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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09:54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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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电力工业部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察,全面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对原水电部颁布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订。现予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原水电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大坝安全,至关重要。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调配专业人员,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划分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检查督促《办法》的实施。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电力部门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春他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大坝安全实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应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全过程中得到保证。
勘测、规划设计工作中的大坝安全问题由设计单位负直接责任,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对前期工作和重大设计变更负有审查责任。
工程建设中的大坝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后,电业管理局、电力局等主管单位负有保障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管理的责任,水电厂负责大坝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水电站大坝安全负有监察的责任。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大坝安全的责任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承担,并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其实施;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责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工作。

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电力工业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察机构,对电力工业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部批准颁发后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经部批准后监督主管单位实施;
(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配合并指导主管单位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专题技术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后,报部审定,监督主管单位对认定的险、病坝进行除险加固和对正常坝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四)受部委托主持或参加水电站大坝加固和改造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参加水电站初期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负责国内外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受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
(十)指导各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大坝安全法规;
(二)设置地区性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三)编制所辖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审查所辖水电站的年度水库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批;
(五)组织所辖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
(六)负责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下同)的设计委托(或招标)、审查(重要的加固和改造工程设计须报部审批)、施工招标、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病坝,应限期组织除险加固;
(七)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组织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并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观测成果分析报告、大坝主要竣工图纸和文件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八)当大坝发生险情时,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九)负责审查所辖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并按规定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十)负责所辖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必须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水电站大坝设计;
(二)大坝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施工期间应向工地派驻设计代表,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
(三)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参加水电站初期蓄水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应定期回访了解大坝运行性态,提出改进建议,当大坝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主动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参加研究;
(五)参加或协助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工作性态评价等工作;
(六)建立和妥善保存大坝设计的完整档案,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大坝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水电站大坝施工质量;
(二)必须设置专职的施工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大坝施工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对大坝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必须设立试验机构,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四)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观测项目和要求做好施工期和首次蓄水的原型观测及检查,并将观测成果分析报告报送业主(或建设单位);
(五)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将所有文件资料完整地移交业主(或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水电厂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厂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单位批准实施;
(二)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方案,上报审批;
(三)编制本厂大坝安全各项规程,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和年度详查,确保大坝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将年度详查资料上报主管单位,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四)在观测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单位,同时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五)负责大坝加固改造工程的实施,并将竣工资料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六)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七)按规定向主管单位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申报工作;
(八)必须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水电站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大坝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按国家或部颁规程规范对涉及大坝安全的设计项目严格进行审查。主要应包括: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特别是近坝库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规划和调洪方案。
第十三条 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及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作出评价,提出鉴定书,并收入验收文件。
第十四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必须建立健全大坝防汛制度。每年汛前,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确保通讯畅通。照明可靠,并及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
(一)日常巡查是由水电厂有经验的现场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的经常性巡视和检查。检查项目及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处理。
(二)年度详查是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或冰冻期)由水电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观测资料分析,审阅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是每隔一定时间由主管单位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高级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价。其内容包括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影响;复核洪水、库容、泄洪能力;全面了解和审查大坝运行记录和观测资料分析成果;现场检查(包括水下检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报告。检查频次一般为每五年一次。对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运行性态良好的大坝,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四)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大坝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等非常事件后,或发现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主管单位应立即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异常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及时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报告必须提出大坝安全评价。
第十九条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三至五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四十至五十年的老坝,应由主管单位结合定期检查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组织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或与大坝安全有关的专题技术报告,由主管单位报部并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提出审查评价意见报部审定。
经部审定后,主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制定相应措施,尽快对大坝进行消除缺陷、加固或改造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和水电厂都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监测工作。
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的维护工作。
大坝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应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加密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
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有条件的水电厂,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第二十二条 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
经常性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厂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对确有问题的,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
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使用经过有管辖权单位鉴定的计算程序。鉴定结果及分析成果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资料、档案应可靠、完整,并妥善保存。水电厂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资料,并建立大坝安全档案目录或索引。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聘任单位应将受聘人员名单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受聘人员在技术上向聘任单位负责。由聘任单位支会咨询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各级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各层次的技术业务定期培训。一般每隔五年轮训一次。水电厂水工运行人员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大坝安全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修、消除缺陷处理、加固和改造,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科研和其它技术活动费用,应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必须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第四章 大坝维修、加固和改造
第二十八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由主管单位审批后,水电厂安排实施。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必须要进行消除缺陷处理、加固或更新改造时,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应列入加固改造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主管单位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大坝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条 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水电厂在立即上报主管单位的同时,有权采取除险加固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应根据加固改造计划提出项目任务书,经审批后,按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亦可采用招标或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三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的施工,可采用招标的方式,由持有相应专业执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对涉及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按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第三十五条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水电厂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改善。

