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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51:09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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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提供有利条件,铁路经营林业的目的是:
一、巩固路基,保持水土,减轻、防止自然灾害,保证安全运输;
二、改善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
三、绿化线路,美化路容,扩大经济资源,建设文明铁路。
第1.0.2条 铁路经营林业的方针是:以服务于运输为前提,从粗放经营尽快地过渡到集约经营为努力方向,负责路用土地的植树造林,采取防护、绿化与生产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造林相结合的办法。林权与收益归铁路局所有。未经铁道部批准严禁变更林权。
第1.0.3条 铁路林业工作统一由各铁路局工务处领导,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设林业管理所管理路局、分局林业工作和直接领导铁路林场工作,林场下设林务工区和育苗工区。
第1.0.4条 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各单位都要在每年植树节和各适宜植树时期组织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经常开展护林宣传教育,建立责任制,保护好森林和花木。关于造林绿化和育苗分工规定如下:
一、防护林、线路绿化林、用材林由林场负责;
二、车站站台和广场绿化由运输部门负责;
三、单位庭院绿化美化由各单位负责;
四、住宅区绿化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五、育苗工作以林场为主,各厂、院、校、站、段等单位也应积极开展就地育苗,自育自用;
六、路基边坡绿化由工务部门负责;
七、铁路林场协助各单位做好造林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组织苗木供应工作。
第1.0.5条 铁路造林、营林技术总的要求是:
一、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因害设防,合理布局,提高造林、营林工作质量;
二、沿线造林要求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里灌外乔、针阔结合、林带不断,逐步实现林带标准化,充分发挥绿化防护效能;
三、车站和单位绿化要因地制宜,实现四季常青、有花有草、茂密成园,保护环境,逐步实现园林化;
四、实行采育结合,加强抚育管理,适时进行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确保林业建设方针的实现。
第1.0.6条 新建铁路有关林业组织机构和育苗、绿化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自然条件,按每300km左右的线路长度设置林场一处(可与苗圃或林务工区建在一起);
二、每隔50~90km设林务工区一处;并在适当地点和交通便利之处设置苗圃,规模按东北、西北地区每公里线路1亩地,华北、南方地区每公里线路0.7亩地的比例设计;
三、防护造林任务大的灾害地段,应缩短长度,按实际需要设置林场、苗圃和林务工区;
四、新建铁路设计施工须将林场场部和工区的土地、房屋、生产机具、灌溉水源、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同时搞好,并尽早开展造林、育苗工作,在竣工交验的同时交付林业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造林绿化项目,应编列预算,委托所在铁路局林业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六、新线两侧绿化,在用地困难地段,至少要保证每侧栽植3行绿化林带。
第1.0.7条 为确保营林成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铁路扩建、改建工程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时,应对树木进行移植,无法移植的大树必须砍伐时,要在设计前会同林场实地调查设法少砍;
二、电线路大修应避开林带,毁损林木要赔偿损失;
三、工程伐树由林场核收损失费,砍伐下来的树木由施工单位及时集中到指定地点,交由林场统一处理;
四、各单位、车站、住宅区绿化树木的产权属铁路局所有,不准任意砍伐,林副产品的收益归植树单位处理;
五、铁路护路林和位于城镇的铁路林木的更新采伐,以及各项工程伐树,由铁路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百株以下由分局林业管理所批准,千株以下由铁路局批准,千株以上由铁道部批准;
六、苗圃土地要充分利用育苗。占用苗圃土地建房或做其他使用,必须选好适宜地址重建新圃对换,并先报部批准。
第1.0.8条 为搞好铁路林业工作,各铁路局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落实生产负责制和经营管理责任制,开展竞赛评比;
二、加强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实行工人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围绕育苗优质丰产化,造林、育林标准化,加强科学实验,大力开展“双革”工作;
四、适时鉴定营林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落实科研规划;
五、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林业管理所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健全制度,建立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1.0.9条 各铁路局应按林带标准化规划的需要给予款源保证。各林场应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以林为主,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第1.0.10条 铁路林业要迅速发展机械化。各铁路局每年应在零小基建、更新改造或自筹资金中安排适当的机具购置费。要建立健全林业机具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机械设备使用率。

第二章 造林和绿化
第一节 造林分类
第2.1.1条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为巩固路基,防止自然灾害,保护铁路所营造的各种林木均属防护林;为保护绿化车站及铁路各单位环境所栽的树木属特种用途林;以生产路用木材为主要目的较大面积的基地造林属用材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调料、药材等为目的的属经济林。
第2.1.2条 铁路造林按其目的分为:
一、防护林,又可分为:
1.防雪林;
2.防水林;
3.防沙林;
4.水土保持林;
5.护坡林;
6.线路线化林。
二、特种用途林,又可分为:
1.车站绿化;
2.单位绿化。
三、基地用材林。
四、经济林。
第二节 造林位置
第2.2.1条 为保证运输生产安全,防止倒树影响行车,在执行《技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植树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外轨4~7m处栽植灌木;
二、距外轨8~10m处栽植树高低于10m的树木;
三、距外轨12m以外栽植乔木,对倒树影响行车的树木要控制高生长;
四、路堑坡面不栽乔木,如有乔木应进行平茬更新按灌木管理;
五、路堑顶上栽乔木时,从堑顶边4m向外栽植。天沟两边1.5m内及易坍方的堑顶禁栽乔木;
六、路堑坡面栽灌木,从线路侧沟外边1.5m向上栽植;
七、高路堤坡面上栽植乔木,从路肩沿坡面7.5m向下栽植;
八、路堤坡面栽植灌木,从路肩沿坡面2.5m向下栽植。无路肩地段栽植灌木距外轨不得近于4m;
九、路堑、路堤坡面有草皮起护坡作用者可暂不植树;
十、曲线内侧有碍行车了望地点及信号机显示线上不栽乔木。但遇下列情况可栽乔木:
