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36:12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项目稽察):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并组织、协调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项目稽察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稽察实行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国家和自治区本级政府出资,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本级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级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
上级稽察部门可以将重大建设项目交由下级稽察部门稽察,也可以稽察下级稽察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三)是否依法进行施工、监理;
(四)是否符合进度要求;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六)其他必须稽察事项。
第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协助稽察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稽察部门实施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必要时经稽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
第八条 稽察部门实施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稽察组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金融、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
(六)向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 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在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
稽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 15日内,请求稽察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稽察部门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报重大建设项目出资或者审批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拨付政府建设资金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稽察部门应当跟踪落实项目稽察整改,并适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项目稽察,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稽察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稽察结论能够满足项目稽察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稽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项目稽察。
第十六条 项目稽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四)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10]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在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政办函〔2008〕3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为加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08年-2010年,在整合原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000万元资金,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一)对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
(二)对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三)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四)对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
(五)开展“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等其他支出。
三、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二)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企业应是2008年1月1日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网站上注册的新收费会员企业。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按照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商定。
(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每年评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申请程序
(一)项目的资助、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的首月集中受理,具体由市经委负责。
(二)对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由承担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总结、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等相关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经委(一式5份)。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合格后,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三)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按评选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由中小企业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协议、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属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门(一式2份)。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汇总审定,并抄送市经委;对审定合格的项目,下达资助资金(全额)计划。
六、资金拨付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和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区、县(市)级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25%,区、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安排50%。
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规定落实。
市财政安排的奖励、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相关区、县(市),各区、县(市)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doc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13/20081013_122385922334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