清 浙江省海宁市
308 114 绮园 清 浙江省海盐县
309 115 斯氏古民居建筑群 清 浙江省诸暨市
310 116 时思寺 元至清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311 117 永昌堡 明 浙江省温州市
312 118 嘉业堂藏书楼及小莲庄 清 浙江省湖州市
313 119 庙沟后、横省石牌坊 宋、元 浙江省鄞县
314 120 水西双塔 宋 安徽省泾县
315 121 亳州古地道 宋、元 安徽省亳州市
316 122 白崖寨 元至清 安徽省宿松县
317 123 程氏三宅 明 安徽省黄山市
318 124 呈坎村古建筑群 明、清 安徽省黄山市
319 125 渔梁坝 唐至清 安徽省歙县
320 126 宏村古建筑群 明、清 安徽省黟县
321 127 西递村古建筑群 明、清 安徽省黟县
322 128 寿县古城墙 宋至清 安徽省寿县
323 129 查济古建筑群 元至清 安徽省泾县
324 130 天中万寿塔 宋 福建省仙游县
325 131 安贞堡 清 福建省永安市
326 132 陈太尉宫 宋至清 福建省罗源县
327 133 蔡氏古民居建筑群 清 福建省南安市
328 134 泉州府文庙 宋至清 福建省泉州市
329 135 宝山寺大殿 元 福建省顺昌县
330 136 崇妙保圣坚牢塔 五代 福建省福州市
331 137 漳州府文庙大成殿 明 福建省漳州市
332 138 江东桥 宋 福建省漳州市
333 139 赵家堡--诒安堡 明、清 福建省漳浦县
334 140 流坑村古建筑群 明、清 江西省乐安县
335 141 关西新围、燕翼围 清 江西省龙南县
336 142 颜庙 元至清 山东省曲阜市
337 143 临清运河钞关 明、清 山东省临清市
338 144 宝轮寺塔 金 河南省三门峡市
339 145 山陕甘会馆 清 河南省开封市
340 146 康百万庄园 清 河南省巩义市
341 147 天宁寺三圣塔 金 河南省沁阳市
342 148 妙乐寺塔 五代 河南省武陟县
343 149 嘉应观 清 河南省武陟县
344 150 小商桥 宋 河南省临颍县
345 151 南阳知府衙门 清 河南省南阳市
346 152 潞泽会馆 清 河南省洛阳市
347 153 大明寺 元至清 河南省济源市
348 154 奉仙观 金至清 河南省济源市
349 155 荆紫关古建筑群 清 河南省浙川县
350 156 慈胜寺 元 河南省温县
351 157 汤阴岳飞庙 明 河南省汤阴县
352 158 安阳天宁寺塔 五代至清 河南省安阳市
353 159 明福寺塔 宋 河南省滑县
354 160 会善寺 元至清 河南省登封市
355 161 永泰寺塔 唐 河南省登封市
356 162 法王寺塔 唐 河南省登封市
357 163 中岳庙 清 河南省登封市
358 164 百泉 明、清 河南省辉县市
359 165 四祖寺塔 唐、宋、元 湖北省黄梅县
360 166 大水井古建筑群 清 湖北省利川市
361 167 襄阳城墙 明 湖北省襄樊市
362 168 襄阳王府绿影壁 明 湖北省襄樊市
363 169 柳子庙 清 湖南省永州市
364 170 屈子祠 清 湖南省汨罗市
365 171 邵阳北塔 明 湖南省邵阳市
366 172 岳阳文庙 宋至清 湖南省岳阳市
367 173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 明、清 湖南省岳阳县
368 174 芋头侗寨古建筑群 明、清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369 175 东莞可园 清 广东省东莞市
370 176 南华寺 明、清 广东省曲江县
371 177 东华里古建筑群 清、民国 广东省佛山市
372 178 元山寺 明、清 广东省陆丰市
373 179 大鹏所城 明、清 广东省深圳市
374 180 悦城龙母祖庙 清 广东省德庆县
375 181 肇庆古城墙 宋至清 广东省肇庆市
376 182 潮州开元寺 唐至清 广东省潮州市
377 183 已略黄公祠 清 广东省潮州市
378 184 岜团桥 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379 185 临贺故城 汉至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380 186 张桓侯庙 清 重庆市云阳县
381 187 石宝寨 明、清 重庆市忠县
382 188 丁房阙--无铭阙 东汉 重庆市忠县
383 189 宝光寺 清 四川省新都县
384 190 直波碉楼 清 四川省马尔康县
385 191 石塔寺石塔 宋 四川省邛崃市
386 192 松潘古城墙 明 四川省松潘县
387 193 觉苑寺 明 四川省剑阁县
388 194 阆中永安寺 元至清 四川省阆中市
389 195 五龙庙文昌阁 元 四川省阆中市
390 196 隆昌石牌坊 清 四川省隆昌县
391 197 富顺文庙 清 四川省富顺县
392 198 观音寺 明 四川省新津县
393 199 德阳文庙 清 四川省德阳市
394 200 棒托寺 明、清 四川省壤塘县
395 201 罨画池 清 四川省崇州市
396 202 天台山伍龙寺 明、清 贵州省平坝县
397 203 石阡万寿宫 明 贵州省石阡县
398 204 云山屯古建筑群 明 贵州省安顺市
399 205 福泉城墙 明 贵州省福泉市
400 206 郎德上寨古建筑群 明、清 贵州省雷山县
401 207 海龙屯 宋至明 贵州省遵义县
402 208 地坪风雨桥 清 贵州省黎平县
403 209 安顺文庙 明 贵州省安顺市
404 210 喜洲白族古建筑群 明、清 云南省大理市
405 211 建水文庙 明、清 云南省建水县
406 212 筇竹寺 清 云南省昆明市
407 213 朗色林庄园 明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408 214 曲德寺、 10世纪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
卓玛拉康、 1274年
大唐天竺使出铭 658年
409 215 色喀古托寺 1080年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
410 216 科迦寺 996年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
411 217 小昭寺 641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412 218 吉如拉康 唐至清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
413 219 三原城隍庙 明 陕西省三原县
414 220 鸠摩罗什舍利塔 唐 陕西省户县
415 221 公输堂 明 陕西省户县