1.曲线半径大于1000m,而且路界较宽可采取加大与外轨距离和株距的方法在曲线内侧栽乔木。
2.缓和曲线不影响行车了望时可按照规定栽乔木;
3.曲线内侧路堤高8m以上时,可在坡脚向外栽乔木;
4.曲线内侧已被山坡或其它建筑物挡住司机视线地段,可栽乔木;
十一、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附近栽树时,在公路上距铁路外股钢轨7m处了望道口两端铁路各400m;
十二、电线路下2m宽(包括通信线路)禁栽树木。沿电线路两侧栽植乔木树冠外缘与电线要经常保持一定距离:在市内不少于1m,在市外不少于2m,高压线为3~5m,电气化区段树冠外缘距输电网不少于5m。地下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距离,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电柱拉线桩周围应留出3×3m空地不植树;
十四、乔木栽植点距建筑物不少于3~5m;灌木不少于1.5m;
十五、地下管道附近栽植乔灌木时应距管道外缘1~3m;
十六、车站绿化应不影响旅客乘降、各类输电线路、地下电缆、货物装卸和信号了望。
第三节 调查设计
第2.3.1条 调查设计应按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任务量,分析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选择适合树种,确定造林方法作为施工依据。
第2.3.2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线路防护造林须事先收集气象、水文、交通等有关资料,搞清土地使用权属,立地条件,选定造林位置;
二、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搜集现场的气象、土壤、交通、地形、建筑、道路、工程管线、用地范围、原有绿化等基本资料和图纸,了解当地园林绿化的风格特点、规划布局、特有乡土树种等有关资料,调查踏勘现场的地形地物和绿化现状;
三、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应在造林地上进行全面勘测,根据山脉、河流、溪谷、地势、坡向及土壤类型,划分林班小班,设置林道及防火线,详细调查土壤、植被情况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2.3.3条 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防护造林:绘制平面图,计算造林面积,分析主客观因素,编制说明书。其中除前项要求外,并阐述灾害程度及设计依据,按工程规定编制预算书;
二、线路绿化林及护坡林:编制施工计划表,说明植树位置、延长、选定的树种、苗龄、密度、配置方式、面积、株数、苗木规格及来源、施工日期、需要劳力等;
三、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绘制1/500~1/1000总平面规划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和园林建筑小品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计划预算和详细说明;
四、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绘平面图,根据外业调查资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制定从种苗、造林到主伐的各阶段的经营管理措施,并按上项要求于每年造林前提出当年造林设计文件。
第2.3.4条 造林树种的选择,须以适合当地生长、深根易活、防护效能较大、对病虫害抵抗力较强、材质较好等为原则。南方以杉木、桉树、水杉、池杉、落羽杉、樟树、擦树、木麻黄、棕榈、苦楝、泡桐、臭椿、杞柳、紫穗槐、夹竹桃、木芙蓉、白蜡、油茶等,北方、东北、西北以杨树、柳树、落叶松、樟子松、红松、云杉、冷杉、水曲柳、泡桐、刺槐、臭椿、锦鸡儿、沙枣、紫穗槐、胡枝子、黄柳、白蜡、丁香、沙棘等为好。但应因地制宜选用优良品种。在采用引进新树种前应深入考查,通过试验取得一定成果后再逐步推广。
车站与单位绿化宜采取乔木、灌木、草木、草坪相互配合。乔灌木树种,宜采用常绿与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与慢生(长寿)树种相结合,抗毒耐烟尘与观赏树种相结合。
第2.3.5条 造林密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壤瘠薄、慢生树种、小苗造林、抚育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应适当密植,但乔木不小于0.75×0.75m,灌木不小于0.5×0.3m;
二、土壤肥沃、速生树种、大苗造林、机械抚育或抚育条件好的情况下,适当稀植,但乔木不大于2×4m,灌木不大于2×1m;
三、车站与单位绿化树木的密度可分设计密度与施工密度。设计密度应为成年树冠的宽度,施工密度以成年树冠宽度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为宜。
第2.3.6条 树种组成及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力瘠薄、干旱、土层浅的地点或防护造林(护坡林除外),可采用乔灌混交、针阔混交或深浅根树种混交;
二、防水林采用耐水湿、耐盐碱、深根性和枝条柔韧的树种,外灌内乔或乔灌混交配置。防雪林采用主体乔木伴生乔木及灌木的行内混交或行间混交,形成三层树冠结构栽植。防沙林采用耐沙压、耐沙打沙割、耐干旱、深根性以及适于沙地生长的乔灌木和草类,在流动沙丘地段配合设置沙障进行固沙造林;同时要考虑先锋树种与主体树种的配合;
三、大面积造林可采用带状、块状或针阔、乔灌混交配置,以利生长、防火和防治病虫害;
四、平原或缓丘陵地段造林,采用正方形、长方形栽植,坡度较大的地方采用三角形栽植;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的配置,要从不同功能要求出发,符合自然界植物群落的组合规律,应用孤植、对植、列植(包括行道树)、丛植、群植、林带、片林、绿篱、棚架、垂直绿化、树坛、花坛、草坪、盆栽等各种形式。
第四节 整地和定点
第2.4.1条 除熟地、腐植土、沙地及路堤、路堑坡面外,造林前要进行整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分不足的地区要全面整地;
二、陡坡或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方,沿等高线进行局部整地或修筑土梗、梯田;
三、排水不良的低湿地、盐碱地,实行开沟整地、修筑台田,以利排水洗碱,也可进行高丘整地;
四、整地前应将杂草、灌木清除。进行炼山时,须在荒地四周开辟宽10m以上的防火线,在无风天从四周往当中烧;
五、整地深度一般为20~35cm。干旱、瘠薄土壤要适当浅整。大苗植树要深整;
六、带状、块状、穴状整地宽度一般为30~80cm,多草干燥地带须加宽;
七、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进行整地、换土、挖方、填方等工作;
八、各种防护林和线路绿化林在整地的同时应将防护沟挖好。
第2.4.2条 造林定点须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标志,尺度准确,行列整齐,定点方向应与铁路、道路、山脊、防火线等垂直或平行设好基线。
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施工图进行放样,定点放线。
第五节 植苗造林
第2.5.1条 造林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已木质化、根系发达、茎干茁壮的苗木造林。凡染有病虫害、遭受冻害、霉烂、机械损伤、劈根和针叶树无顶芽或双顶芽的苗木不得用于造林;
二、造线路绿化林应选用胸径(地上1.3m处)1.5cm以上的大苗。干旱、风沙地区或机械造林,可因地制宜使用小苗或截干造林;
三、使用小苗造林时,限用一级苗或健全的二级苗。
第2.5.2条 造林苗的现地假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苗木运到工地应立即检查,如情况正常抓紧栽植,当天内不能栽完的苗木应当天假植完毕;
二、苗木呈现枯萎、发热、发霉等现象时,须进行水浸或用药剂消毒后再行假植。对霉烂、干枯等影响成活的苗木,应另行假植,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再作处理;
三、假植苗木须选土壤湿润、排水良好、避风地点按每段造林株数分开进行。如遇杂草丛生或土壤粘重,要先行整地打碎土块再行假植;
四、假植裸根苗木须除净捆包草类、杂物,将苗木疏排沟内覆土踏实。如天气干旱须浇水至湿透为止。对针叶树幼苗另加草帘覆盖。
