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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5:03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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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要抓紧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又一时不能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报国务院发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对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支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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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明电 交公路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有关具体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免费通行的组织保障工作
  今年国庆节是《通知》印发后第一个实行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重大节假日,做好今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
  尤为重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会同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印发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和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预案。同时还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和关联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求,加强沟通协商,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把好事办好”的要求,全力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开好头,起好步。
  二、统一口径,进一步明确免费通行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在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确保政策统一、口径一致、操作流程统一规范。
  一是确保免费时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今年中秋节与国庆节连休。按照《通知》规定,2012年的中秋节当日应视同国庆节连休日实行免费。据此,今年国庆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统一明确为:9月30日00:00至10月7日24:00。
  二是确保免费通行车辆范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避免各省(区、市)免费车辆范围不一致而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确保现有收费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不变。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各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仍应实行“入口领卡、出口收卡”的收费管理模式。对于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原则上在入口发放通行卡,在出口时收卡免费放行。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收费车道,应继续开通运行ETC专用车道,并通过ETC系统升级改造等方式,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过的同时,确保小型客车在免费期间驶离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时显示通行费交费金额为零。
  三、综合施策,切实做好免费通行期间交通保畅工作
  今年国庆节长假为期八天,又是第一个免费的重大节假日,预计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公路尤其是收费站周边区域出现交通拥堵的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在全力做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同时,积极做好公路交通保畅通工作,避免出现严重的交通拥堵现象。
  (一)合理利用现有收费车道。为确保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提高公路收费站点的通行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特殊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一是各公路收费站点遇到车流量骤增时必须增派收费人员,开通所有的收费道口,尽力保障车辆便捷通行。必要时还应及时调整上、下行方向的收费车道,增加流量较大方向收费道口数量,最大限度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二是对于交通流量较大且有条件的收费站,要合理规划现有收费车道,并尽可能统一在收费广场的左侧设置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专用通道,实现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分车道通行,避免车辆在站前混行拥堵。特别是对于货车等其他需要交费通行的车辆,应保证有足够的收费道口,以保障其快速、优先通过收费站。
  三是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便携式收费设备,并配发至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收费站。各收费站要根据过往车辆的数量和拥堵程度,及时启用“复式收费”,提高发(收)卡的效率,提高车辆通过收费车道的效率。
  四是对于在重大节假日免费期间交通流量大、但ETC车道使用率较低的公路收费站,要在ETC车道增加工作人员,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行的同时,引导部分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快速通过,提高ETC车道的使用效率。
  (二)做好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路政、收费管理人员,并协调公安交警部门适当增加警力,共同加强收费站的现场管理和交通疏导,确保过往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一是对于进入收费广场的车辆,要提前进行交通疏导和分道行驶,引导小型客车及其他免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左侧车道行驶,引导货车及其他交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右侧车道行驶,避免交费车辆和免费车辆在收费站广场混行并频繁更换行驶车道,从而加剧收费站前的交通拥堵。
  二是加强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工作。严禁车辆在排队进入收费站前加塞、随意变更车道,并督促车辆通过收费站后快速驶离收费广场,禁止车辆在收费广场附近停车、等靠,以确保收费站周边区域交通畅通有序。
  三是协调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公路交通行车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督促、告知货车应靠右侧车道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严厉整治违规占用紧急停车带、违规停车、违规超车、违法超限超载等不良和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三)加强公路交通信息发布与交通诱导工作。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路网中心平台的作用,通过网站、广播、电视、交通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公路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等相关信息,引导车辆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及时调整出行路线,避免在公路上出现集中拥堵等现象。
  二是各地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是各公路收费站要在收费广场前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指引车辆分车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设置有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专用通道的收费站,还应在收费广场前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预告标志(有关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的制式部将另行印发)。
  四是加强国庆节长假期间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流量观测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路收费站点,应加强公路断面交通量、车辆类别、平均速度、阻断信息、拥堵信息等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及时统计汇总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含流量、车型、时间、收费额、免费额等)有关信息。
  四、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免费通行期间的各类应对措施
  (一)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公路收费站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路网安全有序运行。
  (二)强化公路养护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公路病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水平。同时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可能保证养护施工在节前完成。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原则上应暂停所有影响公路正常通行能力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确需进行养护施工的,必须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交通疏导和便道设置工作,同时还应提前向社会发布相关施工信息。
  (三)强化省际沟通协调。对主要运输通道省际交界处经常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以及实施高速公路跨省联网不停车收费的区域,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跨省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路网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行动一致、信息互通。特别是同一公路省际交界处的相邻收费站和共建收费站,双方应充分协商,切实做好配合工作。省界共建站要对免费车辆互为代发卡,确保免费政策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交通管制和疏导措施信息即时告知。必要时还要共同商定实施相互临时借道等措施。
