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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50:08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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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0日,国家教委等


现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推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多渠道筹措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1990及以前学年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应根据下列原则制定:
1.高于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其中: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杂费;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
2.培养费用较高或报考人数较多的热门专业(工种),其学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
3.工作条件艰苦或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如为农牧业服务的专业等,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四、各类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学需要,专业(工种)特点等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五、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各地教育、物价、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应对学费收入加强监督与审计。
六、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以及学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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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5]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对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请示》(上海银发〔200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同意对上海市自愿到西部贫困乡镇从事为期1至2年志愿服务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根据实际服务西部年限,相应延长其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1至2年。具体延期期限,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承办行自主掌握。

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40%,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经办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贷款资格认定办法。
二、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由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资格认定办法审核认定,转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根据担保规定承诺担保,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担保证明,由经办行核贷。州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每人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年底由各经办行报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银发[2002]394号文件规定程序报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的展期部分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五、贷款担保基金
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尽快实施小额贷款的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新党厅[2002]32号)精神,由州财政拨付300万元专户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州财政部门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六、贷款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州政府委托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运作。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必须与其他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要对担保事项制定具体规定并向借款人予以明确。
七、贷款管理与考核
各经办行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该经办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八、货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州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担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借款人要向担保机构按月如实上报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州担保机构要按季汇总报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经办行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贷款运行情况和不良率状况。州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九、贷款服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和有条件的城乡信用社都应开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专设服务窗口,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十、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执行,担保基金由各县市自筹。
十一、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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