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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5:55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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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管理办法,针对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反映的意见,现就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产物品”的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中所述“中国产物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市场上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

二、关于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金额问题。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单位金额超过2000元的日常用品较少的实际情况,现调整为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设备及物品予以退税。
三、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其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退税问题。本着互惠对等的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消费的水、
电、煤气、暖气等可予办理退税。
四、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自用汽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可予办理退税。
五、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事宜,可按此比照办理。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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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等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
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
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二、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资本验证业务)
三、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附件一: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的存款、借款往来等事项。下列数据出
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
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有关询主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
请直接寄至××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银行存款、借
款账户余额等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
-------------------------------
|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
|银行| | |借款|还款| |借款| |
| |币种|余额| | |利率| |备注|
|账号| | |日期|日期| |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其他事项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二: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实
收资本(股本)进行审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
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应当询证本公司投资
者(股东)XX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
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
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有关询证
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XX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
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投资者(股东)XX缴
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
| | 缴入 |银行账| | | 款项 | |
|缴款人| | | 币种 | 金额 | | 备注 |
| | 日期 | 号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公司或投资者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三:

企业询证函 编号:
____(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
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
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回函请直接寄至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
| 截止日期 | 贵公司欠 | 欠贵公司 | 备 注 |
|------|------|------|-----|
| | | | |
|------|------|------|-----|
| | | | |
----------------------------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
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签章)(日期)



1999年1月6日
摘要:正确认识涉农检察工作的当前形势,全力做好涉农检察工作,是执法为民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首先从四个方向着手,确立服务方向,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监督实施,规范惠农惠民资金监管流通渠道,主动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深入推进涉农检察生活保障机制、涉农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和检农对接机制四项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各项涉农工作,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字:涉农检察 四个方向 长效机制

作为基层检察院,直接面对占全县人口80%的庞大农民群体,如何将涉农检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和谐稳定,使社会长治久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在认清当前形势的前提下,从“四个方向”做起,以“四项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涉农检察工作。
一、认清当前形势及推进涉农检察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正确把握时代脉搏。当前,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力做好涉农检察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是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认真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工作宗旨的迫切需要。
二是更新执法理念。涉农检察工作,突出体现了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突出体现了服务大局和自身发展的有机统一,全面承载了党和政府、人民群众、法定职责对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期望,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表现,是实现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是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彻底摒弃“无所谓”的思想观念;要准确把握服务三农的切入点,彻底摒弃“无所事事”的思想观念;要科学对待涉农检察工作,彻底摒弃“无所作为”的思想观念。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的原则,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检察手段,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发展。
二、狠抓四个方向
一是确立服务方向。把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使用、新农村建设和改造中的土地补偿、退“耕”还林、村镇建设以及新农合、农村低保、村镇换届中的贿选问题等关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作为案件查办重点,以此为抓手和突破口,推动涉农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规范惠农惠民资金监管流通渠道。三农资金涉及面广,分配渠道和投资项目很多,涉及财政、林业、交通、土地等多个部门,要厘清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分配渠道、投资项目、资金规模、运行程序和投资政策,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办案工作。正确引导涉农部门把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涉农资金审查方案,对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摸清底数、建档归纳,对惠农资金、来源、款数、用途、去向等情况建立台帐,实施全程跟踪,重点调查,做到规范化、程序化使用。
三是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主动向县委、人大、政法委针对涉农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县主要领导都做了重要批示并予以高度评价。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检察机关联系途径要及时、多样的要求,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将重大工作部署、工作实绩、工作经验第一时间进行通报,不定期邀请代表、委员参与调解民事案件,参与接访,开展听庭评议,巡视涉农检察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监督实施。要确保村民依法享有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通过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的监督执行,杜绝“一言堂”现象的发生,使群众真正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力。在土地工程招投标、公益事业投资、干部工资发放和补助等方面,要监督开支名录公之于众,增进民主理财的透明度,依法让村民依法享有民主决策的权力,维护村民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涉农检察长效机制
一是深入推进涉农生活保障机制。创新思路,探索农村检察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对三农问题运行监督机制的研究,不仅是执法理念的更新,更是执法方式、执法方法、执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要自觉增强“融入、服务、促进”的观念,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实践,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作为落实党的惠农政策,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自觉行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主动性,着眼现实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民解忧、解难、解困,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和便民、利民的社会环境,努力在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中巩固、提高维稳能力,提高掌握运用党的农村政策的水平,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上,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深入推进涉农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稳定刑事犯罪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民行、刑事监督等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与公、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形成依法快捕快诉工作机制;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及时查处。加强与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使执法的衔接机制,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案件。对于农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抗诉,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农业、质检、畜牧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基层组织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滥收、滥罚、强制摊派、扰民、伤民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得到维护;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因邻里、亲属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是深入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立足职能,牢固树立以办案为中心的思想,深入查办涉农案件。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和犯罪特点多种多样,需要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视野去观察、分析、把握犯罪的规律,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从涉案领域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较多。要紧紧围绕惠农政策措施的实施,着力查办严重危害农民利益、特别是党委政府关注、容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犯罪。积极深入涉农资金投入规模大,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重点查办发生在土地征用转让、矿产资源开发、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生态环境保护、农业补贴、农村社会保障、粮农补贴等领域的犯罪,加大查办农村基层人员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惠农资金、补贴款专款专用、足额发放。通过严肃查办涉农犯罪,保障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深入推进检农对接机制。立足实际、精心谋划,制定有力的措施。根据村情、乡情,把解决问题村、镇作为矛盾排查和调处的重点,切实解决群众对惠农政策不了解和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一个环节和角落,深入一线,实现与三农工作的有效对接,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容易接受的方式,把工作做到农民的心理,做到急难处,带着感情做好工作。通过接待信访、答疑解惑,宣传政策、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提高农民的政策观念、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依靠群众,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关注农民的权益和生存状态,急所难,帮所需,自觉接受监督;注重保护农村干部,向基层党组织一线延伸。加强对乡镇站所和村级干部的法制和廉政从政、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免疫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普及预防知识,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完善“镇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营造有序的发展环境,履行监督职责,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健全机制保障,维护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浅议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燕赵人民代表网
[2] 《健全完善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李玉龙,正义网,20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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