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43:37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二五”全国城镇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设施建设不平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应在“十一五”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技术和工艺。
  加强监管,促进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设施正常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85%,县级市70%),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70%,县城及重点镇达到30%。
  ——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建污水管网15.9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5万立方米/日。
  规划实施后,将新增COD削减能力约280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30万吨/年。

“十二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

指标 2010年 2015年 新增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77.5 85 7.5
其中: 36个重点城市
100
地级市
85
县级市
70
县城
60.1 70 9.9
建制镇
<20 30 >10
污泥无害化
  处置率(%) 设市城市
<25 70
 其中:36个重点城市
80
县城
30
建制镇
30
再生水利用率(%)
<10 15 >5
管网规模(万公里)
16.6 32.5 15.9
污水处理规模(万立方米/日)
12476 20805 4569
升级改造规模(万立方米/日)
2611
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万吨/年)
518
再生水规模(万立方米/日)
1210 3885 2675

  注:1.36个重点城市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2.2015年全国污水处理规模(20805万立方米/日)中含2010年底在建规模(3760万立方米/日)。
    3.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以干泥计(下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县城和建制镇。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5.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其中,设市城市7.3万公里,县城5.3万公里,建制镇3.3万公里;东部地区6.1万公里,中部地区4.9万公里,西部地区4.9万公里。全部建成后,全国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32.7万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区,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从解决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建设重点由东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地区,可以提出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全国平均污水处理率目标要求,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日,县城100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955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技术要求。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日,县城52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年。其中,设市城市383万吨/年,县城98万吨/年,建制镇37万吨/年;东部地区288万吨/年,中部地区124万吨/年,西部地区106万吨/年。全部建成后,各省(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合理确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要加快建设,促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
  2.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结合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工程设计之前,需进行污水再生利用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转经验,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工艺。再生水要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六)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监测体系,为有关部门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监测站1座、省级监测站14座、市级监测站200座,达到各省(区、市)均建有省级排水监测站的目标。国家和省级排水监测站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已有统计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4271亿元,设施监管能力建设投资27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2443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1040亿元,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137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347亿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4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各类设施建设予以引导和适当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城市排水监测管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2.“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3.“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4.“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5.“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6.“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7.“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8.“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
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标 规划目标 实现情况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70 77.5
县城 ≥30 60.1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10500 12476
 其中:新增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4500 6478
污水处理量(亿立方米/年)
296 318
新增污水配套管网(万公里)
16 7
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300 500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70 78.9
投资(亿元)
3320 3766



