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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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出口,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确保全市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根据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确定。
二、奖励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
(二)市属各类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三)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四)为外贸出口提供服务的市级涉外主管部门。
三、奖励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和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奖励。对完成出口任务的,每出口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1200元人民币。
(二)对市属出口企业的奖励。凡有出口业绩发生的市属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
(三)对市级各涉外部门的奖励。对市级涉外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分局、市国税局、市外经局及海关和商检部门,根据全市外贸出口和市政府组织出口企业对其考核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奖金来源。对县、市、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奖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五、奖励考核程序由市对外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2002年出口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提出奖励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六、本奖励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的通知
财综便字〔2010〕211号
部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部属单位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厅财字〔2010〕188号)要求,为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授权工作完成时限
因个别系统单位银行账户数量较多,报送银行账户开设情况汇总表较规定的时间有所延迟,原定时间恐难以完成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为此,现将各单位完成在部确定的9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的账户查询授权工作时间推迟到10月30日。为使部属单位资金监控系统能按时投入运行,请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二、授权书填写、报送的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按照账户查询授权书办理流程办理授权工作,并按2010年9月27日关于做好部属单位资金监控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报相关授权书,其中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船级社四家系统单位负责将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授权书收齐后统一报部财务司。各银行账户查询授权书及其具体办理流程的具体内容,请登录交通财会网(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caiwusi/)下载。
2、各单位在填写授权书时,银行账号位数务必填写齐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时,不覆盖其他文字、签名或印章。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文档附件:
9家银行账户授权书及办理流程.rar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0/P020101022400435630420.rar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办通〔2003〕55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都市农业的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四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专帐核算。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符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序列,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招标和公开申报。
一、公开招标:指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的不同,确定若干个项目公开向市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招标。
二、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属及区、县(市)的各类单位,均可作为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非杭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市属单位合作联合申报。
2、申报方法:指市、县(区)两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及面上综合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由于实施的项目具有不可比性和综合协调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村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无论采取那种申报方法,都必需上报项目任务书,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初选。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筛选项目。将筛选出来的项目提交市农发基金管委会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对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表格附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项目总结报告连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资金返馈表》一并上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验收。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市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项目的检查记录、审计报告、专项经费反馈表等;
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