第2.5.3条 人工植苗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栽针叶树小苗用盛有水或泥浆的苗桶盛苗,使根不离水;栽阔叶树苗应随时用草帘遮盖,尽量避免苗根长时间暴露在风日之下。有条件时苗根沾泥浆;
二、要一坑一株,行列整齐;
三、苗根在坑中要舒展、不屈不窝、深浅合适、分层培土踏实,有条件时栽后浇水、封土保墒;
四、北方、东北、西北栽常绿阔叶树或大苗时,栽后要灌足水,以后根据旱情再适时补水。南方地区遇干旱时也须同样处理;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可采用大树移栽方法以达加速绿化或补植缺株的目的。移栽大树以前要做好树种选择、切根、回根、修剪树冠等工作。起挖大树时,容易成活的树种,可用裸树或自然带土起掘,一般应带土球,土球半径一般为树木根径的4~6倍。栽植大树时,树冠整齐的一面应朝向主要视线方向。栽植深度一般是根颈与地面相平。尽可能解除包装材料,分层加土夯实、灌水、封土、设立支柱。
第2.5.4条 机械植苗造林必须提前做好整地,要耙压整平,并经过雨季蓄水保墒。所用苗木适应剪根,认真投苗,栽后及时进行人工覆土踏实。
第六节 埋干造林
第2.6.1条 杨柳类埋干造林一般分三种方式:
一、短干立埋:用2~3年生干材断成45~50cm长,下端修成马耳形,稍斜埋入土中踏实,在干旱地区可全埋不露头以防干燥;
二、长干立埋:营造防水林可选用3~4年生干材长2m左右,下端修成马耳形,立埋土中50cm左右,培土踏实;
三、长干卧埋:适用于干旱风沙地区造林。用三年生带侧枝干材卧埋于30cm深的沟内,粗端与细端可互相重叠衔接。埋土时把背上侧枝捋出地面,填土踏实后,将侧枝齐地面剪平。
第七节 播种造林
第2.7.1条 播种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山地播种造林应在上一年进行穴状整地,做成鱼鳞坑以蓄水保墒;
二、限于松类、栎类等大粒种子或发芽力强的较小粒种子。种子须经检验和精选;
三、为预防鸟兽害,播种前须将种子用药剂浸拌,针叶树种子要消毒防病和拌涂铅丹;
四、针叶树较小粒种子要集中稍深播或播成品字形,以增强耐旱和提高拱土力。
第八节 造林时期
第2.8.1条 造林时期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情况,抓住有利时机造林。南方在早春和冬季,北方、东北、西北在春季土壤解冻后或秋季封冻前进行造林。秋季应避免在土壤粘重或易发生冻拔的地方造林;
二、有经验或气候条件适合时,可在雨季造林。但在土层浅的阳坡或冲刷严重的陡坡不宜雨季造林;
三、植树造林应抓紧进行,每批苗木从包装、运送到栽完的时间须力求缩短,一般应不超过五天。
第九节 检查和验收
第2.9.1条 各林场于造林完工后,应即组织检查,做出记录,对不合要求的及时加以改正。林业管理所重点检查各林场造林情况,进行验收。
委托林场负责施工的车站或单位绿化工程,由林场提出竣工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和交接。
第2.9.2条 林业管理所在每年九月份组织各林场对当年春季、雨季和上年秋季的造林及补植树木进行成活率检查,于月末报铁道部。
第2.9.3条 造林成活率检查评定方法:
一、检查沿线造林时,应由造林单位全面自检列表上报,路局、分局依具体情况组织检查组按报表抽查评定。对大面积用材林地,选出不少于总面积3%的标准地,每一标准地应不大于1000平方米,按株进行检查;
二、车站及单位绿化树木,由管护单位按株检查后报铁路局;
三、绿化大苗在株高1.5m以上处发芽的算成活。但经剪枯后新萌株干达到原植苗标准者亦算成活。
第2.9.4条 成活率标准规定如下表:
------------------------------------------------------------
| | 等级标准(%) |
| 地 区 |--------------------------------------|
| |优 良|良 好|合 格|不合格 |
|----------------|--------|--------|--------|--------|
| 南 方 |90以上|85以上|75以上|75以下|
|北方、东北、西北|90以上|80以上|70以上|70以下|
------------------------------------------------------------


注:(1)按树种分别计算;(2)南方包括:广、柳、成、上、
郑(武、襄分局)局。
第十节 铺种草皮
第2.10.1条 铺种草皮是保护路堤、路堑坡面,防止冲刷溜坍的成本低、收效快的一种护坡措施。在多雨、冲刷严重地段应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第2.10.2条 铺种草皮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做好调查,确定方法,编制施工计划;
二、就近选用根部发达、茎叶低矮、耐干旱和具有匍匐茎的多年生草种;
三、修整坡面,夯补沟缝、坑洼,并做好排水措施;
四、在不宜长草的沙土地段,应在坡面加铺一层熟土或加厚草皮;
五、备齐材料工具。
第2.10.3条 铺种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全面铺种收效最快、最好,但土质良好、坡面不太陡、草皮来源较少时,可用方格法或带状法铺种,其间隔不得大于1m;
二、切取草皮规格要大小一致,厚薄均匀,切边角度统一,不松不散,便于搬运,易于成活;
三、草皮要随掘、随运、随铺,防止干萎;
四、铺时从坡脚往上,铺到堑顶天沟边,并镶入地面内,草皮与坡面贴实,接缝严密,并用竹钉或活柳枝固定在坡面上;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可采用满铺或播种草籽等方法;
六、铺种草皮以气温不高、多雨时期为宜,尽量避免在烈日下施工;播种草籽宜在早春或初夏(当年新籽)进行。
第2.10.4条 养护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边坡铺种草皮竣工后,交由养路工区接管养护,严禁放牧烧荒,割草沤肥;
二、经常检查有无坍塌裂缝和其它问题,及时加以修补;
三、成活前天旱时,须即浇水;
四、土壤瘠薄,草皮生长不良时,可施以稀释的肥料;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后,应设防护设施,加强管理,以利成长。

第三章 育林和护林
第一节 目的和标准
第3.1.1条 为了改善林分的光照、卫生和改良土壤理化性质,减少病虫等危害,促进林木生长,造林后须本着“三分造、七分管”的营林方针,加强抚育管理,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林木保存率,以达到速生、优质、丰产的目的。
第3.1.2条 育林的标准是:
一、郁闭前的幼林保存率,防护林、用材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0%,绿化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5%;
二、抚育及时,林地整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生长旺盛,加速成林;
三、及时处理歪倒、病腐、枯死、有碍通讯信号和行车安全的树木。
第二节 幼林抚育
第3.2.1条 幼林的中耕除草工作,应于造林后开始进行,到幼林郁闭度达0.6以上时为止。
一、中耕(松土)的范围、时间、次数,应根据林种、造林地段和方法决定,要掌握深浅适度不伤苗根;
二、除草应贯彻“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要根据林种、气候确定时间和次数,一般当年幼林宜不少于三次,三年以内的幼林不少于二次,郁闭以前的幼林不少于一次,对干旱、雨多、流沙地区和在坡面上的林木,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次数或割草和不除草。
第3.2.2条 造林后天气干旱时,要及时浇水,特别是对栽植的大苗、常绿树,更要做到浇深浇透,浇后松土覆盖。
第3.2.3条 雨季和多雨地区,要注意排水。低洼和靠近稻田的林地,要预先做好排水沟和拦水堤,以防内涝。
第3.2.4条 要经常检查林木,发现倾斜及时扶正培土。
第三节 修剪整枝
第3.3.1条 凡埋干、截干及茎干萌芽多的树木,以及次生林成活后,应适时进行摘芽、除蘖工作。
第3.3.2条 修剪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营林目的、树种、生长情况决定修剪强度。一般幼林树冠应保持树高的三分之二;绿化林要保持树形美观;防护林须不影响防护作用;用材林保持树干通直,树冠圆满;
二、修剪工作主要在树木休眠期进行;绿化林需要整形的树木,也可在生长期进行;
三、工具应锋利适用,贴近枝干修剪,切口平滑,不得劈裂伤皮;
四、修剪较大枝干应注意在切口涂抹防腐剂。