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单位:公里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4479.0 670.0 0.0 0.0  120.0 4479.0 790.0
天津 7403.0 2351.2 116.0 555.0 0.0 7519.0 2906.2
河北 5433.0 944.4 2289.0 2214.8 1368.6 7722.0 4527.8
山西 1245.0 1366.4 1253.0 1662.3 450.0 2498.0 3478.7
内蒙古 5094.0 571.0 2263.0 1169.0 140.0 7357.0 1880.0
辽宁 2821.0 3580.0 400.0 1698.1 704.6 3221.0 5982.7
吉林 2553.0 3295.0 125.0 1010.0 1101.0 2678.0 5406.0
黑龙江 2094.0 2709.0 450.0 1000.0 776.0 2544.0 4485.0
上海 5058.0 375.0 0.0 810.0 0.0 5058.0 1185.0
江苏 21137.0 2600.0 1440.0 5688.0 3377.0 22577.0 11665.0
浙江 12501.0 2463.0 3458.0 1218.0 3586.0 15959.0 7267.0
安徽 4658.0 4163.0 1977.0 2377.0 760.0 6635.0 7300.0
福建 4504.0 1513.8 1253.0 982.0 2448.9 5757.0 4944.7
江西 2482.0 2468.0 1466.0 2990.0 627.0 3948.0 6085.0
山东 10674.0 3993.1 2291.0 2256.0 1753.9 12965.0 8003.0
河南 5226.0 2875.5 2254.0 1090.6 1375.2 7480.0 5341.3
湖北 3875.0 5507.0 587.0 1020.0 1896.0 4462.0 8423.0
湖南 2437.0 4128.0 1692.0 3472.0 892.0 4129.0 8492.0
广东 4885.0 9304.0 481.0 832.0 2347.0 5366.0 12483.0
广西 1230.0 1672.0 832.0 1216.0 307.0 2062.0 3195.0
海南 933.0 917.0 177.0 376.0 95.0 1110.0 1388.0
重庆 3089.0 1192.1 1295.0 1221.4 507.1 4384.0 2920.6
四川 5556.0 2856.0 2317.0 2353.0 203.0 7873.0 5412.0
贵州 1446.0 1659.5 1193.0 2074.5 1157.9 2639.0 4891.9
云南 1941.0 1985.7 1148.0 2833.5 2761.1 3089.0 7580.3
西藏 0.0 216.4 59.0 131.3 7.2 59.0 354.9
陕西 2711.0 3233.0 1235.0 3693.0 3394.0 3946.0 10320.0
甘肃 1468.0 1605.7 582.0 2657.0 378.5 2050.0 4641.2
青海 528.0 93.5 42.0 472.3 162.0 570.0 727.8
宁夏 477.0 1123.0 253.0 690.0 264.0 730.0 2077.0
新疆 2317.0 1220.7 1821.0 1489.2 29.0 4138.0 2738.9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289.0 1170.0 1943.0 0.0 1170.0 2232.0
合计 130255 72941 35919 53195 32989 166174 159125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3: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364.7 108.3 0.0 11.3 364.7 119.6
天津 204.9 45.5 10.9 14.5 0.0 215.8 60.0
河北 491.8 65.1 218.8 11.0 68.7 710.6 144.8
山西 176.3 34.1 96.8 30.0 11.5 273.1 75.6
内蒙古 155.8 58.9 57.3 20.8 25.2 213.1 104.9
辽宁 503.1 118.0 33.6 27.0 36.5 536.7 181.5
吉林 216.2 65.0 13.5 4.0 22.0 229.7 91.0
黑龙江 244.1 152.0 10.0 29.0 22.0 254.1 203.0
上海 679.7 80.0 30.0 0.0 679.7 110.0
江苏 929.6 129.4 80.5 115.6 48.0 1010.1 293.0
浙江 561.9 173.2 177.8 17.3 53.6 739.7 244.1
安徽 328.5 145.0 118.5 56.0 26.0 447 227.0
福建 277.2 93.8 61.7 28.7 52.8 338.9 175.3
江西 202.0 59.0 80.9 124.0 25.0 282.9 208.0
山东 759.4 92.8 220 43.3 48.4 979.4 184.5
河南 472.4 77.2 193.5 36.7 76.4 665.9 190.3
湖北 421.4 141.0 31.0 20.0 86.0 452.4 247.0
湖南 376.7 110.0 161.8 100.4 24.5 538.5 234.9
广东 1422.9 232.5 57.8 5.0 70.0 1480.7 307.5
广西 220.5 136.7 110.9 40.2 11.7 331.4 188.6
海南 64.5 55.3 11.5 6.8 15.3 76.0 77.4
重庆 187.3 33.3 51 20.9 52.1 238.3 106.3
四川 333.4 113.7 62.8 56.2 23.5 396.2 193.4
贵州 122.0 54.8 48.5 34.9 34.9 170.5 124.6
云南 196.7 46.3 40.0 22.8 43.5 236.7 112.6
西藏 0.0 11.0 0.0 6.5 0.5 0.0 18.0
陕西 190.3 64.4 45 30.3 35.8 235.3 130.5
甘肃 99.4 36.7 4.8 25.4 16.1 104.2 78.2
青海 19.8 10.0 6.6 8.4 4.1 26.4 22.5
宁夏 56.5 8.0 2.2 13.0 7.9 58.7 28.9
新疆 157.0 44.0 32.3 16.3 1.7 189.3 62.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3.0 0.0 11.0 0.0 24.0
合计 10436
2608 2040 1006 955 12476 4569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4:

