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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9:26:14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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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强对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分流安置,根据《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区(县)局属集体企业及其下岗待工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是《下岗待工证》的主管机关,负责《下岗待工证》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下岗待工证》的核发。
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所属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下岗待工证》的核发。
第四条 《下岗待工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分别由各区(县)劳动局和各局总公司签发。
第五条 下岗待工人员有分流安置要求的,首先向本企业提出分流安置书面要求,由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批准。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局(总公司)职工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的下岗待工登记,并发给《下岗待工证》。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收回《下岗待工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1.下岗待工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统一上交;
2.下岗待工人员被本企业安置或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收回上交;
3.因劳动教养、判刑等,由企业收回上交;
4.下岗待工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收回上交;
5.下岗待工人员两次不接受企业及有关部门分流安置的,收回《下岗待工证》;
6.下岗待工人员两次无故不参加有关部门的职业指导和转岗转业培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下岗待工证》。
第七条 《下岗待工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丢失。
第八条 《下岗待工证》有效期为一年。下岗待工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按照《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再视为下岗待工人员。
第九条 《下岗待工证》封面印有“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字样,并附有洽谈会入场券四张,做为参加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证明。
《下岗待工证》贴持证人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有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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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技术特长|下岗原因| 下岗时间 |备注
--|----|--|----|----|----|----|---------|---
| | | | | | |年 月至年 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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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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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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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企业(章) 主管单位或区(县)劳动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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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北京市企业下岗 | 1.此证是下岗待工人员的下岗待工证 |
| |明。下岗待工人员凭证可享受规定的服务 |
| 待 |项目。 |
| | 2.填写时用钢笔、毛笔。 |
| 工 | 3.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
| |过期无效。 |
| 证 | 4.下岗待工人员一经安置将证交回发 |
| |证机关。 |
| 北京市劳动局印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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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身份证号□□□□□□□□□□□□□□□□|
| | 照 | | |
| | | |姓名____性别__ |
| | 片 | |出生日期_____民族____ |
| | | |文化程度_____专业特长_____ |
| |(发证机关盖章)|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 |
| | | | ______________ |
| ----------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 |
|序 号:________ | |
|发证机关:________ | |
|发证日期:________ | |
|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
| 至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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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转业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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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培训单位 | 培训内容 | 是否结业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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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记录
----------------------------
日期 | 介绍单位 | 经办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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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招工招聘 | 招工招聘 |
| 洽谈会 | 洽谈会 |
| 入场券 | 入场券 |
| 4 | 2 |
| | |
|----------|----------|
| | |
| 招工招聘 | 招工招聘 |
| 洽谈会 | 洽谈会 |
| 入场券 | 入场券 |
| 3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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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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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标委农[2007]3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协会,认监委、总局有关司(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更好地把总书记提出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健全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质量安全控制。为此,就全面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十一五"期间,要继续联合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以支撑与服务农业的相关标准为补充,着力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的技术水平,加大重要标准的实施力度,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抓好产地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安全控制和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诊治等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延长农业的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增值,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抓好精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深加工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培育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品牌农产品,突出保护好我国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农产品,形成"精品项目",发挥示范区的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要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广"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农户"等示范区的建设模式,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到"十一五"末,示范区由"十五"期间平均每个县1个增加到每个县5个左右,扩大示范面积和示范领域,实现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实施标准化生产。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平,完善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以控制农产品、加工食品卫生和质量为重点,加快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等环节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当前,重点在食品安全标准清理的基础上,抓好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1141项国家标准和1322项行业标准的修订。到"十一五"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使我国食品标准的标龄由现在的平均12年降低到4.5年,制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之内,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我国食品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突出抓好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要求,食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新技术、新资源、新型转基因等农产品、食品方面标准的研制。
  要逐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标准制修订的应急机制。特别是针对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突发事件,要从使用情况信息的收集入手,开展分析和研究,并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建立快速应对机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适用性,为准确、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依靠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农业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对涉及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项目,要作为重点,优先立项,给予支持。要重点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检测技术、转基因产品、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追溯和召回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跟踪食品安全重大项目的研究,重大科研项目要突出标准制定,形成标准的早期介入、积极跟踪的有效机制。研究成果一旦具备成为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条件,力争同步转化为国家标准,解决食品领域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的生产加工条件、膳食结构和生活习惯等多项因素,积极吸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的成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

  四、抓好食品标签标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标签标识制度,不但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明确可靠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食品监督检验部门实施监督检验、履行执法职能的技术依据。今后一个时期,要把食品标签标识的标准制修订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开展食品营养标签、转基因食品标签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把食品标签标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使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公开透明、清晰明了,能够让消费者看得懂,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可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涉及安全卫生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污染物、致病微生物、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转基因产品等新技术产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动植物检疫规程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扩大检测方法标准的覆盖面和与限量标准的匹配性。开展具有灵敏度高、准确性好、国际公认的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方法标准的研制,使其能够利用现代分析仪器和技术,进行多组分同时检测,提高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实现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发展高效快速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技术的筛选方法标准,推动检测方法标准在生产、加工和收购现场的应用。

  六、积极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增强我国食品农产品竞争力。建立健全国外技术法规评价体系,对国外技术法规草案中涉及我国企业利益的技术内容加紧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我方意见,提前消除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要求。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2010年前完成一批食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对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积极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指令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快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重要标准,有效保护国内农业和食品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同时,要重点抓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ISO22000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提高我国食品企业的竞争力。

  七、加快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发挥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互联互通大平台,实现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尽快整合国内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信息资源,实现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与国内各行业、各地方的链接,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等问题。在现有国家基础性农业标准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平台的服务面,开发标准化信息平台的服务新功能,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继续与各主要贸易国共建双边技术标准资源共享平台,为广大农民和企业提供贸易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方面信息,减少双边贸易摩擦,提高平台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为广大农民、消费者和企业服好务。

  八、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以特色、优势产品为重点,实现标准的国际突破。加大食品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尽快转化为我国标准,到"十一五"末,力争实现食品标准采用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提高到85%,以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水平。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加快食品标准领域的自主创新,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力争使我国的白酒、茶叶、中药材、粮食、蜂王浆、花卉等方面的优势产品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强我国食品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我国食品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走上国际舞台创造条件。

  九、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在现有18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配合农业、商务、税务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加强质量监测。切实抓好场地环境卫生、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包装材料、运输器具、仓储设备等标准的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溯源制度,指导种养殖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标准的监管,规范初级农产品的分等分级,促进农产品贸易,实现优质优价,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十、抓好餐饮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以餐饮业环境卫生要求、餐饮业术语、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业服务质量要求、餐饮业配送服务为重点,建立重点突出、定位准确、相互协调的,服务基础标准、质量标准、资质标准、信息标准、环境卫生控制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相配套的餐饮服务标准体系,为确保饮食的安全和卫生,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有效保护人身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广泛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广泛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各类农业和食品安全等重要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标准化培训,特别要加强过程控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力度。帮助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掌握标准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自觉按标准组织生产;推动工作基础好的大型企业利用标准化手段上规模、上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并发展农业和食品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宣贯活动,增强广大农民、企业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引导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人人讲标准、用标准,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开透明、多方参与、以科学依据为基础的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依靠各级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四、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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