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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19:10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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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交通部


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改善和提高国家干线公路通行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禁止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充分发挥国家干线公路在文明建设样板路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达到和保持部颁《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新建、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体现公路自身的建筑美。
第四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进行沿线公路绿化,以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可绿化空地。
第五条 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通畅、行车舒适,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 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七条 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路边线轮廓标等一律按GB5768—86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大小应不小于相应公路等级计算行车速度的尺寸要求,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路边线轮廓标设置间距为100米,弯道部分可酌情加密。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相结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凡设置示警桩、防撞栏和护栏路段,路基宽度小于12米的路段,以及两侧已种植整齐行列式乔木的路段,可不再设路边线轮廓标。
第八条 禁止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交通用标志标牌。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确需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如广告牌、店名牌、宣传标牌等,须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批准,方可设置。此类标志牌的设置应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第九条 公路两侧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红线,制止并清理违章建筑,防止公路街道化。穿越村镇路段,应当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条 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上路作业的各种养护工程机械设备均以桔黄色或黄色与黑色相间为标志色,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第十一条 道班面向公路的正面院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道班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道”八个大字。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色彩标记。在所有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其直径规定为60~100厘米,并应与房屋或大门的大小相协调。
第十二条 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作业交通控制方式,应符合部颁《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要求。详见附件一、附件二所示。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置锥形标进行交通控制。
第十三条 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要求。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须由省级交通部门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站”标牌。其式样详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在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收取通行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不得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经批准收费还贷(集资)的公路、桥梁、隧道,在贷款(集资)还清后,应立即停止收费。
第十五条 各收费站(点)必须悬挂“收费站”标牌,并应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公开、主管部门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收费人员要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逐步设置自动收费、检票、监测装置,尽量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通行。禁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装置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当严格按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收费、罚款应当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第十八条 在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执行收费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和检查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必须做到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站(点),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各种站(卡)或站(点)的,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省级干线公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一《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
制图示》(略)
附件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
制图示》(略)
附件三“收费站”标牌式样
附件三
“收费站”标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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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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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省)道 ××收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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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局)颁发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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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字体要求为仿宋体,标牌用反光材料制作,绿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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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委托你单位对下列专业(工种)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教委:负责保育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
交通部:负责汽车运输、公路养护、汽车维修等专业及直属事业单位特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电子工业部:负责电子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冶金工业部:负责冶金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林业部:负责营造林、园林花卉、园林机械、木工、林业化验、汽车驾驶与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与数据录入、热力司炉工、机械加工、收银审核等专业(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煤炭工业部:负责煤炭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纺织总会:负责纺织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建材局:负责玻璃钢、硅酸盐材料加工、人工晶体合成等专业46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监督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地震局:负责地震观测、地磁地电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新闻出版署:负责印刷、音像复制、图书发行等专业79个工种和字画装裱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国科学院:负责实验系列工种本院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航天工业总公司:负责航天行业所属专业162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航空工业总公司:负责航空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兵器工业总公司:负责兵器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核工业总公司:负责核工业行业十一类156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本院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机关后勤系统机电、印刷、烹饪、服务、修建、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和保育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直系统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电、印刷、烹饪、服务、修建、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和仓库保管、保育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二、对经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合格的工人要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此证书作为工人上岗和今后正常增资的依据。
三、要加强对工人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中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人事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工作要求的,有关考核结果不予承认,并相应解除委托关系。



199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卢旺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卢旺达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卢旺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基奔戈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卢方供应。

  第五条 卢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中国医生享有卢旺达同级医生的同等待遇。每次结算时,他们的生活费剩余部分,可兑换成可兑换的货币。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中方提供的当地费用中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中方据此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卢旺达国家银行办理结算,并记入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帐户;二、三项费用,由卢方自理。
  当卢旺达政府增加其本国医生的待遇时,中国医生的待遇相应提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他们生活物资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从医疗队到达卢旺达之日算起。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基加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
    共和国临时代办              和合作部长
     冯  明           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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