第五章 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必须编制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对已确认的险、病坝及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的已建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制出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新建、在建的大坝,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由主管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对所辖的大坝应有计划地建立、完善报警设施和应急通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大坝出现失事的险情征兆时,水电厂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同时报电力工业部和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并按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保安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水电厂进行修复工作,恢复生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表章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或导致大坝事故的,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有关大坝安全管理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中方管理的国界河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关大坝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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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0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0号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决定组建商务部,作为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责、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入商务部。

  我部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含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国内贸易部(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属于划入商务部职责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属于商务部职责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362件(见附件)的主管部门或执行机构为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含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国内贸易部(局)或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实现商务部行政管理职责和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现决定将附件所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含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国内贸易部(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属于商务部职责需修改主管部门或执行机构名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略)

  


  


市国资委等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国资委等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


市国资委管理企业:

  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战略,按照上海建设“智慧城市”和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提升国资监管能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国资国企发展活力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信息化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础环节

  推进国企信息化和国资监管信息化,提高对国资的动态监控能力,提高企业的内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对国有资本的科学调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促进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发展。可以为优化国资布局、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路线;可以为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机制和手段,从而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夯实基础。有助于从总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信息化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

  企业信息化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而展开的,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产业经济领域的带动和保障作用,是促进企业落实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推动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有利于树立以国有集团和骨干企业为典型示范的信息化标杆,有利于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

  (三)信息化是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实施国资国企信息化可以强化基础管理、优化业务流程,促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整合各种资源,为提升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动力和源泉,是推进企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已取得显著成效,国有骨干企业在企业管控、研发设计、生产流程、市场营销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与国内外优秀企业相比,在信息化战略规划实施、综合业务系统建设、电子商务推广等方面仍然存在差距,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战略,围绕上海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立足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着眼国资改革发展全局,落实国资监管“制度加科技”的工作要求,以推动产品智能化、研发数字化、生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流通网络化为着力点,将信息化融入企业生产经营,融入国资国企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集约和效能”,全面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和效能。统一就是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约就是要体现“集聚资源、集成应用、集中门户”;效能就是要立足“共享、高效、低耗、环保”。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统一、高效、集约、共享的一体化平台;建立组织健全、制度配套、业务协同的信息化管理体系;企业广泛应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营业务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普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初步实现国有企业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全程、实时、智能和网络化管控,使国有企业信息化管控能力和信息化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分类推进系统应用

  在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建立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与所属单位互联互通,强化集团本部的信息化管控能力。在国有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分步开发基于一体化平台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营业务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和办公系统,覆盖企业管理、主业运营的各项业务,实现资金、资产、工程项目、采购、电子商务、科研开发、物流、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对所属企业战略实施进程全面、科学和集中管控。

  推广应用主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主营业务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根据企业实际,建设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等业务应用系统;支持建设以产业链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为中小企业应用提供服务。

  (二)建设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在市国资委系统内全面部署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将国资业务划分为子系统或者模块,分步开发,逐步集成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以完善决策支持、信息查询、数据采集功能、集成应用为重点,持续提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效能,实现数据采集、网络传输、智能分析,使国资监管方式向动态监管、智能监管、网络监管转变。市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将连通市国资委系统各单位,共享有关数据,实现业务协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部署和运行维护,同步落实相关工作。

  着眼于制度建设需要,从资金、土地房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入手,进行流程再造,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制度的执行刚性;优化国资委层面的风险预警系统,在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体系。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数据收集、储存、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重要数据的实时采集、智能化分析、专业化判断,以及时提示风险,提供决策参考。其中,资金量较大的单位,应着力建立统一财务平台,与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联网,融入内控程序,实现资金进出的实时监控和审核管理。

