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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9:59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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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30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钱物为赌注进行输赢活动的,都是赌博行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禁止或取缔。
第三条 禁止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经常查禁,发动和依靠群众,严格掌握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组织指导查禁赌博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严禁赌博的宣传教育,认真查禁赌博。
第六条 各级治保组织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群众性的禁赌组织和人民群众开展检举赌博的活动。
第八条 对虽有赌博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治安处罚的,本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除依法处罚赌博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规劝制止、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规劝制止和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加赌博,半年内个人输赢额在五百元以上,或一次输赢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及其它便利条件,从中渔利,一年内累计获利在三百元以上,或一次获利一百元以上的;
(三)引诱、教唆他人参加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给予行政拘留、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和因赌博受过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或胁迫他人参加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参加赌博,并阻碍查禁工作的;
(五)用公款、公物进行赌博的。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和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债全部废除。追索或偿还赌债的,除没收偿还的赌债外,要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第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因参加赌博活动受到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赌博的人员,凡主动坦白,决心悔改的或有检举揭发表现的,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凡为参赌人员说情的,执法人员应坚决予以抵制,并将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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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迟到的《意见》
  宋立军

最近,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作出明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从而结束了服刑人员不准结婚的历史。

(一)有情人终成眷属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对这个《意见》出台有更深刻的认识。参加工作时,就曾有服刑人员向我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我们苦于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满足其愿望。因为1982年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现在想想,这样的一个《细则》竟然能剥夺一个人的结婚自由,并实施了20多年。这是多么缺乏人性的规定啊——甚至有的服刑人员与未婚妻同居生子,但因为不能结婚而无可奈何。中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的美德,过去(甚至现在)有一些人坚持认为,“成人之美”中的“人”不该包括服刑人员。这无疑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这种人当然要把自己放在上等人中。疏不知,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或亲人永不触犯法律轮为阶下囚。我们真该多些换位思考,多些对同类的关怀和尊重。这样才不至于在服刑人员能否结婚,能否为服刑人员开辟“鸳鸯房”等问题上纠缠不休。

(二)倘没有《意见》怎么办
试想如果没有出台《意见》,又会怎样呢?对于服刑人员结婚问题,谁也不高兴第一个吃螃蟹,因为这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本人就曾就这个问题与人争论过,我的意见是宪法、婚姻法、监狱法均未限制服刑人员结婚,罪犯婚姻自由权不应受到剥夺。而对方却认为我书生气太浓,想法太幼稚。是啊,尽管监狱想做好事,但是民政部门同意吗?万一出了乱子谁能担得了责任呢?今年3月3日,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见国际在线网站)这个“特批”,就是特事特办的意思,终归名不正言不顺。其实,这时候我们就应该想到宪法了。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里其实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甚至是国家都无权破坏公民的婚姻自由。这里的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虽然我们嘴里常讲“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但是“子法”甚至称不上法的东西却一直左右着我们的生活。人的思想从哪里来,不是从天上来,是从实践中来。大量日常实践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还是按《细则》、《意见》之类的规定行事稳当些。然而,倘若这些规定是违宪的怎么办?这就自然涉及到必须尽早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尽早实现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否则,宪法的权威只能写在纸上,停在嘴上。
(三)《意见》解决了其他相关问题吗
千万不要认为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已不再是问题了。例如:有了形式的结婚,是否允许实质的结婚,即结婚双方性生活的权利是否能保障;服刑人员是否有生育权;男女服刑人员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允许服刑人员征婚吗;死刑人员在执行前可否结婚等等。谁来解答这些问题,恐怕光靠出台《意见》是不够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丁山监狱办公室
邮编:214221
EMAIL:slj405@xinhuanet.com
Tel:05107429123 138615246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间旅游业的发展,积极鼓励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机构、企业之间进行接触和交往。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简化旅行手续,以利于两国间旅游交往的发展。

  第三条 双方努力发展两国之间有组织的旅游,并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报刊、电视、广告、小手册、电影、展览、记者互访等方式,对两国旅游情况进行宣传介绍。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通旅游信息,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流有关旅游宣传、统计、管理、规划、法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六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选派专业人员对饭店管理进行考察、讲课和培训。

  第七条 双方政府旅游部门将鼓励交换专业考察团进行互访。人数和访问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为履行协议,双方授权各自的政府旅游部门定期轮流在两国进行会晤,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本协定在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布达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安康            伊姆雷·文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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