第3.3.3条 凡适合更新的灌木和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萌芽力强的乔木,应在秋末或冬季进行平茬,但防护林需要平茬更新时,应考虑在发挥防护效能后进行。
第四节 补植和改造
第3.4.1条 凡造林成活率达不到指标或虽达到指标但分布不匀的区段,均须及时补植。补植时使用生长良好同等规格的苗木,按原造林密度进行。
第3.4.2条 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区段,须重新造林。
第3.4.3条 凡林木残缺不全、分布不匀、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的“小老树”区段,要周密计划,统筹兼顾进行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造区段的枯枝落叶、根蘖,必须清除或集中烧毁,重新整地造林;
二、保存率不足25%,而残留的树木较大无法进行补植的区段,应移植归并或伐除,以便重新造林。
第五节 防治病虫鸟兽害
第3.5.1条 防治林木病虫鸟兽危害,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蔓延成灾。
第3.5.2条 防治病虫鸟兽害,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采种、育苗、造林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病菌侵染、害虫繁育,使之危害中断以至消灭;
二、研究分析病虫生活习性和发生发展规律,掌握预测预报,及时防治;
三、及时消除病腐木、枯立木、风倒木及攀藤寄生植物;
四、封锁感染区域,控制蔓延;
五、培殖、保护、利用天敌、采用生物防治;
六、药物防治和人工捕杀。
第六节 采 伐
第3.6.1条 采伐须按林木生长情况,通过调查设计,拟定采伐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施工。
第3.6.2条 抚育采伐的原则如下:
一、有利于调整和改善林分的组成,增强光照和生长条件,提高木材质量和蓄积量,改善卫生环境,加强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
二、抚育采伐的对象限于枯立木、病腐木、风折木、被压木以及倒伏、弯曲、多枝杈、受机械损伤和过密的劣势木;
三、抚育采伐的时间和强度,须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实行限额采伐,严禁过伐和误伐;
四、线路两侧林带的抚育采伐,应按具体生长情况进行,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7,防护林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8。
第3.6.3条 沿线绿化林和防护林只允许更新采伐,山场用材林要适时主伐。
第七节 防止森林火灾
第3.7.1条 铁路林场要充分依靠沿线乡、村、养路、公安、学校、厂矿建立联合护林防火组织,利用一切时机广泛宣传森林法令,加强思想教育、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3.7.2条 在大面积林地周围,须结合山脊、河流、道路、林班和境界开设防火线。并须设有了望台、防火警报器、消防设备、护林防火标牌。
第3.7.3条 在防火期间,机车通过有林区段时,必须设有防火装置,并在规定地点清炉,严禁喷火漏火。
第3.7.4条 育林护林人员在野外用火,须设专人看管。烧荒、炼山须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按防火规定办理。
第3.7.5条 防火工作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生火情除应迅速组织群众进行扑救外,要及时上报,以策紧急救援,不许儿童、老人、孕妇参加救火;
二、易燃物品应远离建筑物30m以外,严禁在接近火源处所使用或修理喷灯、油锯及在室外吸烟弄火;
三、贮木场如距离水源50m以外时应设防火水井;
四、不准露天存放油桶,油库应距离其他建筑物40m以外;
五、每年三月及十月应对厨房、宿舍、办公室、机动车辆库房等进行一次设备防火检查,对漏火冒烟的处所应立即修好。
第八节 林木保护管理
第3.8.1条 各林场每三年进行一次林木调查,按林种、树种、林龄、径级等分别登记入册,建立档案。
第3.8.2条 护林工作须选配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责任区段内经常巡视,依靠地方政府,密切乡、村关系,建立护林网点,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护林爱树,制止一切毁林和违反林政法令行为,并加以初步处理;
二、了解并及时汇报有碍行车树木,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理;
三、掌握管内林木种类、数量、生态,发现有病虫鸟兽危害,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四、防火期制止一切违章用火;
五、携带工具做好林木扶正、修枝、摘芽、除蘖、排水等小量工作,并记好护林日记。
第3.8.3条 铁路林地严禁毁林开荒,并应杜绝下列情况:
一、滥砍盗伐、火烧树干、剥皮、挖根、折枝、撸叶、采花、摘果、拴牲畜、车轧、犁毁;
二、堆积材料、装卸货物、积肥、埋坟;
三、在树干上钉刺线、拴铁线;
四、在林地内或附近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熬沥青、搭棚、盖房、放牧牲畜、猎取鸟兽、排泄污水;
五、其它修机耕路、开挖渠道等毁损林木的行为。
第3.8.4条 林场每半年会同机务、电务、电力部门对沿线树木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做出记录,对妨碍行车了望、通讯、信号、输电和危及行车安全的树木要及时处理;平时根据行车有关人员对妨碍树木的反映,随即派人调查处理。妨碍树木只能由林场负责尽量采取修枝或移植方法解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3.8.5条 车站与单位绿化,由各该单位指派专人管护。
第3.8.6条 要积极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各项林业政策法令。对护林有功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毁林者,除追回林木外,并按规定核收林木损失费,情节严重者,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 育 苗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铁路造林、绿化用苗除设立固定苗圃集中培育外,应结合线路造林需要,在沿线开辟小块育苗地就地育苗;提倡容器育苗;厂、段、院、校和特、一、二等站,凡有条件的也应根据自采、自育、自造的原则,按照育苗技术要求,积极开展群众育苗工作。
第4.1.2条 苗圃区划须根据长远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地形、土质将圃地适当地划分为播种、扦插、移植、大苗、母树林、防风林及试验研究区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合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便于机械作业,有利于排灌和运输;
三、外观整齐,辅助用地(建筑物、积肥场、道路、排灌设施、防风林、母树林、试验区等)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四、新建苗圃地要选择位置适中,交通、电源、水源方便,尽可能靠近车站,排水良好的平地或不超过5‰的坡地,土壤结构疏松,透水通气性良好的沙壤土、壤土或轻粘土,PH值在6.5~7.5之间,含盐量低于0.2%;附近无有毒气体或水源污染。新建苗圃须绘出1/500~1/1000的苗圃设施平面图,并登记为建圃资料。
第4.1.3条 根据育苗需要,苗圃须有下列设备:
一、房屋设备:包括办公室、作业室、温室、防寒窖、工具室、材料室、农药室、车库、厩舍、学习室和生活用房;
二、机具设备:包括机耕、排灌、打药喷雾、除草、掘苗、运输等设备;
三、电力设备:包括动力和照明设备;
四、其他设备:包括气象、测量及科学试验等有关设备;
五、役畜:包括马、骡、牛、驴等;
六、围篱:生篱、刺铁丝网或围墙。
第二节 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
第4.2.1条 育苗须达到下列生产指标:
一、主要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附表略);
二、产苗等级的比率规定为:
苗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苗占30%,二级苗占50%,三级苗占20%;
三、废苗率不超过5%。
第三节 整地和作床
第4.3.1条 苗圃整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适耕期,充分利用畜力、机具及时施工;
二、清除草根石块,精耕细作,深浅适度,耙平打碎,全面耕到;
三、整地深度须根据气候条件、土壤性质、土层厚薄和树种而定,一般为18~25cm,干旱地区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适当加深;
四、有严重病虫害的土地,须结合进行杀虫、灭菌和消毒;
五、整地与施基肥同时进行;
六、盐碱或低湿地须进行秋耕晒垡。
第4.3.2条 作床(作畦)、作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地下水位和树种确定采用高床、低床或平床;
二、长度、宽度、高度适中,苗床布局有利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三、地势和方向合适(垄向尽量南北向),有利于调节土壤温度,改善土壤水分,促进苗木发育成长;
四、床面平整,土壤细碎疏松。
第四节 积肥和施肥
第4.4.1条 积肥须贯彻成本低、肥效高、调制简单、施用方便和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开肥源积极进行。
第4.4.2条 施肥须合乎经济原则和下列技术要求:
一、通过施肥达到改良土壤,保持地力,促进苗木生产的目的;
二、坚持以施用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的原则;
三、采用看天施肥,看地施肥,看苗施肥的合理施肥方法;
四、防止不能混施的肥料一起施用,以免降低肥效;
五、掌握化学肥料施用的时间、用量和浓度,以免灼伤苗木;
六、施用堆肥、厩肥、人粪尿,须经过充分腐熟;
七、适时施肥,最后一次追肥时间,从北方到南方不迟于6~8月。
第五节 播 种
第4.5.1条 播种前种子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切来源的种子,必须经过种子鉴定和发芽试验;
二、精选种子,进行种子消毒;
三、凡种皮厚、休眠期长、不易发芽或发芽迟缓的种子,须根据种子特性进行沙藏、雪藏、浸种等催芽处理;播种已摧芽的种子,须同时做好灌溉准备;
四、为防止鸟兽为害,在播种前用铅丹涂染种子。
第4.5.2条 播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抓紧在土壤水分充足的春季播种。杨、柳、榆种子,可随采随播;大粒种子和休眠期长的种子可进行秋播;两广、福建播种杉木、马尾松可进行冬播;
二、根据种子发芽率、纯度,结合单位面积产苗量确定播种量;
三、根据树种特性确定播种方法,并保持疏密均匀。细粒种子可混沙播种;
四、播种后要随即覆土,厚薄均匀,种子与土壤密贴。一般覆土厚度为种子直径的2~3倍;
五、采用机械播种要防止播种不匀、深浅不一和漏播;
六、有条件时覆土后可在床(垄)面喷洒一层土面增温剂。
第六节 播种地的管理
第4.6.1条 为保持播种地土壤湿润,调节地表温度,防止土壤板结、杂草滋生,有利种子发芽出土,应进行覆盖。覆盖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覆土较薄的细粒种子,在覆土后须加以覆盖;
二、覆盖厚度应适宜,一般覆盖后以不露床面为度;
三、种子开始发芽出土时,须及时分批撤除覆盖物,以利幼苗正常生长发育。撤除时间以早晚或阴天为宜。撤除覆盖物时要注意勿伤幼苗;
四、为节约人力和费用,可用塑料薄膜代替覆盖物。播种后床面已喷洒土面增温剂的可不覆盖;
五、覆盖前宜在床面喷洒化学除草剂,防止杂草滋生。
第4.6.2条 播种地的灌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播种地在播种前须灌足底水,墒情适宜一般不浇水;
二、天气干旱土壤水分不足时,应进行灌水。灌水次数根据有无覆盖物和其厚度、树种来决定;
三、杨、柳、桉、泡桐等细粒种子,用细眼喷壶、喷雾器或喷灌设施多次少量浇水,以经常保持土壤湿润为宜。
第4.6.3条 播种后幼苗出土前的松土除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土除草工作宜在雨后或晴天灌水后进行;
二、松土除草时不要碰伤幼芽;
三、覆土浅的树种宜用松土器在行间松土,覆土较厚的可进行全面浅层松土。
第七节 扦 插
第4.7.1条 硬枝(硬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应取自生长健壮、无病虫危害、幼龄母树萌芽条。穗长15~18cm,粗0.8~1.2cm。上下剪口平滑,下端可剪成马耳形,上端剪口下应有1~2个饱满芽(柳除外);
二、插穗剪好后根据粗细进行分级,如不立即扦插应用湿沙埋藏;
三、扦插时期以春季为主。埋入土壤深度,视地区、气候、土壤条件而定:南方多雨地区为穗长的8/10~9/10;北方干旱地区可适当浅埋。插穗应与土壤密接,株行整齐,防止倒插;
四、插后立即灌溉,达到土壤湿润;
五、对发根缓慢或困难的树种(毛白杨、河北杨等),在插前可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以促进发根;
六、平均成活率应达到90%。
第4.7.2条 软枝(软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取自健壮幼龄母树,应选当年半木质化粗壮枝条,穗材一般为8~15cm,每穗具有2~3个芽;
二、插穗宜在扦插前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埋入土壤密度为穗长的3/5~4/5,并与土壤密接;
三、扦插时期视当地气候条件而定,可进行春插、梅雨季插或秋插;
四、掌握好灌水、遮荫,使土壤经常保持湿润;
五、平均成活率达到90%以上;
六、积极试用蛭石粉或其他能促进发根的基质进行无土扦插,以提高成活率。
第4.7.3条 根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桐、毛白杨、河北杨、香椿等用枝插生根比较困难而根蘖力强的树种,宜用根插繁殖;
二、插穗从母树周围挖取,或从苗木出圃时修下及起苗时切断残留在土内部分剪取。穗长为10~15cm,粗0.5~1.5cm;剪口要求平滑,随取随插;
三、一般直插或斜插。插穗露出地面1cm左右,防止倒插。插后稍加压实并及时灌溉。
第八节 移植和培育大苗
第4.8.1条 苗木移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移植苗木多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树液尚未活动前进行,常绿树可以在生长期进行;
二、宜选择阴天或无风晴天进行;
三、掘苗应避免损伤根系。移植前进行适当修枝修根;
四、移植时要深度合适,苗木直立,苗根舒展,打碎土块、压实,防止透风。移植后进行灌溉。
五、保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使用机械松土除草时,株行距应适合机耕需要;
六、移植常绿阔叶树苗须先剪叶。
第4.8.2条 培苗大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隔一定年限按照规定密度裸根或带土移植,移植后充分灌水,并加强抚育管理工作;
二、移植时截干的苗木待萌条发出后,选一个健壮直立萌条为主干,摘除多余的萌条,以促进主干向上生长;
三、主干生长至一定高度,采取剪梢、摘除顶芽办法抑制高生长,以加速茎生长和侧枝扩展,使树冠开阔丰满;
四、对树冠进行修剪整形工作:行道树可修成自然形树冠或伞形、杯形人工树冠;观赏树整修成扇形、杯形、灯台形、圆锥形、单干形、圆球形树冠(防护林多为自然形树冠)。
第九节 抚育管理
第4.9.1条 苗木遮荫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红松、落叶松、云杉、杉木、水杉等针叶树,以及幼苗较嫩弱的杨、柳、泡桐、桉树等阔叶树,在幼苗出土撤去覆盖物后根据情况进行遮荫;
二、荫棚距床面高度约40~50cm,搭棚材料宜就地取材;
三、掌握每日遮荫时间,连续遮荫时间不宜过长,阴天不必遮荫;
四、透光度:播种苗为30~50%;软材扦插苗为20~25%;
五、采取相应有效技术措施,力争全光育苗,培育优质壮苗。
第4.9.2条 间苗工作要早间早定,适时适量,阔叶树一般间苗1~2次;针叶树间苗2~3次。间苗宜在雨后或浇灌后进行,不得带动邻株,间后立即浇水。定苗数宜略高于计划数,定苗后要求幼苗分布均匀。