“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北京 0.0 0.0 0.0 0.0
天津 0.0 0.0 0.0 0.0
河北 188.0 53.6 16.0 257.6
山西 82.7 96.0 0.5 179.2
内蒙古 13.4 24.0 0.0 37.4
辽宁 187.6 26.0 0.0 213.6
吉林 106.0 0.0 0.0 106.0
黑龙江 10.0 2.0 0.0 12.0
上海 0.0 0.0 0.0 0.0
江苏 35.3 6.0 0.0 41.3
浙江 87.0 11.5 6.0 104.5
安徽 135.5 74.0 0.0 209.5
福建 27.5 2.5 0.0 30.0
江西 67.0 21.1 0.0 88.1
山东 43.0 15.5 0.0 58.5
河南 203.5 122.1 0.0 325.6
湖北 190.0 2.0 0.0 192.0
湖南 194.0 12.0 0.0 206.0
广东 47.0 0.0 11.5 58.5
广西 3.5 0.5 0.0 4.0
海南 30.0 0.0 0.0 30.0
重庆 178.3 0.0 0.0 178.3
四川 11.0 34.6 4.5 50.1
贵州 62.5 0.0 0.0 62.5
云南 8.0 1.2 0.0 9.2
西藏 0.0 0.0 0.0 0.0
陕西 30.0 9.0 7.5 46.5
甘肃 52.7 8.5 0.0 61.2
青海 15.0 0.0 0.0 15.0
宁夏 0.0 0.0 0.0 0.0
新疆 18.0 4.9 0.0 22.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5 0.0 0.0 11.5
合计 2038 527 46 2611



