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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01:11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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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
1995年2月28日,铁道部

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为了保证铁路改革不断深入,促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计划宏观管理,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管理的严肃性、科学性、搞好综合平衡工作,部属各单位凡向部申请建设项目、增加投资、购置设备,要求调整部管更改和大修项目概算,申请调整部管工作产品计划和价格等,由各单位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按程序做好充分调查论证,做到资料齐全、可靠,达到规定的深度,由计划部门主办,经计划部门领导阅核,再由本单位第一管理者(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发上报,否则部不予管理。各单位的投资计划一律由计划部门主办,否则视为无效。未单独设立计划机构的单位,由担负计划职能的机构归口管理。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便于各单位安排工作,对必须调整的计划,实行集中报批、集中审理的办法,即各单位对必须调整的项目,于每年5月份、9月份集中报部研究。除极特殊情况外,其他时间,部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二、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部下达的基建、更改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计划规模。凡构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及设备购置,部应纳入计划管理。凡属部管项目,未经部批准不得自行在项目间调整投资,不得将部管项目投资用于局(或公司)管项目。部下达的大修计划亦按以上精神执行。
安排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资金必须先存后用,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经审计部门核后,计划部门纳入计划规模。
凡资金不落实或未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并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开工。对违反规定擅自突破规模或自行安排新项目的建设单位,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核减当年或次年的相同规模,情节严重的要收缴相同数量的资金。
三、严格执行计划项目的建设内容
部下达的各项投资计划,都要严格按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变更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对于部划定投资总额、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的建设内容,要严格按计划要求执行,严禁将投资挪作他用。
计划、审计、财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把关。
如违反上述规定,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外,增加投资的,增加部分由本单位承担;弄虚作假的,收回全部投资。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
凡由部属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安排非生产性项目时,除住宅、文教、卫生项目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报部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报部核备。
未按规定经过审批、审核,建设单位擅自动用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非生产性项目,一经查出,要由该单位第一管理者写出检查,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的要核减当年或次年该单位的相应资金和规模。
各单位的住宅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提高装修标准。
要严格控制集团消费。1995年不得安排新购小轿车计划。今后不准使用更改资金新购置小轿车。如违反规定,一律由单位自筹资金抵充,由部收缴相同数量的资金。大修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
五、严格管理向路外投资
各单位不得挪用基建、更改、大修资金向路外投资。凡发现挪用上述资金对路外投资,除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由部收缴相同数量的资金。各铁路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要执行部关于《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财[1993]88号文)。
六、加强对多经项目建设的管理
用多种经营资金搞建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部有关规定(经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外)上报,经部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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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财[2010]183号
  

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3月30日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工信厅财[2009]63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并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部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结合《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部研究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馈。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68205875)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部专项资金及时合理使用,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及借款

  (一)项目经费报销。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各项目承担单位携带《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支出(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表》)和项目登记本,根据《核算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部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如收款单位与项目受托单位不一致,主办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借款。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请款单位填制借款单,经主管司局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如需在非借款时间借款,应提前预约。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的资产性购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材料及专用设备等,产品单价达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需纳入部机关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二)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还需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资产购置单位协助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时提供的发票、电子验收单、供货合同填写《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为部机关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第四条 科技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请拨款

  大额专项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拨款周期较长。如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0日之前向财务部门提供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表》、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各单位在提供拨款申请时应确保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具体内容包括:收款人开户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省××市××支行),收款人开户账号等。
  
  第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

  (一)为保证项目经费拨款进度与项目执行进度一致,便于对项目受托单位的监督,项目资金应尽量分期分次拨付。

  (二)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拨付资金:

   1、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
   2、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且当年可以执行完毕的项目;
   3、项目内容已执行完毕的项目。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采取按项目执行进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资金。在签订合同时,首次付款额不高于项目总金额的75%,剩余部分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按分期付款方式拨付资金时,《项目审批表》中“支出金额”栏只需填写当次支付金额。支付剩余款项时,需再次办理拨款手续。

  (四)如委托项目拨款资金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8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月度、年终结账

  为保证及时准确统计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每月1日至 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项目经费月度集中结账日,在此期间不办理报销和委托项目拨款业务。借款手续可正常办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部财务工作实际需要,每年12月20日定为项目经费年终结账日。拨款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报销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财政部将于12月31日注销当年零余额账户额度,次年元月20日后开始恢复,在此期间无法办理报销、借款和项目经费拨款手续。
  
  第七条 项目执行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部将定期对各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部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编号:
  
  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

  机关服务局:

  ­­­­­­­­­­­   司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经费购买如下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 量
金额(元)
使用人
存放地点


 
 
 
 
 


 
 
 
 
 


 
 
 
 
 


 
 
 
 
 


 
 
 
 
 


 
 
 
 
 

备注:



  请据此记入固定资产实物帐,并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财务司
                                     二〇 年 月 日
  
  
  抄送: 司,司内机关财务处。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厅委《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8号),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购买对象和范围

  (一)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款保障对象后还有剩余时,符合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两款保障对象仍有剩余时,还可安排虽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如2008年以后毕业的城市大中专毕业生、交回其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户可申请购买。

  第五条廉租住房出售房源

  2008、2009年度的廉租住房作为可出售的首批廉租住房房源,以后可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和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廉租住房成本价格。

  (一)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2008、2009年廉租住房的,按照成本价格给予每平方米355元优惠后的价格作为出售基准价格,以后年度的出售价格由相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人群,购买廉租住房时按成本价格出售。

  (三)楼层价格

  基准价×楼层差价系数,楼层差价系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自行确定,其差价系数增减代数和为零。

  第七条付款方法和优惠措施

  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一次性付款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后,取得廉租住房产权,不再交纳租住房租金。

  (三)分期付款,首付总房款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分期付款期限内按未交款面积支付租金。

  (四)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申请购买

  (一)廉租住房家庭可在申请廉租住房的同时提出购买请求,也可以在租住一定期限后提出购买请求。

  (二)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直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交纳房款。签订的《合同》中应载明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情况下,符合第四条第(二)、(三)款要求的购房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时,首先向所在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核准,并签订《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在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时,廉租住房出售实行轮候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可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交付廉租住房成本价一定比例的定金(具体比例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依据廉租住房定金交付收据所载明的先后顺序号适时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社区的办事处,经初步核实后,将初审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九条交接

  购房人持《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交款收据到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钥匙,交接室内设施。购买家庭应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产权登记

  (一)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并定期将代扣的专项维修资金转至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二)购房人按照《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交清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等字样。购买人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人登记。

  第十一条售房资金管理

  对廉租住房出售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对暂时没有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向区财政申请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上市交易

  已售廉租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已购廉租住房家庭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补足优惠价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并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安阳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后,可凭《安阳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无条件退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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