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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24:36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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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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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8〕7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旅游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阳观光旅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内旅游奖励
旅行社从衡阳市以外组织境内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到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含1晚,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或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下同),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二、入境旅游奖励
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2个以上(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景点但不住宿的,按4元/人给予奖励。
三、旅游专列、大巴车队、自驾车队和旅游包机奖励
(一)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0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专列的,按每3趟另行奖励1万元。
(二)从市外一次性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6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大巴车队的,按每5趟另行奖励1万元。
(三)从省外组织一架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衡阳旅游,飞机在长沙黄花机场或永州凤凰机场起降,包机人数在50人以上,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架50人以上旅游包机的,按每5架次另行奖励1万元。
(四)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衡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组团的旅行社20元/人。
(五)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奖励。
四、会议会展奖励
凡旅行社引进省外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与会代表在衡阳城区住宿2晚以上且游览城区3个以上景点(含3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衡阳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会议会展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给奖,但不能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重复给奖。
五、市场开拓促销奖励
(一)凡衡阳旅行社与衡阳市旅游局签订责任状,同一旅行社一年内在湖南、广东省以外的同一省级市场或同一境外市场(以国家和地区为单位,下同)组织超过10000人次来衡阳旅游(含城区至少4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80元,且住宿一晚),全年保底奖励10万元(含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等专项奖励)。
(二)衡阳旅行社主动开拓新市场(2008年境内除湖南、湖北、广东、上海外,2008年后新市场一年一定),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同一旅行社一年内接待同一省级新市场或同一境外新市场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年底按10元/人另行给予奖励。
(三)衡阳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积极参与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按该企业所承担经费的10%给予奖励。一家企业每次参与活动最多奖励1万元。
六、旅游地接排名奖
(一)本市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量【必须在城区游览2个以上(含2个)景点,且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在全市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接待游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
(二)湖南省内各市州的旅行社中全年送往衡阳游客量总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送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送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该项奖励后,其他奖项(含各旅行社、宾馆)不得重复奖励。
(三)衡阳市城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和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宾馆(由市假日办、市旅游局确定)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3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市城区四星级和待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七、奖励资金的来源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2期)议定,奖励资金从旅游景点门票收益中的超基数收入部分中分配。老景点门票收益均以2007年收入为基数,新景点门票收入按2008年收入为基数,其中超基数收入的30%由政府安排用于旅游促销、对外宣传,不足部分从财政预算的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操作程序
(一)本暂行办法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程序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无误后报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兑现奖励。
(二)旅游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按要求填报相关奖励审批表,并提供景点门票存根发票、宾馆住宿发票和交通消费凭据。
(三)旅游景点对旅游团队可实现5免1的现场折扣,免票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奖励依据需凭购票凭据、住宿发票、出团通知、行程单等作申报奖励依据。
(四)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奖励半年一奖;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一次一奖;市场开拓促销奖和旅游地接排名奖一年一奖。
(五)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取消旅行社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排名奖评选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3月20日起实施。




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5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区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资产,是指市区企事业单位在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财务制度和国资管理规定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或由企业自行核销的资产;以及产权制度改革或资产重组时,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单独挂帐(含剥离的经营性资产,下同)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 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核销资产的清理、盘活和回收,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条 市区企事业单位报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核销、剥离的资产(不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下同),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后,先将申报核销、剥离的资产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办理核销手续。
划转的资产涉及其他非国有股东权益的,应事先由其他股东出具同意划转的书面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划转的,按国有股权比例划转。
第六条 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划转后,资产管理公司即取得原产权所有者对该资产的各项权利,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再对该资产进行处置,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核销资产相应股权、债权及所有权的过户手续,移交全部原始资料,过户手续费应予减免。
第七条 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未及时上报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或拒绝划转核销资产所有权的,经查实,按其拒划的资产总额调帐转回净资产,并相应增加该公司当年保值增值考核的资产基数。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必须专项披露企业当年资产核销及处置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采取有效的手段追偿债务,并积极探索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等多种方式盘活资产。
第九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对核销资产的划入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核算。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经催收确实无法回收的核销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分析汇总后报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并作相应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公司每年度清理回收的资产,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控制在总回收款的30%之内)所得的净资产,经审计核实后,先将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应享有的部分返还其他股东,其余部分分配如下:
(一)50%上缴市财政,列入市国资收益专户;
(二)其余50%留给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增国家资本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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