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1:42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2013年5月13日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绿化水平,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绿化广场、街头游园等,属于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荆州开发区托管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

各区(含荆州开发区)住建部门,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区管公园实施行政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住建委和市园林局的指导。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必需的经费,并逐步加大公园建设的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通过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市住建委应根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荆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荆州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园总体规划的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原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标的,不得新建和扩建建(构)筑物。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根据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住建委审查同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九条 公园建设必须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公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由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市园林局备案。

第十条 市住建委应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地带保护范围,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

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公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经市住建委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报批后,方可根据规划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占用公园用地或公园规划建设用地,应有相应的公园建设用地补偿方案。

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或区住建委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不得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等杂物。

第十三条 公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园林局或区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活动。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内设施管理,维护设施正常使用;

(二)负责园林绿化管理,保护树木花草和文物古迹;

(三)负责园容园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和水体清洁;

(四)负责园内秩序管理,保障游客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园园容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绿化管养责任明确,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二)清扫保洁定人定时,道路平整排水畅通;

(三)各类标牌设置合理,用语文明合乎规范。

第十六条 公园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已经设置的到期应予拆除。公园内的临时性标语等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十七条 在公园内设置文化、游乐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公众正常游园、休憩和娱乐等活动。在公园内临时举办宣传、咨询、展览、表演等活动,举办方应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报市园林局或区住建部门备案。

在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其设备设施的安装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游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保护设施,文明游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烈性或大型犬进入公园;

(二)播放音响超标导致噪音;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四)攀爬、涂污或损坏景点建筑;

(五)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或毁坏草坪、植被等;

(六)捕捉或伤害野生动物,翻越动物园隔离设施;

(七)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九)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驾(骑)车进入公园,应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的实际条件,可划定专用区域用于公众开展文体活动。

开展公众文体活动前,组织者应到公园管理机构登记。活动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将城市公园的治安管理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重大节假日或城市公园举行大型活动期间,市公安部门应派驻警力协同公园管理机构维护园内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灾避险场所,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启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园林局、区住建委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其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的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 2013 年 6 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冶金行业发展迅速,钢铁产量连续10年保持世界第一,2005年产钢达到3.5亿吨。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冶金行业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本质化程度。年平均工亡人数300人左右。今年1-10月份,全国冶金行业共发生事故218起,死亡189人,同比分别下降17.7%和18.9%。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企业急速扩张,内部安全管理薄弱等因素影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部分省(区、市)三级安监机构对加强辖区内已有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问题突出;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滑坡明显,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失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管理不到位,重要安全设施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培训教育工作严重不到位,特别是对工作在作业条件差、危险程度高的农民工培训不足;重要关键部位和设施监控报警与防护设施缺失等。

  今年1-10月份,冶金行业发生重大事故5起,死亡27人,同比分别上升20%和75%,有些事故甚至是冶金行业多少年来少见的。5起重大事故分别是:贵州水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氧气厂"1.6"窒息事故,7人死亡;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3.30"高炉炉顶爆炸事故, 6人死亡;湖北武钢炼铁厂"7.7"坍塌事故,5人死亡;山东济钢燃气发电二期工地"6.11"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事故,6人死亡;浙江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制氧分公司"10.8"中毒窒息事故,3人死亡。这些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暴露了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为有效遏制冶金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今年大连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监管人员,落实责任制。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冶金企业要摸清底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明确本地区重点监管的冶金企业,做到分类督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做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改变工作作风,监管人员要深入冶金企业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情况,关键岗位安全生产、主要安全设施使用维修记录情况,新工人、转岗工人培训教育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等项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事故易发、多发的工序,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冶金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好《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并认真组织好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严格规范企业生产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岁末年初,各冶金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自查工作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安全监管总局也将组织开展省际间互查,并带队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河北省廊坊市人大常委会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2009年9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廊坊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一定宽度内,以高大乔木为主体,乔、灌、果、花、草相结合营建的绿色生态林带。近年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我市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总里程已达1598公里,绿化总面积11439公顷,成为展示廊坊对外形象、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窗口和具有廊坊特色的标志性品牌,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依法建设和保护全市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提升廊坊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推进绿色通道建设上档升级

  1、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廊坊实际,把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一定宽度内的绿化带确定为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重点范围;县级以下道路和非主要河流堤防、沟渠两侧一定宽度内的绿化带确定为县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重点范围。建设和保护的宽度、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把绿色通道绿化用地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村镇规划相衔接。对绿色通道用地范围涵括基本农田的,应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协调。坚持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经营承包关系、不减少农民收入的前提下,将界定范围内的绿色通道绿化用地作为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发展生态林果花木产业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指标进行考核。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建立以乔木为主体,乔、灌、果、花、草相结合的生态安全体系;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景观受保护;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创新建设和管护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坚持依法兴林、依法治林、依法用林,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管好现有林,扩大新造林,提升景观林,不断增强绿色通道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力争到2012年,廊坊市域内省级以上道路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可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100%,形成树种丰富、配置合理、生长健康、功能稳定、保护得力、更新有序和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与周边互融递进的绿色生态长廊。

  二、创新机制,增强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活力

  4、坚持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明晰绿色通道范围内经营管理主体,落实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积极推进林权配套改革,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林木保险制度。制定和完善政策,创新土地流转机制,要按照“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鼓励农民、龙头企业、专业公司、重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和管理。要依法履行承包管理程序,签订绿化用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合同,维护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5、坚持多渠道筹集建设和保护资金,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部门筹资、企业出资、社会集资、群众捐资、劳务代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资金投入上的主导作用,把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建设项目,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资金补助制度,每年拨付专项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确保经营主体收益权。

  6、继续实施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上档升级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借鉴先进地区通道绿化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具特色的造林绿化方案,进一步明确造林绿化主体,落实造林绿化措施,强化造林绿化责任。创新造林绿化机制,积极推行工程化造林,采取招标、投标等形式,择优选定公司化、专业化造林队伍,严格造林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工程档案,严格检查验收,不断提升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总体水平。

  三、规范运作,依法保障绿色通道健康发展

  7、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依法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征占绿色通道用地和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和责任,落实审批重点和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和条件。原则上禁止征占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的绿色通道用地,对事关廊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坚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界定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用地范围外实施。涉及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工程,确需征占绿色通道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占用林地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8、严格限额采伐审批制度。禁止大面积采伐,可有选择地进行更新、抚育性质的采伐。生长健康的景观树木、珍贵树木禁止一切方式的采伐。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边沟以内的林木采伐,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园林)、交通部门核定采伐额度,核发采伐许可证。主要河流堤防林木的采伐,须征得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范围林木的采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制定绿色通道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采伐指标,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伐指标,现场勘测,核发采伐许可证,组织经营主体进行采伐更新。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采伐更新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9、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毁林毁绿占地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绿色通道环境治理,不断巩固扩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成果,督促经营者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公民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体系。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全面提升绿色通道林木病虫害防控减灾能力。

  四、加强领导,形成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合力

  10、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推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协调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林业、规划、发改、财政、交通、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11、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自觉性。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把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投身到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事业中来。新闻媒体要将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浓厚氛围。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表彰奖励资金,并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对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建设不力、保护不当导致毁林占地案件频发、影响恶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14、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依法组织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解决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并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实施。

  15、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