附件5: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单位:万吨/年(以干泥计)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26.0 22.6 0.0 0.0 0.0 26.0 22.6
天津 7.0 7.2 0.0 4.8 0.0 7.0 12.0
河北 14.0 20.5 2.5 11.4 2.8 16.5 34.7
山西 5.0 8.1 1.0 2.5 0.2 6.0 10.8
内蒙古 2.0 11.3 0.7 0.0 0.0 2.7 11.3
辽宁 13.0 11.5 0.0 2.9 1.9 13.0 16.3
吉林 5.0 5.2 0.0 1.8 1.4 5.0 8.4
黑龙江 7.0 13.0 0.0 1.4 0.0 7.0 14.4
上海 6.0 8.1 0.0 5.9 0.0 6.0 14.0
江苏 35.5 36.1 2.0 8.4 5.7 37.5 50.2
浙江 18.0 21.7 2.7 7.3 9.9 20.7 38.9
安徽 7.6 11.8 1.8 2.4 0.0 9.4 14.2
福建 5.0 10.9 2.0 2.3 1.2 7.0 14.4
江西 2.9 4.6 1.0 4.8 0.0 3.9 9.4
山东 24.0 15.8 3.5 5.6 1.8 27.5 23.2
河南 14.0 18.5 2.0 6.4 1.2 16.0 26.1
湖北 6.0 14.0 0.0 1.7 0.0 6.0 15.7
湖南 4.0 17.3 1.0 7.6 0.0 5.0 24.9
广东 20.0 50.2 0.8 1.4 5.0 20.8 56.6
广西 4.0 7.4 0.0 0.8 0.1 4.0 8.3
海南 1.0 3.1 1.0 1.4 0.0 2.0 4.5
重庆 2.0 3.8 1.0 1.7 0.0 3.0 5.5
四川 7.0 16.9 1.0 0.0 0.0 8.0 16.9
贵州 2.0 4.0 0.0 1.9 1.9 2.0 7.8
云南 2.0 4.3 0.0 1.7 0.4 2.0 6.4
西藏 0.0 0.6 0.0 0.3 0.0 0.0 0.9
陕西 9.0 12.3 1.0 5.2 2.3 10.0 19.8
甘肃 2.0 8.2 0.0 2.4 0.7 2.0 11.3
青海 0.0 1.1 0.0 0.8 0.4 0.0 2.3
宁夏 2.0 3.0 0.0 0.7 0.0 2.0 3.7
新疆 1.0 8.9 0.0 2.5 0.1 1.0 11.5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0 0.0 0.0 0.0 1.0
合计 254 383 25 98 37 279 518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6: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81.0 308.0 0.0 8.0 81.0 316.0
天津 27.0 49.3 0.0 4.2 0.0 27.0 53.5
河北 114.1 50.9 20.2 43.1 16.0 134.3 110.0
山西 27.2 84.2 16.4 28.8 0.0 43.6 113.0
内蒙古 39.5 103.0 3.5 35.0 7.7 43.0 145.7
辽宁 116.3 59.8 4.0 16.1 5.3 120.3 81.2
吉林 18.2 44.3 0.0 0.0 0.0 18.2 44.3
黑龙江 6.2 24.4 0.0 30.3 20.6 6.2 75.3
上海 0.0 0.0 0.2 0.0 0.0 0.2
江苏 118.7 78.5 7.2 13.6 13.1 125.9 105.2
浙江 14.9 28.6 1.7 17.8 24.0 16.6 70.4
安徽 15.8 69.0 2.0 0.0 0.0 17.8 69.0
福建 3.0 30.4 1.3 0.8 0.0 4.3 31.2
江西 0.0 47.0 0.0 0.0 0.0 0.0 47.0
山东 237.2 104.7 47.1 57.3 0.0 284.3 162.0
河南 51.9 116.7 7.4 100.9 0.0 59.3 217.6
湖北 0.6 68.0 3.2 0.0 0.0 3.8 68.0
湖南 6.0 72.0 1.4 0.0 0.0 7.4 72.0
广东 13.3 301.0 0.6 0.0 0.0 13.9 301.0
广西 0.0 15.0 0.0 6.0 0.5 0.0 21.5
海南 0.0 15.4 0.0 3.5 8.1 0.0 27.0
重庆 16.9 26.6 6.3 2.7 3.3 23.2 32.6
四川 20.1 51.0 0.1 0.0 0.0 20.2 51.0
贵州 33.0 24.4 0.4 12.0 0.2 33.4 36.6
云南 13.4 44.9 3.6 20.9 0.0 17.0 65.8
西藏 0.0 0.0 0.0 0.0 0.0 0.0 0.0
陕西 24.0 104.8 0.6 35.9 15.2 24.6 155.9
甘肃 9.0 44.6 0.0 0.0 0.0 9.0 44.6
青海 0.3 6.0 0.0 0.0 0.0 0.3 6.0
宁夏 19.0 13.5 0.0 14.1 0.0 19.0 27.6
新疆 55.4 73.8 1.0 32.6 0.0 56.4 106.4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7.2 0.0 1.2 0.0 18.4
合计 1082 2077 128 477 122 1210 2676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7:

“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单位:亿元

建设项目
投资合计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一、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
24.4
0.5
23.9

其中
国家级
0.5
0.5
0.0

省级
2.1
0.0
2.1

市级
21.8
0.0
21.8

二、污水处理厂监测站
3.0
0.0
3.0

合计
27.4
0.5
26.9


  注:省级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共计14个,布局在尚未建立国家认证认可的排水监测机构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附件8: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
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单位:亿元

