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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8:12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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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邢政[1998]9号 199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区域管理为主,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条条保证的管理体制。就是以区、街办事处为主,系统与区街管理相结合,市区各单位具体负责,各系统领导部门保证,上下左右齐抓主管。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 区、街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河北省、 邢台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当地人口出生计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
第七条 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市所辖两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计生办,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各单位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区、街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负责上级人口计划的落实,制定本辖区的人口出生计划。街道办事外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辖区内各单位、居委会分别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生育审批和《生育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办理婴儿落户的有关证明。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具一胎出生落户证明,区负责开具二胎出生落户证明。
(五)负责逐级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有关计划生育材料。
(六)负责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做好避孕节育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工作。
(七)负责季普查、月访视工作。
(八)负责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罚的规定。
(九)负责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指示。
(二)负责完成本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有关指标。
(三)负责出具结婚和生育情况证明信。对申请结婚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档案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同意结婚的介绍信;对申请生育的人员,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补救措施和优生优育。
(五)负责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奖罚的规定。
(六)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统计报表。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系统领导部门职责
(一)督促、检查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与本系统所属单位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所属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所签人口责任目标和人口计划。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按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和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三条 实行人口目标管理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单位、居委会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各单位,实行单位党政一把手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每半年和年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拟定考核方案,办事处组织考核检查,对各单位人口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估,并依此进行评比兑现奖惩(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实行帐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统一按户口所在地建立计划生育帐卡和上报统计报表。
(一)帐卡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除原使用的有关帐卡外,增加有工作居民的人口计划帐、怀孕补救出生帐、结婚登记帐、节育手术帐、普查登记帐、死亡登记帐和已婚育龄妇女卡片。
(二)统计报表制度。居委会要按照省统一格式填报所辖居民及有工作单位居民的所报和月报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依据所辖居委会提供的报表,统一进行汇总上报区计生局。
街道办事处所辖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办事处计生办报送有关的计划生育报表。
第十六条 实行季普查、月访视制度。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普查,居委会每月进行一次月访视。
第十七条 对计划外出生、非法抱养、弄虚作假、不上站检查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有固定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落实经济处罚和节育手术,所在单位落实党政纪处分;无固定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落实经济处罚、党政纪处分和节育手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区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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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

(四)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按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成本价收取费用,并逐步实行免费服务。

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主要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省、市、县三级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六)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整合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区、县级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八)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九)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国共享”为目标,整合各类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以部省两级为核心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

(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绩效为目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具体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

对目前尚未纳入同级财政补助范围仍通过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维持运转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期限截止到2012年底。

(十二)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扶持力度。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六、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验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十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2月26日


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之探析
夏云虹
周永康同志深刻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面对严峻复杂的环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当前,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抓好各项检察工作,是各级检察机关谋划工作的指导方针。对此,我们基层检察院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自身执法办案的始终,既要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这些热点领域的职务犯罪,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矛盾受到激化或升级。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基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社会矛盾方方面面,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一)是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与民生民利直接相关的系统工程,如果检察机关在这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够有效遏制拆旧房添新“症”的问题发生。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导致群体上访现象。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基层检察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一是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城乡结合都涉及到的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
二是对抗性明显增强。基层检察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有的找到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讨说法”,有的干脆到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问为什么不逮捕,到公诉部门责问为什么不诉,等等。对类似问题,在基层检察院解决好了,来访人的心气顺畅了,和谐的音符也就协调了。
  三、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基层检察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一是检察院职能的转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很多矛盾纠纷都以法律诉求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因此,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检察机关应该站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既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执法者,也是奏响社会和谐强音的参与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和履行延伸职责时发挥调处功能。
二是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是行为的导向和杠杆,因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根据不同的目标对利益格局进行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个别案件利害关系人案件时过境迁才到检察院申诉,有的受害人当时“私了”过后“含冤”,再查找证据已非常艰难,等等。
  三是对检察院期望值过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使人民群众时常期望,有时“失望”。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从而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二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三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遵循和对法律的认知与对公正的需求存在差距。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关账目等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访人由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
四、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检察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立足窗口,全方位接访。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是检察机关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控申工作涉及全院各个部门,而且还涉及政府、信访、纪检等部门,只有各个部门都能积极配合,支持控申工作,才能更好的为人民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大控申”理念,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内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外主动与信访、纪检、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构建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立体化信访工作格局”。
(二)围绕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从当前社会矛盾的发生原因看,强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重点是维护好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公平。
1.要围绕“受害人”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侦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围绕“当事人”加强民行监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量大面广,纷繁复杂,这些申诉案件普遍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民行部门要针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高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的能力,积极探索息诉工作书面答复制度,通过制作书面答复函形式,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力求解决申诉人缠访闹访现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还要对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积极探索执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从源头化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办案力度化解社会矛盾。要以中立者和监督者的身份,改进办案机制,坚持办案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力争实现办案的“三效统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1.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形形色色的农村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宜从解决纠纷这个核心目标出发,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纠纷方式上谋创新。工作中,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除了日常办案接触外,很少能直接予以联系沟通。对此,各级基层检察院要广泛宣传检察职能和举报电话,力求打造一条自己的“检察110”线路,让群众举报有人接听,有了诉求有人回应。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进一步拓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任何人发现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五种情形”的或是有其他检察工作问题的,均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这样做有助于群众及时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
2.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资源优势,主导建立了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印制检务公开手册,定期定点开展检察长巡访,广泛宣传检察职能,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给一线基层组织,作为解决纠纷时的依据。
3.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构建廉洁、高效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更新侦查工作理念、思路,认真分析形势,突出重点查办涉及民生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通过侦查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在侦查办案中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的“三效统一”。通过办案,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国家和社会大众的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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