  (四)强化部门应急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收费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公安、医院、景区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路警联合办公模式,建立部门间联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协调公安部门,在容易出现交通拥堵的大中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以及景区附近的收费站增派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力度。一旦出现严重拥堵事件,要及时发布信息并提前实施车辆分流。要加强与景区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沿线,及时发布景区旅客以及道路拥挤有关信息,提前引导游客调整行程,避免加剧景区拥堵。
  (五)强化公路清障救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巡查,投入足够的专业清障机械设备,一旦发现有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形,要快速开展公路清障工作,尽可能减少障碍物以及事故车辆对公路交通的影响。收费站出现各类收费纠纷事件,应立即启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以及公路沿线出现车辆聚众强行闯卡、恶意滞留的车辆,要及时报告,并尽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强化服务设施保障。各地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超市、餐饮、卫生间、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相关设施功能完好,食品、油料供应充足,车辆维修快速便捷,环境整洁有序,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文明、满意的基本服务。
  请各省(区、市)于2012年10月8日18:00前将本地区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情况、公路交通流量以及免费额等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到部公路局、路网中心。
部公路局联系人:燕 科
  部路网中心联系人:董雷宏
联系电话:010-65293705,65292992(传真)
电子邮箱:lkxx@mot.gov.cn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8月26日第十五次会议讨论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提案共73件。
一、第1、11、84、112、121、134、148、161、268、269、384、389、392、397、399、408、450、451、483、485、487、494、497、508、513、516、570、616、737、884、885、886、993、996、1003、1040、1132、1133、1185、1331、1332、1343、1344、1660、1763、1765号提案46件,是建议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章程,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人民代表的联系,组织各级人民代表进行工作和学习活动,加强人民代表同群众的联系,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关于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章程的问题,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修订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并拟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工作条例时,加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三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工作职责已经作了规定,并在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代表的作用将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二)关于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和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恢复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过的各项决议和任免等事项。这将有助于代表了解情况,沟通联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办理。
关于建议在地方上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事组织,便利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工作的问题。考虑到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设立或者即将设立常务委员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其办事机构负责为住在当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关于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和进行调查研究的问题,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多工作和生活在基层,比较了解当地实际情况,一般可以不必专门组织视察;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一些专题的调查研究。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了及时反映国家工作和人民群众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可以要求会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被要求会见的负责人,应当及时接见代表,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建议,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处理。
(五)关于组织代表学习的问题。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绝大多数都有工作职务,而且散处全国各地,因此,应当主要由代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代表的具体情况,安排他们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以利于他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学习,也应当按照这一精神,主要由代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六)关于印发代表名册(包括代表的工作单位、地址等)的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办理。
二、第1484号提案是建议改进人民代表的选举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已经作了改进(例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继续扩大和发扬,选举制度也将进一步加以改进。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继续研究。
三、第481、520、564、1349、1795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增设按科技、教育等不同战线划分的小组,增设彝语翻译,调整大会座次,精简节约办好简报,安排华侨代表一起座谈。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今后办理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工作时,会同大会秘书处研究办理。
第94号提案是建议在人民大会堂安装表决机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是在普遍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每个代表都可以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并在表决时按照自己的意愿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有效地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研制和安装表决机器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决定暂缓办理。
四、第1137、1764、1857号提案3件,是分别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国防委员会或者国防小组、重大建设项目审议委员会、领导全国科学和教育的机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五、第484号提案是建议恢复原来国歌歌词。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六、第115、398、658、1002、1441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为周恩来总理、朱德委员长编印选集,兴建纪念性建筑和塑像。编印选集一事,有关方面正在积极进行,兴建纪念性建筑和塑像的问题,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七、第116号提案是建议颁发国家最高勋章,并取消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决定:
(一)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授予为国家建立特殊功勋的人员以勋章的条例(草案);
(二)1955年2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荣获勋章奖章的人员,如有犯罪行为时,应否剥夺其勋章、奖章,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案情判决。”所提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被授予的勋章的问题,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责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处理。
八、第1766号提案是建议国家经常举行民意测验,使国家领导机关能了解下情。决定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九、第114、159、394、447、650、1134号提案6件,是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已经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十、第1470号提案是建议不要把老中青三结合作为配备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条法定原则。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研究。
十一、第492、994号提案两件是建议处理人民信访案件,应注意不要把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和单位处理,以免遭受打击报复。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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