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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35:44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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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

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马发〔2008〕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对依法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一级行政主体审批的事项,按照“一家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主要审批单位牵头,联办单位参加,根据审批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联审会议、网上传输、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同步审批。

第三条 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为审批事项涉及的主要部门:

(一)市工商局为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二)市商务局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三)市经委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牵头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分别为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由最先受理窗口单位或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单位为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其他审批单位为前置或后置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的前置或后置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窗口人员负责资料转递、信息反馈、会议联络、催办督办、协调沟通等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涉及审批部门和环节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

市监察局负责对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向该项目牵头单位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牵头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牵头单位受理后,应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

牵头单位根据并联审批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审批项目的实际情况,通知联办单位落实相关事宜,组织召开会议审查或现场踏勘。

联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在联办后的当日或次日下达批复;联办单位应在审批决定上加盖部门公章或窗口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并做好后续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

并联审批过程中发现项目的前期工作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牵头单位不履行职责,应实行并联办理而未实行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全程代为办理。

联办单位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牵头单位按规定程序启动办理工作,实行缺席默认制;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批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认制。发生以上两种情形,以及各牵头或联办单位在审批过程中不负责任,出具错误意见产生后果的,由各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各部门、单位并联审批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全市政风行风和效能评议、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的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以及其他并联审批具体操作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后,由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联合下发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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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军分区


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南京军分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兵军事训练规范化的需要,提高训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军委、总参谋部以及两级军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民兵军事训练。
第三条 民兵规范化训练,应当按照中央军委、总参谋部颁发的训练法规,对民兵实施集中、统一、系统、有序的军事理论教育和技术、战术教练活动。
第四条 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必须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或市民兵训练中心实施集中训练。无武器、装备和训练场地的军(兵)种专业技术兵,由区县人武部统一组织,实行分片定点集中训练或由驻军带训。
(三)必须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保证人员、时间、内容、质量指标的落实。参训人员到训率不低于98%;训练合格率不低于95%;合格兵员储备率不低于95%。
(四)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保持正常的训练秩序。训练期间应建立临时党(团)组织,落实政治教育。全体参训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学习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指挥。无严重违反纪律的现象;无重大行政责任事故;无训练伤亡事故。
(五)必须建立一支以区县人武干部为主体,区县人武干部与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的教练员队伍。教员与参训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比15;训练中广泛应用电化教学;主要兵种训练应有示范分队。
(六)必须按级负责、勤俭练兵、注重效益,实施训练保障。训练基地的训练、教学、设施(场地),以及生活保障设施必须符合规定;民兵事业费、以劳养武收益等经费必须首先保证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章 组织计划
第五条 各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眼平时和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分别制定军事训练规划、计划,部署训练任务。
第六条 民兵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必须如期完成。因特殊情况,区县人民武装部需要调整减免训练任务的,应按照总参谋部[1990]参动字76号文件的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南京军区备案。调整减免的训练任务,在下1至2年内补训完成。
第七条 区县人武部拟制民兵年度(期)训练计划,必须报经军分区批准。经批准的军事训练计划,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军分区同意。
第八条 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分区赋予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分别制定民兵年度、期军事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军事训练任务、训练期次、训练专业和参训单位、人数、施训方法、措施,以及较大的训练活动等。期次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参训人员、训练内容
、时间分配、施训方法、训练场地、授课教员、训练要求和措施等。另外,每期训练实施前还应当制定周训练计划,内容包括:每日、每课时的军事训练内容、地点、组织实施方法、保障措施、组织者或教练员等。
第九条 各区县人武部每年的训练任务,包括下列要素:
(一)参训人员指标。严格落实步兵与专业技术兵、专业技术兵内部各专业的比例。从未经本级组织指挥训练的基干民兵干部和未经本职训练的基干民兵中落实训练对象。提倡开展“超前训练”,实行先训后编,女民兵的参训比例应控制在8%-10%。为确保参加训练的人数,各单
位可在指令性任务数基础上,增加1%-2%的机动数。
(二)训练时间指标。各年度训练的起止时间从当年的1月至当年12月。民兵军事训练的时间规定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为60个训练日,2年内完训练;民兵干部为30个训练日,一般在1年内完成;步兵为20个训练日,专业技术兵为25个训练日,当年一次完成;民兵无装备
的专业技术兵为25至30个训练日,当年一次完成。每年训练日按8小时计算。训练时间不包括往返、节假日、政治教育等时间。
(三)训练内容指标。步兵和有武器装备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内容,按《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落实;无武器装备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内容,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落实,完成班以下的训练课目。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指挥和教学法训练;民兵主要进行技术
和战术基础训练。所有参训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
(四)训练效果指标。所有参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实施考核,合格的要求为各科目成绩均达及格以上。