416 222 仓颉墓与庙 明、清 陕西省白水县
417 223 泰塔 北宋 陕西省旬邑县
418 224 香积寺善导塔 唐 陕西省长安县
419 225 西安城隍庙 明、清 陕西省西安市
420 226 白云山庙 明、清 陕西省佳县
421 227 八云塔 唐 陕西省周至县
422 228 泾阳崇文塔 明 陕西省泾阳县
423 229 彬县开元寺塔 北宋 陕西省彬县
424 230 韩城普照寺 元 陕西省韩城市
425 231 韩城文庙 明 陕西省韩城市
426 232 韩城城隍庙 明 陕西省韩城市
427 233 党家村古建筑群 明、清 陕西省韩城市
428 234 耀县文庙 明 陕西省耀县
429 235 澄城城隍庙神楼 明 陕西省澄城县
430 236 伏羲庙 明、清 甘肃省天水市
431 237 胡氏古民居建筑 明、清 甘肃省天水市
432 238 凝寿寺塔 五代、宋 甘肃省宁县
433 239 圆通寺塔 明、清 甘肃省民乐县
434 240 圣容寺塔 唐 甘肃省永昌县
435 241 东华池塔 北宋 甘肃省华池县
436 242 武康王庙 明、清 甘肃省崇信县
437 243 贵德文庙及玉皇阁 明、清 青海省贵德县
438 244 藏娘佛塔及桑周寺 北宋至清 青海省玉树县
439 245 昭苏圣佑庙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440 246 艾提尕尔清真寺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441 247 五公祠 宋至清 海南省海口市
442 248 长城 春秋至明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东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
(1) 齐长城遗址 春秋、战国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
市、肥城市、泰安市
、莱芜市、淄博市、
沂源县、临朐县、安
丘市、诸城市、沂水
县、莒县、五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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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06 号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0年10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 农牧业抗旱应急取水转为正常灌溉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抽排地下水转为正常利用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一)地下水年取水在300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在300万立方米以上或其他用水年取水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地下水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或其他用水年取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三)地下水年取水不足100万立方米,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不足100万立方米或者其他用水年取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由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在自治区内流经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河流指定河段及界河上的取水,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证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建设项目未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预申请自行失效。
第九条 提出取水许可证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水源动态以及水质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还应当提交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委托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由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还应提交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许可申请委托书。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补正。申请人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填报取水登记表,提交有关资料,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验查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器具,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用水情况时,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水量测定数据、取水报表等有关资料。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11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月报送上年度用水总结。
第十七条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立卷归档,定期公告。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四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