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52:33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 财管字[1999]264号


吉林、山西、厦门、新疆、河南、河北、北京、海南、大连、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司法厅(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工作,拟在你省(区、市)进行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明晰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等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
二、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进行试点的省(区、市)司法厅况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名单报司法部、财政部,由司法部财政部进行培训和审核。
三、承办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并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遵循下列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依法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
3、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
5、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律师事务所可以介入的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包括:
1、产权界定法律事务:为委托人出具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
2、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股权出让时,对其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和交易申请报告;起草交易合同;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和工商登记相关的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交易产生的各类变更登记等。
3、产权纠纷法律事务:(1)代理申诉;(2)对不服裁定的,代理申请复议;(3)代理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可以委托的其他事务。
六、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交易,需要时应聘请经过财政部、司法部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产权和审批产权交易的必备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从事上述业务,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律师事务所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产权法律事务,应站在客观公正的产场,审查企业存在的法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及存在的合法性,产权形成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投资法律关系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九、委托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的,除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外,还需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
委托事项可以包括:代为调查、代拟申诉书、参与调处、提出或修改调解方案、接受或反对调解方案、代拟答辩书、陈述意见、代理复议申请、代理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代办签收调处程序中的在关文件等。
十、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在参与调处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调处的规则。
十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承办产权法律事务时,与委托人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则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重新补办所委托的事务,或承担指定其他律师事务所所承办该委托事项的全部费用,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请你们结合你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制定好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正部、司法部批复实施。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加强与财政部、司法部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8〕88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和纪念地;
  (四)其他反映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五)在本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文物)、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与之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第七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根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拟定历史建筑建议名录;
  (四)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经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金坛市、溧阳市历史建筑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1]81号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

  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

  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码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具体结构如下:

     业务性质
  机构性质
  机构代码
  机构类别
  地址代码

  1 位
  1 位
  3 位
  1 位
  3 位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编码为

  P10013 SQS

  三、“其他”类型,是为了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而预留的,由中国保监会在适当的时候加以明确,各地保监办不得自行对此解释。

  未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属于“其他”类别。

  四、一个法人机构分配一个机构代码,该代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排列和公布。某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其机构代码仍为一个。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预留代码。

  五、机构类别只限于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五种,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其他保险机构名称须按此规范后方可发放保险许可证。

  各保监办对不符合上述五种名称的保险机构不得发放和换发许可证。

  六、许可证编码的地址代码具有识别机构注册地址和经营区域作用。行政区划的表示一直到区、县、不设区的市一级。

  总公司的地址码以其法人住址所在市作为编码依据。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北京、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上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以深圳做为地址码的编码依据。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中的地址编码以该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地址代码为依据。

  因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均为两位,为满足保险许可证编码整齐划一的要求,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前加V。如“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其地址编码为VSH。经检索,各行政区的代码前均无以V开头的。

  七、鉴于在支公司下面可能设立多个营业部,为防止重码,便于统计,各保险公司支公司延伸的营业部编码的最后两位续加顺序码。只有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采用顺序码。

  营业部的11位许可证编码的具体结构如下:

     业务性质
  机构性质
  机构代码
  机构类别
  地址代码
  顺序编码

  1位
  1位
  3位
  1位
  3位
  2位



  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某营业部的编码为L10015DSG01 随着营业部的增设,可在最后的顺序码按02、03……的顺序递进。

  

   附件三:

保险机构代码表

    人寿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001

  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4

  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5

  4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006

  5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7

  6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8

  7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9

  8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0

  9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1

  10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2

  11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3



  财产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001

  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4

  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5

  4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6

  5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7

  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8

  7
  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009

  8
  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010

  9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011

  10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12

  11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013

  12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014

  13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15



再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再保险公司
  001


未分业经营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机构代码

  1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001

  2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2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