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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27:12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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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业服务机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产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及创业服务机构的认定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2000年,市政府出资8000万元,主要用于:
(一)组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并通过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等形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资助、扶持创办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孵化新生科技型企业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三)鼓励和扶持国内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2001年以后,市政府每年注入一定资金,用于补充风险投资和创业孵化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被资助、扶持的创业服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市政府资助金额的2倍以上匹配资金。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不低于70%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
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第七条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的高新技术项目已缴的各项税款,属地方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返还给创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当年返还50%;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区内
注册的,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营业税,全部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按1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免税期满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当年返还50%;
(二)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由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三)在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区内注册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8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创造的收益奖励和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化,以及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以上一年为基数,5年内新增利润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
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从被认定当年算起,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生物工程产品,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该产品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总额的50%,且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区内及软件园规划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其符合规划要求的科研、生产用地和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地,免征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基准地价部分及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的水、气增容费。
高新技术园区(七贤岭产业化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用地,免征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基准地价部分。
其他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用地,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8〕69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全额补交所免的各项税(费)。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用房,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费)。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辞职或兼职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国内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干部调动、毕业生就业、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2年以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的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均享受大连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软件开发企业调入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35周岁以下的软件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骨干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落户指标,随报随批,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经报有关部门审批,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相互协作,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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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拟定的《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全力推进各级政府积极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与创新,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实现职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以考核评比为手段,进一步推进市、县(含县级市)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模式改革,努力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治区级考核和市县自评结合的原则。旨在引导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资源整合、经费投入。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考核既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又注重内部管理和办学效益,硬件软件并重。

(三)坚持实效性和激励性原则。考核以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为目的,自治区对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县(含县级市)给予奖励。

三、考核内容

(一)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含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市县要制定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备案。要把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实现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中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标。

(三)每个地级市要各建成1个综合性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每个县(含县级市)要建成1个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为一体的职教中心,并依托职教中心集中建好1个实验实训基地。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市、县(含县级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要大体相当。

(四)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在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逐年增加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市、县(含县级市)城市教育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增量的10%和存量的5%用于职业培训;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统筹使用各项培训资金,把“特困零就业家庭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就业扶贫资金”以及农技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培训等各类培训,统筹安排在当地职业院校。市、县(含县级市)要建立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机构,并能按要求开展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通过出台有利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

四、考核组织及程序

(一)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11月对市、县(含县级市)政府的考核。同时,每年7月将视情况对部分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进行抽查。

(二)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每年组织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报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以评分方式,依据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实物,查阅文件、资料、凭证等方法对市、县(含县级市)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级。

(四)自治区从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200万元对考核中取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市、县(含县级市)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职教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考核奖励制度,是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推进我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

工作责任达标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领导与规划(15分)
1.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领导小组(2分)


2.定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2分)


3.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含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职考核(1分)


4.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分)


5.制定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备案(1分)


6.实现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中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标(8分)


实验与实训基地建设(32分)
7.每个地级市要各建成1个综合性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每个县(县级市)要建成1个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为一体的职教中心,并依托职教中心集中建好1个实验实训基地(20分)


8.每个市、县(含县级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要大体相当(1︰1)(12分)


经费投入

(32分)
9.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4分)


10.在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逐年增加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4分)


11.城市教育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4分)


12.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增量的10%和存量的5%用于职业培训(4分)


13.政府要统筹使用各项培训资金,把“特困零就业家庭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就业扶贫资金”以及农技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培训等各类培训,统筹安排在当地职业院校(职教中心)(6分)


14.建立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机构(2分)


15.能按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学生达100%,高职学院资助学生达50%(8分)


就业工作(11分)
16.市、县(含县级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地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达8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0%以上(11分)


特色与创新(10分)
17.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出台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对当地职业教育发展作用突出,效果明显,产生具有一定特色、值得学习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10分)


总分
100





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加强管理与创新,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型人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以考核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模式改革,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考核促发展的原则。通过考核,引导职业院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促进职业院校形成优势,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职业院校的考核以办学水平为主,既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又注重内部管理和办学效益,硬件软件并重。

(三)坚持实效性和激励性原则。考核以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为目的,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对职业院校的投入。

三、考核内容

(一)办学思想与定位。高等职业学院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坚持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中等职业学校主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设置、调整专业,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劳动者。

(二)办学条件。高等职业学院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图书及师生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中的相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馆和阅览室等条件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相关要求。职业院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确保教学经费的投入,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要具备基本满足教学、生活所需的宿舍、食堂以及校园网、体育、音乐等场所和设施。

(三)骨干特色专业。职业院校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调整专业;要加大专业建设力度,努力建设适应社会需求,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示范性骨干特色专业和专业群。中等职业学校要重点建设1个—2个骨干特色专业,高等职业学院要重点建设3个—5个骨干特色专业。

(四)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建立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措施。要高度重视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培养,采取引进、培养、聘请能工巧匠兼职等多种措施,配齐学科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到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高等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达到22%以上,专业课教师的“双师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五)实验实训条件。职业院校要重视教学基础设施特别是实验实训条件的改善,要有满足各专业实验、实训需要的教学设备,多数专业建立具有设备先进的实训基地。能切实发挥实验实训基地作用,加强学生的实训和实践教学,增强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生产生活的能力。实验自开率、实训开出率高,设备利用率高。

