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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1:13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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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今年2月17日你院就《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来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及有关条款提出对刑事申诉应当审查,由谁审查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应当首先由审判人员进行审查。至于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根据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掌握。如刑事申诉涉及对事实和罪名的认定需要调卷审查,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以保证处理申诉工作的质量。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立卷,能否理解为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应否视为案件?我们认为,《暂行规定》所讲的立卷,是指立申诉卷,不是指再审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是一个大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诉的审查,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后才可作为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经过审查后决定调卷审查的,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送卷请示的,均应作为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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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批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发行工作在即。为确保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基金帐户的开设和基金申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证管部门应督促当地开户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周到服务,维护好开户、申购秩序,保证基金发行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对在基金帐户开设、基金申购以及日后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各地证管部门可比照授权监管证券经营机构的范围进行查处,超过范围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


1998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3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关于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院1955年5月18日行字第801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所答复,兹将该批复有关部分抄送你局一份,请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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