第三章 训练准备
第十条 民兵军事训练,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和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思想准备。各级人武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上级要求,结合民兵的现实思想,拟制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提纲,各级宣传部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民兵依法参训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组织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训练机构。区县人武部应当成立训练大队,由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分别担任训练大队队长、政委。训练大队下设军事(教学)组、政工组、后勤组,由区县人武部科(室)领导分别担任各组组长。
(二)拟定训练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根据行政区划或训练专业按照连(中队)、排(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编组,抽调军政素质较好的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分别担任连(中队)、排(区队)长。
(三)调整充实教学力量。根据训练任务。组成相应的教学班子,配备教员。军事组下设技术、战术、兵种、科技等教学组。选拨教员的标准和范围是:热爱民兵工作,军政素质好,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武干部、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复退、转业军人。要保持教员队伍
的相对稳定。注意解决教员的实际问题。
(四)择优选定参训人员。本着训练与组织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参训人员,避免重复和顶替训练的现象。参训民兵的年龄,原则上农村控制在20周岁以内,城市控制在22周岁以内。应当参照征集新兵的身体、政治、文化条件优选参训人员。
第十三条 物质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好下列物质准备:
(一)训练经费。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由区县政府、人武部和参训单位共同筹措解决。具体筹措标准由区县人武部根据训练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区县政府批准下达各参训单位执行。训练结束后,由训练大队根据本人表现及训练成绩,通知原单位按同等劳力收入水平(同岗、同工种标准)
发给误工补助或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往返差旅费和途中补助等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二)训练场地、设施准备。每期开训前,应组织人力、物力对射击场、投弹场、占术训练场、专业技术兵训练场以及其他训练设施进行维护和整修,对损坏的设施、器材,应及时进行添置更新。在市民兵训练中心施训的单位,训练场地、设施由中心提供。
(三)武器弹药、教器材准备。依据训练任务,适时调拨武器准备,请领弹药,申领(购买)训练教材、器材。
(四)生活物资准备。民兵训练期间的食用油、粮、副食品和生活用煤、训练(运输)用油等,有关部门要以优惠价格供给。及时添置(修理)炊具、餐具、被装、水瓶、脸盆等生活物资。炊事人员原则上从各参训单位抽调。医务人员原则上从区县医院或参训单位借调。在市民兵训练
中心施训的单位,部分生活物资由中心提供。
第十四条 教学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教学任务,做好下列教学准备:
(一)组织教学法集训。适时组织教练员进行教学法集训,时间一般为7至10天,重点学习《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统一教学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备课示教。按照训练课题,应于开训前,组织任课教员编写、修改教案,并由军政首长先审批。教案经批准后,应当认真进行备课和试讲、试教,试教合格者,方可任教。教案应包括:课目、目的、内容、时间、方法、要求、教学实施、讲评等。编写教案的要求是:内容完
整,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精练。
(三)培训示范分队。所训的主要军(兵)种和重点、难点课目,应建立示范分队(人员)。视情于开训前3至5天,组织示范分队(人员)进行短期培(复)训,配合教学、提高授课质量。