(六)改革与创新。职业院校要不断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要建立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办学机制,不断强化产学研结合;注重人才培育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坚持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不断加强课程建设和开发,严格教材选用关,积极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能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效果良好。

(七)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中央8号和16号文件精神,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强化教育效果,加强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在加强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培养的同时,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八)招生与就业。职业院校招生工作扎实,办学规模逐年扩大,能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职业院校要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放在突出地位,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学生同时获得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高,能够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岗位变化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毕业生就业率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好。在坚持做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资源优势,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区短期培训每年达到15万人次。

四、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对职业院校工作责任的考核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视情况对部分职业院校进行抽查。

(二)职业院校要根据完成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及工作部署每年组织自查自评工作,并将结果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教育厅每年11月组织专家组负责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意见,报经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对职业院校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 —89分)、合格(60分 — 80分以下)三个等次。

(二)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的高职学院,自治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六、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考核制度,是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推进我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对照考核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学校的快速发展。要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评估的结果纳入院校主要领导任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教育厅要精心组织实施,遵循考核原则,认真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考核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考核质量。











































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达标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办学定位与管理

(11分)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准确定位(2分)


2.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管理机构健全,管理队伍素质高且相对稳定,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较高(2分)


3.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教学中心地位明确,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全年无安全稳定事故。(2分)


4.重视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5分)


办学及实验实训条件(22分)
5.教学行政用房、图书馆馆藏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建有校园网,具备基本满足教学、生活所用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4分)


6.教学仪器设备能满足各专业实验、实训需要;多数专业建立了具有真实职业氛围、设备较为先进的校内实验实训室;实验自开率、实训开出率高,设备利用率高(12分)


7.多数专业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运行和使用良好;设有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备开展培训条件(3分)


8.教学经费能够保证,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3分)


骨干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

(16分)
9.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设置、调整专业,专业结构合理(1分)


10.有专业建设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具有1个—2个骨干特色专业,高等职业学院具有3个—5个骨干特色专业。(11分)


11.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成效显著(2分)


12.注重学生职业能力训练,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2分)


师资队伍(16分)
13.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与专业建设相适应,重视师德、师风建设(2分)


14.制定了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培养的措施得力,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高等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比例达到22%以上(12分)


15.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从行业、企业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每年选派优秀教师到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实践锻炼、培训学习(2分)


招生就业与德育教育 (25分)
16.有专门的招生就业机构、工作人员及经费得到保证(1分)


17.能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行为规范(7分)


18.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且逐年提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率高(10分)


19.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学生达100%,高职学院资助学生达50%(2分)


20.重视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素质教育成效明显(5分)


特色与创新(10分)
21、结合院校实际开展创新工作,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明显社会效益,受到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可(10分)


总分
100分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财〔2004〕8号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工程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质量监管,较好地保证了工程质量。但是,少数地方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中小学危房改造机制不健全,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工程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和问题,甚至个别地方把旧危房改造成了“新危房”。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程组织领导,落实工程管理责任

  工程建设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的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教财〔2003〕5号)要求,成立工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程领导和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各级危改办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全国危改办负责全国工程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危改办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省项目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市(地)级危改办负责本市(地)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辖区内竣工备案项目逐一复核。县级政府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县级危改办对每个工程项目要做到危房面积核实到位、项目开工指导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到位。项目竣工后,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项目逐一进行验收,并报市(地)级危改办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与沟通,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各级危改办的作用,同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规划制定和组织管理;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侧重负责按基建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核;财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建设部门侧重负责工程建筑质量监管。

  二、健全危房改造保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对工程基础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并本着为农村教育办实事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所有危房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按建设进度拨付,要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到位,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招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建设中要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派驻各地专员办、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项目稽查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要联合组织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全国危改办也将对各地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程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是校舍安全的基本保障,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生命线。各地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危房改造项目的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不管是中央补助还是地方自筹资金的危改项目,不管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项目,不管是楼房还是平房,凡是纳入工程的,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针对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不规范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做法加以解决。凡具备监理条件的要严格实行监理制,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危改办应选派熟悉基建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危改项目质量的监管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追究制度,切实执行工程质量“问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履行规定手续,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所有参与危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完善危房查勘鉴定制度,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制度,对中小学危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避险、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校舍安全,并明确职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并明确责任主管部门,切实做到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确保校舍正常使用。对那些暂时无力改造的危旧校舍,要重点监控,严重的要及时封闭停用,D级危房必须全部拆除。要妥善安排好危房改造期间的周转校舍,避免出现“露天学校”或“游击学校”,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不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的,责任在学校;发现险情不及时避险、改造的,责任在县级政府。

  各地要增强防患意识,做好危旧校舍的安全和在建项目的质量复查工作,做到复查不留死角。对于在复查中发现没有办理工程投建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以及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可靠性检测,该加固的要加固,该停止使用的坚决停止使用,确保校舍质量安全。

  各地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对本地区2001年至2003年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于5月30日前报全国危改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将责成全国危改办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将严肃查处,并将核减该省下年度中央专项投资和暂停审批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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