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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2:45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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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快我市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强技术开发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
新产品开发指试制本市范围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或技术特征上有显著改进或提高的产品(不包括新的花色品种);参照国外先进技术、产品或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开发工作应根据生产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科研,经过小型试验(或单机制造)、中间试验(或
工作性试验)等必须的完善过程,达到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为批量生产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参数。
新技术推广指推广应用对改变行业面貌有较大推动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带有方向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掌握引进技术的原理和技术诀窍,生产出达到规定标准的产品;对引进关键设备的翻版、仿制,以及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在掌握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基础上发展创新,推出有自己特色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或新技术。

技 术 开 发 计 划
三、技术开发计划要严格制定,分级管理。
企业的技术开发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和管理,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几个企业、几个行业的,由为主企业负责上报主管部门,主管公司(局)或市经委会同各有关企业编制和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的技术开发年度计划。
市经委负责编制市技术开发计划,计划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计划,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的技术规定开发范畴选定。凡列为市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计划任务书,报主管局(公司)审定。

技 术 开 发 经 费
四、凡属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材料试验等非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属正式投产所必需增添的生产设备,测试仪器及相应的土建支出等非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从企业税后留利按国家规定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列入市计划的项目,如上述几项资金不足,可申请技措贷款或财政补助。
五、有条件的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财政任务的前提下,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摊入成本。
六、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专案核销,在营业外列支。
七、为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从1986年起,由市财政划拨周转金,建立市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消化吸收两种专项基金。由市经委掌握,财政局专户管理,企业有偿使用。
八、企业申请使用新产品的开发基金、新技术消化吸收基金,应以计划任务书形式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经委会同财政局上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鉴 定 和 投 产
九、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方可正式投产。鉴定工作按省政府闽政[1985]31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执行。凡属下列情况者,提交市以上鉴定;国家、省下达的开发项目;国家规定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企业认为应该提交市以上鉴定的。
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由上级部门按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一、新产品试制成功后,企业可根据产品试制期间的成本,加上纳税金和适当的利润,自行制订试销价格,试销期为一至二年。试销期满,按物价分管权限,报物价主管部门正式定价。

新 产 品 成 免 税
十二、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省政府闽政[1984]43号文规定,新产品可以享受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待。减免税的幅度和期限,按照省经委(会同省税务局)闽经科[1985]130号文颁发的《关于实施福建省新产品减免税的若干规定》及财政部(85)财税字
383号通知执行。
申请减免税的程序是: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市经委核准确认,凭经委、主管部门签署的“新产品开发成果登记表”,及“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证书”、“申请减免税报告”和“新产品单位产品成本利润表”向税务部门申请,由税务部门核定。
新产品减免税期限自产品试销之日起计算。
十三、为增强企业自主开发能力,企业新产品减免税增加利润所提取的专项留利应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有关部门对该资金应加强管理。

考 核 和 奖 励
十四、新产品开发,必须进行经济效益考核。新产品统计报表实行月报的形式,由经委、统计局汇总。
十五、对技术开发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奖励。该项奖金从企业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符合规定的免征奖金税。

附 则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七、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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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王某与张某在某蔬菜市场上因为占用摊位的大小而发生口角,双方约定斗殴。王某遂找来其朋友刘某、方某参与斗殴,并指使方某购买刀具。刘某纠集赵某、周某、朱某,方某又纠集成某、魏某,因此,王某带领同伙共计8人前往斗殴地点,到达斗殴地点后,王某被其父亲强行带离现场。张某纠集孔某、韩某等6人手持棍棒赶赴约定地点。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成某持刀刺韩某胸部、腹部数刀致其死亡。
  分歧意见:成某在聚众斗殴中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应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对其转化主体的认定毫无疑问。而对于其他共犯是否也应以转化后的行为来定罪处罚,理论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不仅直接实施者应定故意杀人罪,而且依据共犯理论,对在聚众斗殴中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因此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考虑)
  第二种意见: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本案中因首要分子并未参与,依据罪责自负原则,只转化直接致人死亡的实施者,对首要分子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聚众斗殴罪。
  第四种意见:不能单纯以是否参与来概括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综合具体案情进行个别分析。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否转化,应结合案件并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做判断。
  从主观因素来看,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倘若直接实施的斗殴者超出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故意范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直接实施者的行为应单独转化。如果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直接实施者有概括的故意,则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和直接实施者一同转化。
  就本案来看,在矛盾发生后,王某首先提出犯意,后纠集刘某、方某并指使方某购买刀具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器械,由此可看出王某在聚众和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组织、指挥作用,不论其是否直接参与斗殴,对王某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方某和刘某在明知斗殴的情况下,分别纠集多人,且方某为斗殴而购买了刀具,应视为积极参加者。
  在斗殴前,王某指使方某购买刀具和方某购买刀具并积极参加的行为,即可表明王某、方某明知使用刀具参与斗殴,可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仍未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做出明确的限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一种概括的故意,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包括故意杀人的故意,成某斗殴中致人死亡的结果并未超出王某、方某主观故意上的限制。因此,本案中对致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并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人死亡的实施斗殴者成某和未对斗殴结果予以明确限制的首要分子王某及购买刀具并纠集成某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方某。对于其他积极参与者,如刘某,其并未对成某有概括故意,也并未对死亡的受害人施以加害行为,现有证据也表明其斗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则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转化,而应根据其具体的聚众斗殴行为定聚众斗殴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34页。

  (作者系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张红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1967年4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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