第4.9.3条 苗木灌溉时间和灌溉量,应根据树种特性、当地气候、苗圃土壤条件确定。一般幼苗凡喜较湿润土壤的灌溉次数可适当多些;比较耐旱或深根性树种灌溉次数可适当减少。有条件的苗圃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人工降雨设备。
第4.9.4条 苗圃排灌渠道宜全面规划,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水沟和防洪设备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大雨时派专人巡视并及时修整被冲毁的水沟。
第4.9.5条 松土除草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
二、松土除草的次数、深度要根据气候、土壤、苗木根系生长发育状况和杂草滋生状况而定。幼苗期每隔10~15天一次,速生期每隔15~30天一次。松土深度:幼苗期以2~4cm左右为宜,速生期可逐渐加深到6~12cm。一般情况下针叶树松土可稍浅,阔叶树可稍深,苗根附近和株间可浅些,行间可深些;
三、提倡采用化学除草剂灭草。
第4.9.6条 防治病虫害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掌握病虫发生规律,抓住病虫生活史中薄弱环节,在关键时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第4.9.7条 苗木清查工作须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并建立育苗台帐。
第4.9.8条 为防止苗木发生冻害、冻拔和生理干枯,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对一些针叶树种和抗寒力弱的阔叶树幼苗,根据不同地区、树种和当地气象预报,采取熏烟、灌溉、排水、覆土、覆草、设防寒障、冬灌、窖藏、喷白等措施防寒防冻。
第十节 苗木出圃
第4.10.1条 起苗时间应根据树种特性确定,要与造林时期紧密配合。利用适当的锋利工具起苗,保持根系完好,不伤枝干。要创造条件采用机械起苗。不得用手硬拔苗或埋没遗弃及任其风吹日晒。
第4.10.2条 苗木分级(选苗)工作,应在活动工棚或背风处所进行。按照苗木质量标准进行分级,剔除不合格苗。合格苗应数量准确,等级分明。
第4.10.3条 苗木起掘后不能及时包装运输时要进行假植。假植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土质疏松、排水良好、避风处所进行假植;
二、假植方向应使苗木倾斜(45°左右)与正午太阳射线平行,以减少蒸发;
三、疏排、深埋、踩实、根土密接、深浅适度;
四、按树种、等级分别假植,树立标牌,记清数量;
五、较大面积假植区,每隔一定距离留出一条步道;
六、假植松苗须进行覆盖,窖藏苗须注意通气、排水;
七、风沙寒冷地区须在迎风面设立风障;
八、假植越冬的苗木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4.10.4条 苗木出圃必须进行包装。包装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要与运苗工作密切配合;
二、每种苗木每包数量一致,误差不得超过2%,每包重量以30~35kg为宜;
三、包装前苗根要沾泥浆(忌用过粘土壤),并在包内填放充分吸水的碎草或湿藓苔等;
四、包装方法一致,松紧适度,并在苗包上拴上标签,注明树种、株数和发送地点;
五、苗包堆放整齐,不要过高,堆上不得放置其他笨重物品,装卸时注意轻放;
六、长途待运苗应适当浇水;
七、有条件的可用塑料材料包装。
第十一节 土壤改良
第4.11.1条 为保持苗圃地力,改善土壤结构,避免病虫危害,育苗土地可进行适当轮作。如:不同树种轮作,树苗与豆类或绿肥作物轮作等。一些松类苗木具有菌根,可以连作。
第4.11.2条 为改良苗圃地的化学物理性质进行土壤改良时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化学中和方法改良酸碱性土壤时,应注意用法,掌握用量;
二、用洗盐、洗碱方法时,要适时放水,灌水后充分翻耙;
三、掺用河沙、炉灰时应先过筛;
四、圃地水位过高时,应加强排水,降低水位;
五、不得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有效的化学方法改良土壤。
第十二节 良种繁育
第4.12.1条 繁育良种是加速林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之一,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引种驯化,建立和加强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第4.12.2条 进行树木引种驯化时,必须经过试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标准是:
一、能适应新环境的日照、温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并能旺盛生长;
二、不仅初期生长好,后期或第二代也不衰退,能保持其优良特性;
三、能抗御病虫害。
第4.12.3条 建立优良母树林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应设在该树种造林的中心地区,交通方便,地势平缓,周围没有品质低劣的同一树种存在;
二、地形开阔,背风向阳,立地条件较好;
三、是该树种的优良林分,其中符合采种条件的优良母树在林分中不得小于20%,而且分布均匀;
四、伐除发育不良和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和非目的树种;
五、引进灌木控制杂草,采取改进地力措施,保证种、穗产量与质量;
六、树立标牌,专人看管,不得毁损或主伐;
七、建立技术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第4.12.4条 选择优良母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长迅速,材质优良,树干通直,冠形良好;
二、树龄适中,生长旺盛,结实良好;
三、枝叶旺盛,枝下高较低;
四、经济树种,必须品质优良、产量丰富;
五、抗病虫危害,无机械损伤;
六、具备该树种的优良特性而又品质超群。
第4.12.5条 选择种子园园址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一、根据本局气候和土壤状况进行合理布局;
二、交通方便,不易遭人畜危害;
三、林地肥沃,地势开阔,地形平缓,阳光充足,不受风害;
四、园址周围500m范围内没有同一树种的林分;
五、具有营造速生的隔离林带和区划为采种区、试验区和优树收集区的立地条件。
第4.12.6条 结合林木普查,发现适应性强、抗病虫、干形通直、林质优良、速生丰产及品种特异林木时,应将树名、林龄、造林规格、树高、胸径、中央径、材积、形率及良种树木15m半径以内的树冠投影等调查清楚,进行登记,合于优树标准的,即初选为优树。经林业管理所复选合格后,定为优树,并建立标牌和栅栏妥为保护。
第4.12.7条 对优树、母树林、种子园等应责成专人进行科学的抚育管理。
第4.12.8条 在优树上采取种穗须经林场场长批准,并应注意保持优树的旺盛生长。供应路外单位,须经林业管理所所长批准。
第十三节 采 种
第4.13.1条 采集种子、穗材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进行物候观察,充分掌握母树开花、结实期的生长动态;
二、采集前由技术人员进行产量调查,并根据种子、穗材发育程度确定采集日期;
三、根据母树情况、果实种类,采用适宜的采集方法;
四、选择树冠中部向阳面的种子,并随时检查质量;
五、丰歉年不定的种子,在丰收年要大量采集,以供歉年使用;
六、采取种子、穗材不得损伤母树;
七、对品种优异的母树种子要单独存放;
八、所采的每批种子、穗材均须将产地、母树编号、纯度、等级、采集人等填入采种登记卡。
第4.13.2条 调制处理种穗,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果实种类特点,选用适宜的调制方法;
二、充分精选,剔除虫蛀、空粒及夹杂物;
三、选后及时干燥、分级;
四、选用无病虫、粗细一致、芽苞茁壮、富有生机的穗材;
五、调制后的种穗,凡不立即使用的应进行合理贮藏。
第4.13.3条 贮藏种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含水量低,秋收冬藏春播的种子,可用低温密封干藏法,贮藏室应保持5℃左右的低温条件;
二、栗、栎、胡桃、红松等含水量较高或休眠期长的种子,可用沙藏、低温层积贮藏等湿藏法,并做到防鼠、防病虫危害;
三、露天埋藏须层积均匀,深浅适度,覆土踏实,有通气孔,并做好防鼠工作。穗材应排列整齐,覆沙湿润适度;