地区 新增管网
投资 新增处理
能力投资 升级改造
污水处理
设施投资 新增污泥处
理处置投资 新增再生水
利用投资 合计
北京 24 30 0 16 21 91
天津 47 13 0 9 45 114
河北 63 30 10 23 23 149
山西 52 19 7 6 7 91
内蒙古 47 43 3 5 17 115
辽宁 70 44 10 12 5 141
吉林 54 20 5 6 2 87
黑龙江 54 61 1 12 4 132
上海 74 41 0 16 0 131
江苏 187 62 2 48 5 304
浙江 124 52 5 24 4 209
安徽 100 40 9 7 5 161
福建 73 34 2 6 7 122
江西 82 44 4 4 2 136
山东 92 40 2 13 16 163
河南 75 40 10 18 13 156
湖北 121 44 9 9 5 188
湖南 131 53 19 16 26 245
广东 266 58 6 38 22 390
广西 61 35 0 6 5 107
海南 34 21 2 2 3 62
重庆 46 28 12 4 4 94
四川 84 47 3 12 5 151
贵州 76 32 4 5 7 124
云南 105 29 1 4 16 155
西藏 6 6 0 0 0 12
陕西 112 22 4 11 17 166
甘肃 74 20 4 7 4 109
青海 11 5 1 1 1 19
宁夏 29 7 0 2 4 42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2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委、经贸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推动电网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深入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
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定量
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
理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制度,确保实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
法原则上不低于经营区域内
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电力电量节
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 分。电
力电量节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根据目标完成率进行评
分,满分为60 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电力需求侧
2
管理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电网企业落实电力
需求侧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 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80-89
分)、合格(70-79 分)、不合格(70 分以下)四个等级。
未完成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的,均为不合格等级。具体考核计
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3 月底前,省级电网企业提出年度电力电量
节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建议,报省级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4
月底前核定并下达。
(二)每年2 月底前,各省级电网企业将上年度电力电
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并于3 月底前将评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3 月底前,国网公司、南网公司将上年度电力电量
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
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6 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
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三)蒙东电网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
3
考核;京津唐电网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有关省级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组织考核。
(四)地方电网企业、趸售电网企业的考核工作,由相
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保障和奖惩措施
(一)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
专项资金、完善峰谷电价制度等配套政策,为电网企业开展
工作提供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电网企业应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度和计
划,为保证顺利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考
核报告,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电网企业予以表彰,对评
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可申请适
用有关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附件:一、节约电力电量的统计、计算与上报
二、省级电网公司考核评分表
4
附件一:
节约电力电量的统计、计算与上报
一、用语定义
(一)最大用电负荷:本方案中最大用电负荷是指统调
最高用电负荷,即本地统调发电负荷与净受电力之和的最大
值。
(二)售电量:本方案中售电量是指供电营业区域内销
售给终端用户的电量,包括销售给本区(县)终端用户(不
含趸售用户)的电量和不经过邻区(县)电网而直接销售给
邻区(县)终端用户的电量。
二、统计范围
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量包括电网企业自身、所属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社会项目、购买社会服务和推动社会节电所节
约的电力电量四部分。
(一)通过下列项目实现的电力电量节约量可计入统
计:输配电系统节电、电机系统节电、锅炉(窑炉)节能改
造、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热泵、电蓄冷(热)、
管理节能项目等。
(二)项目节电量按验收后形成的年节电能力计算,实
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过程中实现的其他能源节约量,按照
每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煤系数折算为相应的节电量。
5
(三)计入统计的项目数据应可监测或可核查。下列项
目不予计入:
1、以商业运营为主要目的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2、电力电量节约量难以合理认定和审核的项目;
3、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
三、统计计算
(一)节电量的统计计算
1、电网企业通过实施电网改造、加强运行管理等节能
降损措施实现的节电量,包括发、输、变、配等环节以及办
公和生产辅助设施的节电量等,记为a A ,单位kWh。
2、电网企业通过所属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的电力用户节
能服务项目节约的电量,记为b B ,单位kWh;
3、电网企业通过交易方式购买获得的节电量指标,记
为c C ,单位kWh;该部分电量暂不得超过总节电量的40%;
4、电网企业推动电力用户实现的节电量,记为d D ,单
位kWh;通过一定的折算系数进行折算,该系数记为λ ,λ 暂
定为0.1;该部分电量暂不得超过总节电量的5%;
5、电网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节电量,记为e E ,单
位kWh;
6、项目节约的电力电量经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
核或实现在线监测时,折算系数k=1;项目节约的电力电量
未经审核或未实现在线监测时,折算系数k=0.8;下同;
6
7、上述节电量不得重复统计计算。
年度节电量Q 统计公式如下:
Σ Σ Σ Σ Σ
q
e
e e
p
d d
m
c c
l
b
b b
i
a
a Q k A k B k C k D k E
1 1 c 1 d 1 1
a
= = = = =
= • + • + • + λ • • + •
( , , , , = 1,2, , ; , , , , = 1或0.8) a b c d e i l m p q ⋯ n k k k k k ………………(1)
