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38:12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8月17日,国家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授权是什么性质的授权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我局认为这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授权,不是法律法规条文直接明确的授权,因而属于行政授权。由于各地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任务的轻重不同,情况差别很大,为保护执法的严肃统一,我局拟不在全国范围内授予某一部门行政处罚权。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状况,就某一案件进行授权。
授权要有正式文件,并明确授权范围。查处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查处单位负责。同一案件不能重复处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广西龙胜韦某金融诈骗一案的研讨! 诈骗乎?罚金重乎??

龙君钱


被告人:韦某 农民 广西龙胜泗水某村人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日,韦某在龙胜县某农行柜员机处发现一张他人遗留的银行卡(卡内余额2万多元)。韦某先后分9次,每次取出2千元,共取走1万8千元。后归案。一审法院认定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研讨问题:本案是诈骗还是盗窃? 处以2万元的罚金对于一个农民来说是否过重??

  法理阐述:

  至于本案所涉罪名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尚未统一的观点且争议很大。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也不大。不过如果有司考打算的考生,应当了解本案应定盗窃罪的一些学者观点。

  如张明楷教授在法律社出版的《刑法学3版》第736页认为“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及第602页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子上取款,成立盗窃罪”去年(08年),张教授在《清华法学》杂志上又发表了《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其他学者如周光权教授(清华)在人大社出的《刑法各论》第302页也持和张相同的观点 ,在此不一一论述。

  当然,认为本案是诈骗的学者和实务者,在取款机运作正常的情况下,都把它当“人”看,既我们可以“骗”它。一旦机子出了问题,你们就不把它当“人”来看了。不是吗?例如我们到取款机取2千元,但机子仅吐出2元。还把余额10万元清零了。请问事情发生经法院审理了以后,是不是该把机子丢到牢房里面去??显然,笔者赞同前述两位清华法学者的观点。即在骗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诈骗罪。在机子上冒取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至于本案的自由刑,笔者认为还是合乎人意的。但2万元的财产刑对于一个出身于贫困县的农民家庭来说,太重了。也太不现实了。以下浅析这种过重罚金刑的弊端。

  之一:法律对贫农的不平等性
  只要信用卡诈骗罪一经成立,据《刑法》196条都“并处2万元以上罚金”。作者看来,形式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实际上却并不平等。对于那些贪腐分子和腰缠万贯的商人来说,几万元的罚金仅像九牛失一毛而已,无关痛痒。但对于一个卑微出身,浪迹于社会的最底层农民来说,就意味着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想不开的家庭成员甚至会失去性命!

  之二:罚金刑的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虽常被适用。但执行效果却差强人意,往往会出现被告人根本没有资金或其他原因难以执行。正如陈兴良在人大社的《宽严相济刑策研究》第115页中的“统计研究表明,其罚金刑的执行率仅有36%”。笔者断言,像本案20出头的青年农民韦某这一年龄段的绝大多数青年不可能有如此多执行款,即使打工每天30元,看来韦某不吃不喝也要700天哪。本案会不会成为一种所谓“空判”,我们拭目以待。

  之三:罚金刑如此之重,必会株连其亲属。
  罪者自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像生命刑和自由刑比较容易理解也不会株连其他亲朋。但是财产刑却会直接株连无辜。特别是本案被告人父母将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我们祈祷他们能顺利走过这一关。不要像去年在桂林市打工的两位龙胜姐妹因被骗4万元钱双双自杀(详见《桂林日报》)。其实本案的主观恶意程度并不深,比起龙胜政府某办公室那些“骗”扶贫款17万多元的那些共同犯罪分子来说(详见作者著的资料5)。简直天壤之别!

  本案被告人年仅20余岁的农民,也刚脱离父母的肩膀。由于无法抵挡一瞬间突如其来的诱惑。为此需要这个家庭或者整个家族来承担如此沉重的负担,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盛行的今天,未免还有“重(罚金)刑主义”的残留之嫌!

  之四:最可怕的是由于这种“重刑”,将有可能导致再次犯罪
  通过这种不合理的罚金刑,实际上已经彻底改变了农民韦某家庭的正常生活。虽然没有给亲朋邻里留下“蹲过监狱”的烙印。但过重的2万元罚金,不利于其改过自新。相反,极有可能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这也是我们同为一个龙胜农民不愿意看到的。

  由以上弊端我们不难看出《刑法》第52条的规定中无“财产情况决定数额”是不科学的。立法者应当考虑恢复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52条“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决定罚金数额。”

  其实低于法定刑的判例并不是没有的,如某歌厅经理黄某,冒用他人证件到银行取走34463元,也就并处了3千元罚金而已。这个案情详见沈德咏的《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中,同时在复旦大学社的《刑法案例教程》第412页也记录了该案件。至于本案,若并处法定刑之下,是常人能够理解的。甚至会认为,龙胜法官并不像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所形容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被告人亲属也会感激不尽。

  综言,本案是诈骗还是盗窃没有多大现实意义,但并处的罚金刑过重是有目共睹嘀。作为一群有智慧哲理的法官,在研判法理、换度人情的基础上,应使得这样的个案处理达到“钱法和谐”之境,那也是我贫困县贫民之福祉啊!(完)龙于陋室 2009-12-5凌晨

资料及推荐优秀书籍:
1.《金融法学》 汪鑫(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 7562016045
2.《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 张明楷 清华大学 7302119279
3.《刑罚通论》 马克昌 武汉大学 7307026810
4.案情内容参考 作者:廖德超 吴列军 两位龙胜作者
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729(中国法院网-广西)
5.劣文“弊端之三”中提到之广西龙胜政府某办公室腐败案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已经200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8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内部工作制度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结构应当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七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工作。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修改,并形成草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

  与其他市级机关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前,还应当经市政府公文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制必要的文本。文本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和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范围发送规范性文件文本,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将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市政府公报编辑室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政府公报编辑室和市政府信息中心收到文本后,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刊登。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洛阳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索取或者复制。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备案:

  (一)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三)县(市、区)、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五)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

  (三)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必要时,还应当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执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市、县(市、区)政府的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3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日。

  第二十四条 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该函的要求予以回复。

  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由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在60日内予以撤销。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现违法和不适当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意见,提请本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季度公布目录,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所有文件目录。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法性、适当性。被核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对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并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未按本办法审核或者备案的,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按照省政府《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的有效期限。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无需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修订。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定时间后,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