四、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4.13.4条 种穗运输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验质量合格,并进行消毒后方得运出;
二、包装严密、牢固、整齐,并附有品名标签;
三、要采取妥善处理方法,防止种子受湿、发热、发霉,穗材要防止干枯和受热、受冻。
第4.13.5条 调拨种子穗材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地的土质、气候相似,或已有栽培经验的;
二、贵重穗材应由专人随身携带;
三、调拨时附有种子检验证。
第4.13.6条 种子检验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量采集或收购的每批种子,应随机取样,将样品送种子检验站,取得检验证;
二、自采自用;随采随播的种子,可就地进行纯度和发芽率的简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真伪、纯度、重量、含水量及发芽率;
三、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种子不得播种。
第4.13.7条 植物检疫是防治病虫害的法律措施,为了杜绝病虫害在地区间传播流行,必须对种子和苗木进行检疫。各铁路局参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林木病虫害的检疫对象,划定区域和保护区。

第五章 安全作业
第一节 安全纪律
第5.1.1条 铁路林业各项作业除认真执行本规则外,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操作细则。
第5.1.2条 从事有关行车、人身安全的林务、机械动力、电力等工种,不经考试合格,不准单独工作。新工人(临时工)作业前,应由工长或领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讲授好操作要领。
第5.1.3条 工作中严禁说笑打闹、抛掷工具及一切违反安全行动。
第5.1.4条 凡耳聋、色盲、精神不正常和有心脏病的不准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5.1.5条 林务工长须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工长每天点名时,须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工具及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5.1.6条 发生事故立即逐级上报,并由林场或林业管理所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堵塞漏洞措施,克服不安全现象。
第二节 沿线作业
第5.2.1条 在沿线作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两侧同时施工,应妥善组织施工队伍,并设专人防护,尽力避免跨越线路工作;
二、不得在道心行走、在轨道上坐卧休息、在邻线上和两线之间避车;
三、不得在道床上堆放苗木、草皮及工具材料;
四、通过桥梁、隧道必须首先确认无车。人员众多时,设专人防护了望;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坡面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工具。上下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工作,坡顶及坡脚,不许行人通过或逗留;
六、使用平车运苗,必须按行车安全有关规定办理,设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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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9-27 颁布 2002-9-27 实施 文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键字: 实施 工会法 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组建工会,依法成立筹备机构,在职工中发展会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条件,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六条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地、州、市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或者省总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八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以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其他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工会与单位参照上述比例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行政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补贴等,由所在单位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非专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或者工作量,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自任职之日起,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辞退担任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和劳动、就业、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以及其他重大政策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磋商、协调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向,并监督其实施。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就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产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企业代表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吸收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

  第十九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和其他权益受到侵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工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会协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现场负责人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行政方面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建议不被采纳,工会可以支持职工拒绝操作或者临时撤离危险现场,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上级工会和省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无视职工正当理由强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者,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会承担其日常工作,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应当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兼并、破产等方案以及有关裁员、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元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基层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公司制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对公司重大问题行使参与决策或者监督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在研究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机关、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由本级财政按季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