(二)第i个省级电网企业节约电力i W 的统计计算
= + • , ( , = , , , )
=
k F i m n
H
Q
W
m
f
f f
i
i
i ⋯ 2 1 Σ
1
………………………(2)
其中:
i W ——年度电力节约量;
i Q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实现的年度节电量(不含其他
能源折算部分);
i H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统调发电设备年平均利用小
时数;
f F ——通过各项激励措施引导用户合理安排生产以及
应用调荷新技术、新设备(如热泵、双蓄空调等)所降低的
电力负荷需求。
(三)节约电力W 的统计计算
= ,( = , , , )
=
W W l m
l
i
i ⋯ 2 1 Σ
1
…………………………………(3)
其中:
i W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实现的电力节约量。
四、指标统计与报送
各类项目应通过网上填报和纸质报表两种方式报送到
7
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数据平台,并逐步实现对有关用户用电
的在线监测。
8
附件二:
省级电网企业考核评分表
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节约电力
电量指标
(60 分)
年度节电
量指标
30
完成年度节电量指标得30 分,完成指标的90%得27 分,完成
80%得24 分,完成70%得21 分,完成60%得18 分,完成50%
得15 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最多加
5 分(节电量占上年售电量比例每提高0.01%加1 分)。本指标
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节电量指标,考核结果即为不合
格。
年度节约
电力指标
30
完成年度节约电力指标得30 分,完成指标的90%得27 分,完成
80%得24 分,完成70%得21 分,完成60%得18 分,完成50%
得15 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最多加
5 分(节约电力占上年最大用电负荷比例每提高0.01%加1 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节约电力指标,考核结果
即为不合格。
需求侧管
理措施落
实指标
(40 分)
制度建设3
1、制定了本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2 分;
2、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1 分。
组织管理2
1、设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岗位,1 分;
2、配备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员,1 分。
宣传培训3
1、每年开展不少于4 次的宣传活动,1 分;
2、每年开展培训活动不少于2 次,1 分;
3、制定有关工作人员轮训制度并落实,1 分。
技术支持5
1、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3 分;
2、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2 分。
资金投入5
电网企业建立与目标相适应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并落实
到位,5 分。
实施电力
需求侧管
理新机制
6
1、建成1 家及以上节能服务机构,并实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等,3 分;
2、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具备能效网络小组或类似组织,并开展活
动,3 分。
重点项目
实施效果
6
抽查每年上报的重点节约电力电量项目,每查出1 个不合格项目
扣1 分,扣完为止。
其他考核10 由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机动掌握。
小计100

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废止)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5年3月3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出版物。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是指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第三条 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贵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文化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验、发证。


  第六条 经营音像制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资金和管理人员;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城镇放映场所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15平方米,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批发和放映活动,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向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批、发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放映的单位,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上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证。
  (三)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用于营业性放映的音像制品,必须先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出版物审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办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改变名称、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核准登记事项的,应提前10日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举报、控告、申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场所应持证亮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经营;
  (二)管理制度落实,确保场地安全卫生,按时缴纳税费;
  (三)冬季放映时间不超过夜间12点,夏季放映时间不超过凌晨1点;节日需延长放映时间的,须经市文化、公安部门批准;
  (四)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监督检查;
  (五)不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六)不制作庸俗的宣传品招徕顾客;
  (七)不放映未经审验的音像制品;
  (八)不放映供教学、研究参考的内部音像资料;
  (九)不放映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
  (十)不对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放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音像制品;
  (十一)不经营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
  (十二)不经营走私入境或擅自进口并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法核定非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被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办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警告、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依据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其他执法人员也必须主动出示有关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和参与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放映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贵阳市音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