  (三)完善基础设施和基础应用,保障信息安全

  按照国资监管、企业管理、业务发展和信息安全要求,科学统筹建设国有企业集团网络体系。以所属部门和所属单位为节点形成局域网,实现办公、业务管理、信息处理等应用,并根据对外信息交流、电子商务等业务需要,接入互联网;逐步建立与市公务网、政务外网的连接,实现联网;专设涉密终端或涉密网和接入公务网的网络、终端等,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深化企业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系统的应用,提高协同办公水平。建立统一的内部门户系统和外部门户网站,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和内容保障机制,加强对外信息交流工作。

  建立企业信息安全防范与保障机制。根据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对企业关键信息系统实施等级保护,完善信息防护、修复备份、数字认证等安全措施,加强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和热备份。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要编制信息安全风险防范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处置信息安全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和规范,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梳理数据编码,整合数据库。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管理,防止重要信息遗失及信息化资产流失。

  (四)跟踪新兴信息技术发展,推进新技术应用

  积极推进新兴信息技术在国有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过程中的应用。引导企业对标国内外同行业信息化水平高的龙头企业,编制信息化技术路线图,有序推进物联网、云计算、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新兴信息技术在企业研发、生产、营销、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应用;推进企业开展信息化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在已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针对自身业务特点进行二次开发。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探索建立企业管理专用云,并为下属企业及其相同产业的其它企业提供云计算服务。满足企业信息化需求,整合资源,提高效能,节约投资,节能降耗。

  工业企业应深化智能传感器、可编程控制器、工业计算机控制等技术在产品上的渗透融合,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五)逐步启动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正版化

  在国有企业集团中逐步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管理。国有企业集团应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和人员,逐步开展信用情况自查和创建活动,提升自身的资信等级。要在资产评估、产权交易、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等方面建立信用档案库和信用报告制度。积极探索在重大经营活动中,引入资信评估审核机制,以降低信用风险。

  根据全市关于推进企业使用软件正版化的工作部署,自上而下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强软件采购、使用的版权管理,杜绝非正版软件,支持国产正版软件。2011年底前,市国资委管理单位本部实现软件正版化,2013年内所有三级以上企业实现软件正版化。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集团应建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要加强工作部门建设,明确信息化建设管理职能,健全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大型产业集团应设立专司信息化管理、建设、运行保障的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单位应明确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人员。要明确各级、各类信息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可先从骨干企业试点,逐步推开。

  (二)实行信息化规划预算管理

  国有企业集团应围绕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科学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应明确信息化工作目标任务、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要根据信息化专项规划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组织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预算要纳入预算管理,可采取与单位业务收入、营业利润等挂钩的方法,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保证信息化投入均衡持续,切实提高信息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力。信息化规划应经董事会或行政班子审批,印发所属单位,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国资委;执行情况纳入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开展信息化评价考核

  国有企业集团应研究制订具体、简便、合理、可行的信息化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对信息化组织领导、工作管理、建设应用、维护服务等各环节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纳入企业评价体系和经营者考核。市国资委将每年对系统单位组织实施信息化水平测评,测评结果予以公布,并以测评结果为依据,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四)完善信息化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对信息化投入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要积极面向专业机构实行业务外包,开展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设与运行维护,以节省投资和缩短建设周期。要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产权链,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化沟通与交流,切实提升信息化绩效。

  (五)提供信息化建设政策支持

  对于国有企业前瞻性、示范性、创新性的信息化项目,可视同研发投入,享受研发投入相关的政策。市国资委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优先支持符合“前瞻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具有重大提升、推动作用的国有企业集团信息化示范项目。

  (六)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

  把信息化人才作为国有企业的核心人才之一,纳入人才发展计划。建立信息化人才选拔、激励和发展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信息化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强化全员参与意识,建立信息化建设奖惩机制,促进信息化人才成长。要制订企业信息化培训计划,开展针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信息化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

  (七)凝聚信息化工作推进合力

  在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成的国企信息化推进机制,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全市国企信息化工作,探索信息化创新机制,引导国有企业加强信息化投入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市国资委主要负责指导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协调推进出资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系统内信息化评价考核,搭建交流学习平台,建立互助共建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加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全市信息化发展环境,加强国企信息化工作与产业创新转型发展和“两化融合”工作的有机联动。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国资国企信息化各项工作。发挥信息服务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研院校等作用,形成全社会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化合力。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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