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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37:44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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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0年9月15日 国家旅游局)


吉林省旅游局:
经研究,同意你省试办延吉至稳城一日游的出入境口岸由图们口岸改为珲春市的沙坨子口岸。其它原则不变,仍按我局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批准的旅外字〔1988〕第0105号《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的函》办理,同时请你局制定组织中国(吉林省)边民自费赴
朝鲜边境城市(塞别尔郡、稳城郡)一日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199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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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2〕3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相互协作配合,抓好运作实施。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边贸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口岸现场征税的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税原则
1、依法征收,税负从轻;
2、部门协作,办税公平;
3、简化手续,方便通关。
第三条 凡在黑河口岸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除国家税法规定不予征税的货物外,其它进口货物均应依法征税。
第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进口货物的销售额,并依据增值税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经营进口货物的利润额。
第六条 税务征收窗口设在进口货物的入港放验地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按照平均销售价格和利润水平核定金额,按批(次)定额征收。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由纳税人按规定计入企业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为他人代理进口货物的,由代理人代委托人缴纳税款。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税费收缴实行一条龙运作。口岸办负责提供场所和组织协调,联检各部门协作配合。海关凭税务部门完税凭证放行进口货物;对未按本规定缴纳税费款的进口货物不得放行。
企业办理通关的人员凭交接所开具的进境货物清单和纳税申报表到税务征收窗口完税后,方可办理其他通关事宜。交接所应每日向税务部门提供进口货物清单,以便核查企业完税情况。
第八条 纳税人或代理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口岸现场征税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口岸查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征税工作,不得循私放行未完税货物。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口岸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0〕53号)同时废止。



《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商业总公司。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xx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乙方xx县杨x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杨x社”)。住所地:xx县杨x镇杨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关社”)。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丙方

为推进xx县商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落实乙方金融债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下属企业xx县饮食服务公司于 年 月 日从杨x社借款1笔金额330000元, 于 年 月 日从城关社借款1笔金额350000元,截至本补充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 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合计 元。
二、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借款用于xx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三、因企业改制,甲方现将下属企业xx县饮食服务公司转让给丙方,对所欠乙方的债务一并转让,对此甲乙丙三方均表示同意。
四、从《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丙方负责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
五、丙方在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后,应当在取得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以新企业的名义与乙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以取得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提供抵押,资产抵押不足部分,提供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丙方提供的保证人乙方不予认可的,由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上述事项必须予以积极协助。
六、在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前,甲方对丙方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完毕之日止。
七、本合同不受《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该合同被撤销、认定无效等原因不再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由甲方提供新企业为乙方落实债权,在落实债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丙双方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补充合同生效后,丙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的,必须书面向乙方说明情况。丙方为及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制裁措施。
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乙方有权了解改制工作的相关信息、查阅、摘抄、复制与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甲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对此甲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甲丙双方的要求,对知悉的改制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保守秘密。
十、本合同作为《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内容的补充,只针对乙方金融债权的落实进行细化,并不涉及和修改甲丙双方原先约定的内容。有关乙方金融债权落实的条款,甲乙丙三方按照本补充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本补充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同意。涉及本合同履行、修改、补充等事宜的相关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二、如因本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x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补充合同自甲乙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补充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县商业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县饮食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杨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签章)


二○○x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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