  工会因经费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同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帐户。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会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工会及其所属的 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终止,其财产、经费经依法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实行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代表职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签订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违背职工意愿加班加点,或者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

  (七)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八)职工团参加工会活动,而被扣发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

  (九)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五)不签订、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擅自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或者受到打击报复,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征得本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同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工作岗位,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延长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劳动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

  (四)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或者侵占工会经费、财产拒不返还的;

  (五)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经催缴仍拒不交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秘密划定密级的方法及商业秘密的标识

唐青林


  一、商业秘密划定密级的方法
  划定密级是企业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保护国家秘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但我国并没有立法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等级划分方法、商业秘密划分为几个密级等等。但有些地方立法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定办法作为参考,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规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级的划定提供了标准。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虽然国家没有强制企业划定密级,但为了更方便的管理和保护商业秘密,目前很多企业都纷纷对商业秘密进行划定。可以参照国家秘密划定的方法,把商业秘密划定为三级;也可以参照中央企业划定的办法,实行两级制。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方法。大部分企业都选择划定为三级:绝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机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秘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明确标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中规定,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让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即可说该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企业员工通过正常途径都不能知道哪些属于保密范围,则何来履行保密义务可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中把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作为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标志之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的职责。
近些年,许多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机构总结企业保密工作的经验,明确立法要求企业对技术秘密加以明示。比如,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企业可以参考以上对商业秘密明示确认的方法,分别对书面形式的、非书面形式的、涉及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采取易识别易管理的标识方式。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主要作用体现在:一是告知作用,告诉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这属商业秘密,是需要保密的文件;二是告诫作用,告诫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三是警告作用,警告不相关的人不要去翻阅、复制、传播等,否则很可能卷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去;四是证据作用,当该企业卷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时,企业可以以此标识作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及保密常识,企业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而且标识应当明显、合理、完整,才能真正有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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