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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59:28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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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重府令第76号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及站场的清洁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含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电梯、轮渡等)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乘客和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清洁卫生。

二、乘客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车船内外乱吐痰、乱扔废弃物;

(二)不准在车产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三)不准在车船内及等候车船的厅(室)内吸烟;

(四)不准赤膊乘坐车船;

(五)不准携带脏、臭、腐烂物品和恐吓性动手乘坐车船;

(六)不准在车船厢体内外及站亭等施放上擅自张贴广告、标语或乱涂乱画。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元-50元的罚款。

四、公共交通车船司乘人员和站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自身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从严处罚。

五、本通告由重庆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车船卫生的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1995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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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241号

1997-05-07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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