第四章 训练实施
第十五条 军事训练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市民兵训练中心)实施集中训练。训练任务较重的单位可分期分批实施。确因武器、装备、场地等原因无法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市民兵训练中心)集中施训的
,经军分区批准,由区县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训前组织工作。各基层人武部应按照区县人民武装部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参训人员携带武器、装备和生活用品按时报到。参训人员集中后应进行训练动员,内容包括:宣布训练编组及负责人;明确临时党(团)组织及负责人;明确各级组织、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宣布各项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有关军事训练指示;部署训练任务;明确指导思想、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动员结束后,应及时召开队务会、班务会、党(团)支部(小组)会等。
第十七条 按照施训程序科学练兵。施训程序应当按照先单兵(手)后班(组),先技术后战术,先理论后操作,先分解后连续,由简到繁,由易至难,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训练期间,各级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训练制度,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防止漏训、偏训。教员要从训练效果出发,贯彻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运用不同形式和方法把兵训好练活,广泛开展群众性练兵
和评比竞赛活动,使训练既生动活泼,又扎扎实实。
第十九条 区县人武部应当组织参训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完成年度训练的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和军分区组织的4年一周期的高射武器对空实弹射击考核任务,并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训练队必须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每班都要有安全员,严格监督所有参训人员遵守操作
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训练期间,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训练、行政管理、政工制度,并制定训练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训练、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训练工作制度。各项训练工作制度是保持良好的训练秩序,确保训练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计划制度。应根据上级训练指示精神,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科学安排各连(中队)、各兵种、各课目、各场地之间的训练秩序,使整个训练有计划地进行。
(二)会议制度。年度训练工作开始前应召开训练准备会议,区县人民武装部应主动向区县委、人民政府汇报上级的训练指示以及本级的部署、打算,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及时解决训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开训时,应召开动员会议,明确有关事项;训练中,应召开形势分析会,
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训练结束时,应召开总结表彰会议,讲评训练工作,实施奖惩。
(三)备课示教、示范教学制度。教员在教学中要言传身教,以自已的模范行动影响、启发、诱导参训人员,并注意发挥示范分队的作用,搞好示范教学。
(四)评教评学制度。训练中,应适当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教员和参训人员开展评教评学活动,发挥军事民主,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训练质量。
(五)干部跟班作业制度。直接组织领导训练的干部,应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实爆实弹作业时,主要领导应亲自到场组织,把好安全关。
(六)检查考核制度。每训完一个科(课)目,考核一个科目(课目),不及格的及时补考。训练结束时,应对参训人员的训练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及时发给证书并及时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军分区结合区县人武部组织的普考进行抽考。
(七)登记统计制度。军事训练的登记统计,按期、年度进行,必须真实准确。登记统计内容包括:参训人员、训练时间、训练内容和训练质量。报表由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签署,军分区由司令部首长签署。登记统计的报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重大军事活动,应当专题报
告。 区县人武部应建立军事训练档案,内容包括:指示、计划、总结、登记统计资料,教练员档案,合格人员登记卡片等。训练档案按照保密规定保管。
(八)请求报告制度。凡涉及训练任务的调整或其他的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凡涉及重要军事活动安排或发生训练事故,均应及时报告。
(九)武器、弹药安全保管制度。武器、弹药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做到专库存放和专人看管,严禁与训练器材、教练弹混放,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爆炸等事故。训练期间需建立严格的请领、登记、使用、擦试、保管、检查、回收、交接等制度。训练枪支、弹药必须由训练队干部
分发。实弹、实爆作业后对剩余弹药、炸药和作业场应及时清点,并及时回收民兵装备仓库保管。
(十)训练教材、器材分发、使用、移交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制度。为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1日生活条令化、连队化,训练大队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作息制度。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作息制度,遵守操课时间规定。
(二)考勤制度。对每个参训人员的到课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并使之与训练报酬、奖励挂钩,杜绝旷课、迟到、早退的现象。
(三)请销假制度。训练期间一般不准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集训队领导同意,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并补课。
第二十三条 政治工作制度。训练大队应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落实以下政治工作制度:
(一)教育制度。每批民兵集训,均应安排2至3天的政治教育,以提高参训人员的训练积极性。具体内容按政治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党、团活动制度。党(团)支部应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每星期1次,充分发挥党(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文体活动制度。训练队应利用课余时间,积极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参训人员的训练生活,增加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的吸引力。
(四)奖惩制度。对训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训练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单位、个人)应给予严肃的处理或处罚。军事训练的奖励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实施。误工补助(工资、奖金和
福利待遇等)应与训练表现和成绩挂钩,以真正达到奖优罚劣之目的。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军分区和区县人武部必须十分重视抓好民兵军事训练基地(训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抓好“软”、“硬”件的配套完善工作,使之达到有良好的生活设施、有规范的训练场地(设施)、有精干的教员队伍、有完善的电教设备,能食
宿、能训练的要求。训练基地(中心)要积极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减轻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基地以劳养武的原则是:首先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税务、工商部门应给予优惠,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民兵
军事训练和自身的配套完善建设。

第五章 训练考核
第二十五条 民兵军事训练考核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进行,以衡量单位(个人)训练成绩,检验训练效果,促进民兵规范化训练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军事训练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普考是对全部参训人员受训科(课)目的全面考核,由训练大队组织。抽考是对部分参训人员受训科(课)目的抽样考核或者全面考核,由上级军事部门组织。区县人武部组织普考的时间应上报军分区,未经军分区抽考或未经军分区同意自
行考核的单位,其训练成绩降低一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军事训练考核,应当在训练期间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和作业(操作)考核。非训练期间,一般不专门抽调民兵进行考核。抽考一般结合普考进行,防止重复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其补考成绩降低一个等次列入个人总成绩,经补考不合格者,不得编入基干民兵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3日

