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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8:57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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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司法部


吉林省司法厅:
吉司发电13号《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否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作为顾问单位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请示》收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其业务范围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已
有明确规定。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委派其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诉讼并不收取报酬者除外)。





199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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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1〕18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办理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规章草案的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规章草案,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年度立法计划执行。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实际,急需制定规章但年度立法计划又未列入的项目,应当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上报。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规章草案,应当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过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以该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上报文件应当包括规章草案文本及其注释稿(注释稿的有关要求见已下发的穗府法〔2001〕19号文件)、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包括上位法及有关参考文件)。经过初步协调的,还应当附送协调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上报的规章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统一注明“(代拟稿)”。

  二、规章草案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规章草案后,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每次修改后的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注明“(修改稿第×稿)”。第“×”稿的编号按1、2、3……的顺序编排。


  三、规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程序。

  (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处室审核的规章草案,由法制办公室领导审定后,在标题下方统一注明“(送审稿)”,连同注释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等有关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送审稿”文本及其注释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等有关材料,由草拟部门负责按要求印制。印制时,不应改动经修改定稿的“送审稿”。确需改动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

  (三)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送审稿”文本及其注释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和时间要求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并在会前将“送审稿”文本及有关材料分送市政府各位领导和有关单位。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章草案时,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制定该项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修改情况,以及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主要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也可由草拟部门领导作主要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规章“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长签署政府令发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组织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签署政府令,予以公布。 经市长签署政府令公布的规章,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规章文本印出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分别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广州日报》和《广州政报》刊登。

  五、规章的修订和废止,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市政府拟作为议案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办理程序适用本规定。

  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署议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议案并报送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报送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统一注明“(草案)”。“草案”文本、注释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由草拟部门负责按要求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和研究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于一九八九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文化遗产行政官员代表团五人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五名民间艺术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交流研究方法和筹划举办民间艺术展览。
  中国政府邀请菲文化中心五名民间艺术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交流研究方法和筹划举办民间艺术展览。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六名研究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赴菲考察菲传统艺术的研究方法。
  中国政府邀请菲方派六名研究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来华考察中国传统艺术的研究方法。
  4.中国政府派中国戏剧家协会的三名戏剧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作为一九八七年菲文化中心三名戏剧行政人员访华的回访。
  5.菲律宾政府派五名群众文化行政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作为一九八七年五名中国群众文化行政人员访菲两周的回访。
  6.双方建立省级文化馆间的联系,进行资料交流和人员往来。

 二、表演艺术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四人舞蹈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访菲十天。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四人舞蹈家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华十天。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十五人表演艺术团于一九八九年访菲演出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十五人器乐小组于一九八八年访华演出两周。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四人音乐家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四人室内乐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4.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音乐家协会三名作曲家于一九八八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大音乐学院三名现代流行音乐作曲家于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九月期间访华两周。
  5.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戏剧家协会一名舞台设计师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一位导演于一九八八年九月访菲四至六周,讲授中国戏剧并为一菲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6.双方政府鼓励表演艺术团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流和往来。

 三、展览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在菲律宾举办民间绘画展览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两名画家于一九八八年访华并举办画展两周。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美术家协会二或三名画家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
  中国美术家协会邀请二或三名菲画家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在菲举办中国壁挂工艺展览,为期两周,二人随展。
  中国政府邀请菲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为期两周的艺术展览,二人随展。

 四、广播、电视和电影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交换节目和互派人员访问。具体项目由双方商定。

 五、作家和出版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作家协会三至五名作家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作家联盟三至五名作家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2.双方互相提供本国优秀现代文学作品书目,供对方选择翻译出版。
  3.双方支持出版单位进行合作出版。
  4.双方鼓励交换文化、人文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出版物。
  5.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并提供方便。

 六、体育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协商。

 七、教育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九月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教文体部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访华两周。
  2.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的大学高级行政人员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3.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普通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五月访华两周。
  4.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成人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九月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职业技术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十月访华两周。
  5.菲律宾政府邀请云南社会科学院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访问菲大历史系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大历史系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八或一九八九年访问云南社会科学院两周。
  6.双方政府每年互派一名语言教师在对方高等院校任教。有关具体事宜,双方政府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7.双方政府于一九八九年三月至五月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从事研究工作三个月。研究内容和抵达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8.双方继续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生,所学学科及专业领域,根据双方入学及延长学习的有关规定另行商定。
  9.双方政府鼓励和支持双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协会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特别是语言、教育方面的学术交流,并为其提供方便。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派遣国提供出访人员零用费。
  2.派遣国所派团体,无论何种原因,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并通过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洛德斯·基松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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