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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4:06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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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以及个人通过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实行扶贫开发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牧区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实施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不低于中央投入自治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核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年度可用财力增长幅度。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方式,加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扶贫开发应当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人口统筹发展协调推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扶贫开发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重点贫困苏木乡镇应当配备扶贫开发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标准、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区扶贫标准,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区扶贫标准的地区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扶贫标准,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人口为主要对象,对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计划生育户等特殊群体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旗县(市、区)、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

  确定或者调整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范围时,对少数民族聚居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应当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贫困嘎查村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旗县级人民政府;

  (三)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农牧户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代表农牧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嘎查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贫困嘎查村、贫困户确定过程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落实到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支持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发展嘎查村集体经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民专业户规模经济和农牧民行业协会,多渠道促进贫困农牧民就业。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大型项目、重点工程、新兴产业开发项目向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倾斜,劳动密集型项目优先向贫困地区转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对上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应当优先审批、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及相关生产性实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实施农村牧区贫困地区道路、农田灌溉、牲畜棚圈、饲草料基地、饮水安全、危房改造、电力、电信、邮政、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嘎查村、示范户,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加快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实施城市教师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支教制度。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对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给予重点倾斜。对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贫困户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贫困户在校大学生实施助学,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鼓励和扶持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长期在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加强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农村牧区贫困地区服务网点,利用金融产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推动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自治区鼓励、支持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满足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自治区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在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开展与扶贫开发产业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动员开展社会扶贫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对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实行定点帮扶。

  自治区鼓励、支持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及个人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帮助贫困地区开发资源、培育增收产业;引导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建立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服务网络,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自治区鼓励、支持有利于扶贫开发的跨地区扶贫。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和利用境外项目、资金、技术依法参与本地区扶贫开发。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自治区在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级以下以及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盟市配套资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在不改变资金投向的前提下,可以将用于农村牧区的各类项目和资金统筹安排、集中实施。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库,编制扶贫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开发项目。

  第三十六条 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档案登记制、公告公示制等。

  扶贫开发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确定项目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建设完成的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带动扶贫对象增加收入的种养殖业、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扶贫互助社和专业合作组织等。

  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企业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各类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与扶贫开发无关的项目。

  第四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国库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支付。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旗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侵占、挪用、骗取。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成果、扶贫开发资金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等。

  财政、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有权对本嘎查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担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牧区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取的优惠待遇;获取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四十七条 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截留、滞留、侵占、挪用或者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的;

  (三)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未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四)将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资金用于与扶贫开发无关项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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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等


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部署,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深入贯彻落实,现就开展2011年(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为核心,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厂矿、工地、社区、校园、乡村,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各地、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要求,落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要抓手,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1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同时开展。

  6月份的第一个星期(5月30日至6月5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

  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12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6月13至19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

  四、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主办。

  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承担部分大型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活动形式

  “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国性和区域、行业性活动两部分。

  1.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开展,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2)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4)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5)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

  (6)“国际矿山安全经验交流会”活动;

  (7)“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

  (8)“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2.区域、行业性活动主要是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地方媒体的宣传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统一部署,立足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安全宣誓、签名、研讨交流、宣讲报告、演讲、文艺演出、影视放映、送安全科技成果和安全文化到企业、展览展示、事故隐患大排查等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委会将适时召开总结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

  六、活动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要加强正面宣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推动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安排版面和时段,集中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文化、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1.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各单位要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探索规律,组织举办事故案例展览、反思大讨论、隐患排查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播放“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和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警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警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2.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突出“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深入企业、贴近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服务。要注重发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企业宣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宣传咨询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带动作用,积极探索以日带月、以月促年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使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3.举办好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通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预案管理,提高企业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企业和政府间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

  4.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决定在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宣传报道各地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为核心,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请上述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办好“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电影《金牌班长》巡回放映,播放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平凡生活》;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推进企业主导型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社区建设。

  6.开展“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生命之歌”优秀歌曲学唱、传唱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演唱会、歌咏比赛,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讴歌先进典型,弘扬感人事迹,传唱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

  7.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8.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分别于5月10日、7月7日前将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总结,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010-64272836、64463640(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

