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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0:46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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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建精[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总结交流建设系统两年来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建设部决定在今年十月下旬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与发展,认真总结交流近两年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展示近两年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部署今后两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广大建设职工积极进取,团结拼搏,全面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会议内容

  1、总结近两年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今后两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交流建设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经验;

  3、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表彰事项,将与人事部另行发文);

  4、表彰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00个),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初步定于2003年10月下旬。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员名额分配将另行通知。

  四、为总结好近两年来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对2001年以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主要作法和主要成效,并形成文字材料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文字不超过3000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2份典型经验材料,经验材料文字不超过4000字。联系人:秦书星、王敏;联系电话:(010)68394038;传真:68394303。

  附件: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一、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这次表彰的主要是2001年以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包括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先进单位,共计100个。名称分配如下: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各4个;山西、吉林、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各3个;内蒙古、贵州各2个;海南、宁夏、青海、西藏各1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部直属单位1个;中建总公司2个。

  (二)评选条件

  领导班子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目标明确,措施有力;业务工作实绩显著,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班子成员党性强,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创新,有成效,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环境优美,工作纪律严明,无重大案件、无重大事故,各项工作秩序井然。

  (三)评选办法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和部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统一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经审核后,填写申报表(附表1)加盖推荐单位章(一式3份),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推荐的单位必须征得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建设部审核批准,授予“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这次表彰的主要是2001年以来在加强和推进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共计100名。名额分配同先进单位。

  (二)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有新的建树和贡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为行业和企业改革做出突出贡献;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加强,并取得成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联系群众,作风深入,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在本单位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评选办法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和部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统一组织评选推荐工作,要广泛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职工的意见,并审核后填写推荐表(附表2)加盖推荐单位章(一式3份),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之后,建设部审核批准,授予“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附表1

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明办意见
 


 

(盖章)
建设部审批意见
 



(盖章)


 

  附表2

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籍贯   民族   学历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单
位意见

 
(盖章)

 
推荐单
位意见

 
(盖章)

 
建设部
审 批
意 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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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双创”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 2003 〕20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双创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双创”工作考评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鹤壁市“双创”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为建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双创”工作奖惩机制,确保“双创”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的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市委、市政府“双创”工作有关方案规定任务的情况,完成签订的“双创”工作责任目标的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双创”工作任务情况等,认真考评,严格奖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落实“双创”工作责任制,推动“双创”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各项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考评奖惩原则
  “双创”工作考评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基础、重变化、重发展、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平时和年度相结合,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奖惩单位和奖惩个人相结合。
  三、考评奖惩对象
  (一)奖励:1、年度考核中,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2、平时工作和重大活动中,任务完成好、有突出贡献、受到省市充分肯定的单位和个人。3、其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惩罚:1、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和个人。2、工作中有重大失误,产生重大影响,有损鹤壁形象的单位和个人。3、受到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
  四、考评方法
  (一)考评类别:1、平时考评;2、年度考评;3、重点工作考评。
  (二)考评方式:1、工作台帐;2、考评组明查暗访;3、群众评议。
  (三)考评程序:1、责任单位按方案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双创”工作办公室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及相关认证资料。2、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责任单位创建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核对资料、测评、现场察看等办法进行考评。3、考评组对单位责任目标考评结束后,向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确认责任目标完成后,形成书面考评材料,记入台帐,年度考评进行综合。
  五、奖惩类别
  (一)奖励:1、通报表扬;2、记功(集体记功,个人记功);3、优胜奖。
  (二)惩罚:1、通报批评;2、诫勉谈话;3、纪律处分。
  六、考评奖惩实施
  “双创”工作考评奖惩由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双创”工作的考评奖惩作为责任单位争先晋位目标纳入全市工作目标综合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部署,奖惩由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由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5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水利
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
业政策》和《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
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工商业户)均应
按照本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按下列标准逐月计收:
(一)发电企业按月电力产值1‰计收;
(二)供电企业按月售电收入额1‰计收;
(三)桥梁道路收费站按月收入额1‰计收;
(四)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务公司及证券
公司等金融企业按月应纳税营业额1‰计收,按季申报入库;
(五)保险公司按月保险费收入额的1‰计收;
(六)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
月营业(销售)额的1‰计收;
(七)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额的1‰计收。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由中山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地方
税务机关代收堤围防护费,应统一使用地方税收票证。
第五条 在每月(季)终了后10日内,工商业户到当地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时一并缴纳堤围防护费。对逾期不交
者,按日加收0.5‰滞纳金。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
用,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
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
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市水利、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含营运、
工资、福利等),三防费用,防洪抢险,水利工程的配套、维
护、更新、改造以及收费管理。
第九条 从实收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总额中,提取2%作
为代收经费。余下部分,80%返还属地,其中火炬区和各镇所
收的堤围防护费返还火炬区和各镇,城区(东区、南区、西
区、石岐区)所收的堤围防护费用于中顺大围工程建设及管
理;另20%划入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返还火炬区、各镇和拨付中顺大围的工商业户
堤围防护费由各水利管理单位编制水利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
管理用款计划,报市水利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
市水利局和财政局应定期检查堤围防护费各项财务制度的执
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的双限划解制度,将
所收的堤围防护费填制划解清单或缴款书,及时缴入市财政
专户。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堤围防护
费的收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收到各用款单位的申报计划后,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在7个工作日内从市财政专户划出。
第十四条 工商业户交纳的堤围防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
成本,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十五条 对国务院、省政府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工商
业户,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
颁发的计收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
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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