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52:17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综[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天津市市容委,深圳市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1年开始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二、城建报表制度中包含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建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建固定资产投资、供水与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

  三、城建报表制度的统计口径为全社会所有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投资和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及其行业管理单位,均需填报此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城建报表制度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其中,基层报表由城市、县城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业管理或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单位填报;综合报表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的资料汇总上报。

  五、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预报。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预报——本年10月底前。

  六、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城建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汇总软件另发);报送方式:软盘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名称:JZJX@MAIL.CIN.GOV.CN)。

  城市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2001年又是“十五”计划的开头年,统计数据的质量关系重大。为此,请各地组织所辖市、县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城建报表制度,进行有关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培训,为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创造条件。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建设部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审核意见的函(略)

     2、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秦山核电二期工程上网电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秦山核电二期工程上网电价的批复



计价格[2002]1425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关于转报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报告》(中核财发[2001]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装机容量2×65万千瓦、负荷因子70%的测算条件,核定秦山二期核电工程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4元(含税),自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秦山二期核电工程上网电价核定对华东三省一市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纳入今后电价疏导方案统筹考虑。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8号)的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二、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五、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六、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经营短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给出上一年度在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内的再保前赔付率和再保后赔付率,产品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存续期间内的事故年度赔付率数据。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事故年度赔付率计算遵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附件1表四续2及规定公式进行计算。

  九、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本通知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