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按照全国银行分行长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系统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扩大对农业和农村经
济的信贷投入,强化管理,提高农业信贷资产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支农信贷资金来源,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国家银行新增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10%。其中,农业银行应坚持“三性”原则,把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种养业、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村市场体系、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的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其职能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农村信用社应坚持“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合理调剂”的原则,主要支持“三农”(农民、农业、农村)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用于种植业的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40%,对农村信用社社员的贷款
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财政支农资金要通过有关银行拨付,并积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争取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贷款。各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相互配合,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保证各自应承担的资金供给任务的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支农信贷资金落实的监
管,对认真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酌情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准备金、融资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认真执行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关金融机构要做好支农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项目资本金落实的前提下,加大对生态农业、农业基础设施和支农工业的信贷投入力度,特别是增加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荒山开发、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节水灌溉、江河防洪的投入。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为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有关金融机构应支持农业技术的创新、引进和推广,帮助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农业科技体系。要重点支持农业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加速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当前,应重点做好对良种引进、培育、推广、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等的研究和实施的支持。
四、支持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高产、优质作物生产的信贷投入力度,在确保粮食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发展市场需要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支持农业的深度开发,提高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为支持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要根
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不同程度和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贷款。对产业化经营效益好的区域和产业,要增加信贷份额;对已初步具备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经营的,要在信贷资金安排上对其关键环节给以适当倾斜;对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的,应帮助解决那些投资少、见
效快的项目的资金需求。为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对资金需求量大、一家金融机构难以承办的企业和项目,要根据企业要求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组织银团贷款。
五、支持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一批有基地依托、交易规模较大、设施完备、具有全国或较大区域辐射能力的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其带动能力。积极支持供销社通过体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努力盘活
信贷资产,发挥供销社系统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销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要支持和“菜篮子工程”建设配套的农副产品商贸公司的发展,促进农副产品流通。要配合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改革和整顿,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提高农村各类生产资料的供应能力,特别是提高农机、农药、化肥和
农膜的供应能力。促进工业品下乡,支持旧货向农村转移,促进城市和农村消费结构互补,推动城市和农村消费结构梯度发展。支持农民自发组织的运销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农村市场体系的补充力量,发挥其灵活经营的优势。
六、努力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自身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粮棉油以外的农副产品,有关金融
机构要按照适销对路的原则支持收购,以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对扶贫贷款的管理、提高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为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我国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供资金支持。要认真解决扶贫贷款的“一化两低”(财政化、还贷率低、使用效率低)问题,适当压缩对贫困地区乡镇、县办工业的信贷投入,增加对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
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坚持信贷资金有偿使用,并逐步探索以小额贷款等方式,在扶贫贷款到村到户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
八、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充分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扶优限劣,优化投入,调整结构,促进乡镇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名牌产品和重点企业,促进乡镇企业产业、产品和区域结构的合理化,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和重复建设。要集中资金优先支持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的大中型乡镇企业发展,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资金投入的集约化水平和综合效益。支持市场效益型、科技联合型、
资源开发型和外向型乡镇企业发展,支持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龙头骨干企业。要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并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支持和推动中西部乡镇企业协调发展及乡镇企业的东西合作,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九、各金融机构应把信贷支持与其他金融服务结合起来,从单一的资金支持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农业银行应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信息、咨询、结算、代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条件成熟的地区,金融机构可以牵头组织由企业、专家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调研机构,及时了解并传递
市场需求信息、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发挥贴近基层、具有合作性质的特点,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引导农户及个体工商户逐步走向股份合作制。
十、积极化解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提高农村信贷资产质量。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要坚持支持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要根据各部门实际,尽快建立产业、行业、产
品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制度及重点客户的贷款监测制度,提高信贷经营决策水平。要改进信贷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以贷谋私和违反金融法规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要加强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信贷从业人员
的素质和责任心。
各金融机构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不良贷款的占用情况、形成原因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实行盘活信贷资产质量的领导责任制。要依靠党政部门,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坚决予以制裁;同时也要支持优势乡镇企业购并劣势企业,推动乡镇企业通
过兼并、联合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
政策性贷款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评估和审查,坚持有偿原则,杜绝财政化行为。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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