  宣传网站: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www.china-safety.org

  电子邮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广电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发〔200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部署,进一步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玉林市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总结玉林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玉林市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玉林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预警。
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
(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诊断
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玉林市级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会诊作出诊断,由自治区级诊断救治专家组作出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市、县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
四、疫情预警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自治区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
重大疫情(二级)预警:自治区内出现6例(含6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含3个)以上疫点,本市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
特大疫情(一级)预警:自治区内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含5个)以上疫点暴发,本市出现3例(含3例)以上的临床诊断病例或有1例以上的二代病例,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五、应急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玉林军分区、市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文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市政、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宣传、广电、外事、法制、玉林师院等部门单位以及工会、铁路、武警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部署、协调、督查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市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决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玉林市非典办),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卫生局,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
玉林市非典办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玉林市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
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市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市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调(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委员会下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专家组、救治专家组、疾病控制专家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具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
3、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6、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二)财政部门。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发展计划部门。
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玉林市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四)公安部门。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五)经贸部门。
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协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玉林市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七)工商、物价和技监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价格信息的收集,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铁路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非典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九)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教育系统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和监测监控工作。
(十)民政部门。
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环境监测,集中监控隔离场所的垃圾及污水的处理、排放和消毒工作,对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的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工会。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 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监控工作。
(十四)外事办公室。
对驻(来)玉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五)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十六)医药主管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
(十七)农业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外出返乡人群的监测和监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发生、传播、扩散。
(十八)文化部门。
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消毒工作和通风排毒工作。
(十九)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武警。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二)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常态管理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市红十字会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由红十字会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上送。
玉林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玉林铁路医院设立呼吸道发热门诊,为市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调人员,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各县(市)综合医院设立呼吸道发热门诊,为县(市)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由当地卫生防疫站派出流调人员,对其实时监测。
(二)报告。
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
2、县级以上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上网报告。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卫生防疫站。玉州、福绵两区辖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填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直接报到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上网报告。
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流程。
交通留验站在检疫中发现发热的疑似病人,应立即送就近设有呼吸道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卫&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与否。发热病例可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的,对同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放行;当发热病人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时,待专家诊断组对发热病人进行临床诊断后,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或放行。
发热门诊怀疑发热病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者,应按预案要求立即将病人转送至定点医院进 行隔离治疗,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县(市)防疫站接到上级交办查实或市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报告的可疑疫情报告后,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员协助调查,发现发热病人应及时动员病人就诊,同时着手收集发热病人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提交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进行初诊。
县(市)防疫站专业人员应参与县(市)专家诊断组对怀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例的初诊工作,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对初诊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措施和对初诊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组织指导对初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生活工作环境和交通车辆的消毒工作,同时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收集完善病例资料报市专家诊断组诊断。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诊断组对疑似病例进行诊断后,定为可疑病例的,应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在做好疫报的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转送后病房、环境与车辆的严格终末消毒。定点医院在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应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对病员进行采样并作好记录,交所在地疾控中心(防疫站)送自治区疾控中心检验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市疾控中心(防疫站)应对其隔离措施、环境及交通车辆的消毒进行指导。
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已脱离医学观察,首诊医疗机构或交通留验站所在县卫生防疫站应详尽罗列接触者人员名单及其基本信息,通知有关县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接触者已离开市内的,应通过市疾控中心告知有关省市进行追踪调查;排除疑似诊断的应向原通知范围反馈信息解除追踪。
二、重点发热病人排查
当地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重点发热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救治机构
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为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隔离治疗医院,设发热门诊的医院发现重点发热病人,经县级专家组或市直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本院专家组诊断为疑似非典病人,一律转送市红十字会医院收治。北流市人民医院为非典隔离治疗的后备医院。
四、疫情信息发布
玉林市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经自治区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其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五、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1、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发热病人的诊疗、监测及疫情的上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健全院感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
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严防医院内感染。
2、县(市)区政府(管委)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委会要将发热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3、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所)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控系统和民工的健康登记,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加强建筑工地防疫措施,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预防接种。
为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减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压力,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积极推广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脑A+C疫苗等非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疫情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疾病预防、监测措施的落实;对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防护,易感染人群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三级)响应
(一)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交通部门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从本行政区域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到疫区工作的,回来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并接受卫生部门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二)市内发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1、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调关口前移”;各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由定点医院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切断传染源,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用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疾病预防控制流调人员赶赴现场,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1)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2)确认密切接触者,并进行传染性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
(3)对病人进行采样,采集鼻咽拭子、血液等人体标本迅速运送至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送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
(4)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以及住所、单位等出入的场所及疫点进行消毒;
(5)由疾病控制部门提出疫点隔离范围,联合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疫点实施封锁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6)调查传播链,追访传染源。对无明显接触史、传染源不清的疫点,需扩大搜索范围,寻找可疑病例;
(7)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监督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4、教育部门:疫点学校实行晨检制度。疫区范围内所有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活动审批制度和出入管理制度。
5、建设部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停止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工地民工尤其是来自疫区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6、环卫部门: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所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全市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9、结束响应。全市末例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玉林市卫生局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二、重大疫情(二级)响应
在维持三级响应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实施进行决策。请求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技术、物资支持。
(二)医疗救治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减少病死率。严格各项院内隔离和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院内感染。如有必要,市非典办将组织专家协助救治病人的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指导各部门对有关场所、地点进行消毒。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疫点、疫区、留验站 (所)、交通卫生检查站等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五)交通部门:在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登记等防疫检查。
(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
(七)旅游、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的管理,做好消毒工作。疫区宾馆、饭店等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加强通风和消毒,加强对客人的体温监测,发现n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流调等工作;疫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停业。
(八)超市、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隔离,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筛查。
(九)居民楼、村庄、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十)教育部门:所有学校实行晨检制度,发现体温异常者,迅速采取隔离、报告措施。
1、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需报请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大中专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其所在班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需全校停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3、在疫区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停止返校,留在当地,待疫情平稳后方可返校。
(十一)农村:县(市)区、乡镇、行政村采取县级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委会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采取群防群控,开展测量体温等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十二)居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十三)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四)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十五)结束响应。全市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三、特大疫情(一级)响应
在维持二级响应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疫情动态,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的处理医疗救治,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尽最大努力降低病死率。
(二)定点接收医院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努力做好病房的扩容工作,随时接纳更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玉林市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医院救治病人或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调配和进行病例的转院工作。
全市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卫生局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查和指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严厉追究责任。市和县区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村庄、学校和建筑工地“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村委会与社区居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 (村)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依法保障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和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火车站和省际公路、长途汽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玉林市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工作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六)全市各地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所有离校的大中专学生,要向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纳入社区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同时,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离校后从疫区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从非疫区返校的学生,实施医学观察。
(八)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住地分开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要有专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九)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旅游团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迪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十)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
(十一)结束响应。全市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一)市、县二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市卫生部门负责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市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金的划拨。市经贸部门负责储备物资的采购和分发。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储备适量的物资,着重储备防护服、16层医用口罩、防护眼镜、漂白粉晶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呼吸机、移动X光机、采样车等。
(二)疫情发生时,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防治疫情的重点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玉林市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部门联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科研保障
(一)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二)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七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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