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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46:27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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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使工作在第一线的医护人员能使用更有效、放心的防护用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对医用防护产品加强监管。经研究,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上述产品进行注册时,除临床试验予以免除外,其余均须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按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应按照“快速审批通道”予以加快审批。该类产品原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取得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应在有效期满前办理按第二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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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

(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13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
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一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五、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主管部门查明
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七、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国防建设,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军品技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明确列入军品技改专项计划并推荐开发银行评审及发放贷款的军品技改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保密要求
第三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总行和各分行涉及军品技改项目各项业务工作(包括项目受理评审、贷款管理以及秘密文件资料管理等)的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把知密范围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涉密人员由总行各厅局和分行审定并报人事局备案。
第四条 有关经办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严禁向任何无关人员提供涉密内容和资料。未经行领导批准,有关人员不准向报刊、杂志等媒体介绍情况和宣传报道,确保国家机密不被泄露。
第五条有关军品技改项目的秘密文件、资料(含项目的批文,可研报告,产品市场资料,军方定货意向,军品价格,军品产量,产品战术技术指标及工艺技术参数,开发银行的项目评审报告)一律视为机要文件,由机要部门专人办理文件收发。有关局和分行经办人员要专项建立收发、登记、阅办、立档制度,严格履行文件签收手续。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受理及评审
第六条 军品技改专项应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开发银行贷款受理和评审管理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 开发银行受理的军品技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电子及地方军事装备定点生产企业。
(二)军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必须是直接从事军品生产的,其产品是已经设计定型、列装、有批量生产要求和部队急需的,其产品价格和定货量得到军方认可,并且有还款能力的项目。
(三)有关企业按开发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评审所需资料。
(四)资金来源应以国家拨款支持为主,开发银行贷款一般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资金由企业自有资金和国家注入资本金解决。国家资本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总投资的40%。
第八条军品技改项目评审原则按开发银行现行办法执行。评审局对军品技改项目的评审重点是:借款法人的资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财务效益及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担保单位资格和能力。军品定货量及价格应得到军方认可,报告中可不做军品市场分析。
第九条 军品技改项目的贷款期限:大中型及限上项目一般不超过10年,小型及限下项目一般不超过6年。借款人偿债覆盖率一般不得低于130%。
第十条军品技改项目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对于长期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并保持优良信誉的军品生产企业,军品技改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之内。
第十一条 军品技改项目的贷款评审和决策程序为:
(一)经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并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军品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统一由综合计划局受理并指派专人归口管理;综合计划局接到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将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库。评审四局根据项目库中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评审工作。
(二) 贷款审查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和财务分析局分别指定专人,对评审四局提供的军品技改专项贷款评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行贷委会审议。
(三)贷委会对军品技改项目审议时,综合计划局及评审四局的指定人员参加。审议会结束后由贷款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军品技改项目评审报告。除存档需要签收保留外,其余退回评审四局处理。
(四)贷委会对军品技改项目的审议情况不编发会议纪要,纪要中仅明确审议结论。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根据审议结论起草项目贷款评审意见的函,经行领导签发后送项目推荐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审议后需进一步做工作的项目由评审四局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工作。
(五)贷款审查局根据行审议结论意见和可研批复情况办理项目的贷款承诺函,谢绝函或落实相应条件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军品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分行指定专人按我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规定》管理。经办行要制订军品技改项目保密制度。具体经办人员要遵守保密守则,有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电话记录、传真、复印资料均应登记备查,定期归档。
第十三条凡开发银行贷款的军品技改项目,借款人应到开发银行项目所在地分行开设项目偿债基金专户,按企业军品货款的5%存入该专户。因条件限制,在分行开设项目偿债基金专户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分行、企业开户行三方共同签署协议,在企业开户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并接受经办分行的监管。总、分行两级信贷管理部门要监督落实企业军品货款的专户存储情况,保证按期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总、分行两级信贷管理部门对军品技改项目的贷款管理中,应经常了解企业(项目)技术改造、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军民品分线管理的实施情况,逐步实行军品技改项目贷款的封闭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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