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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39:11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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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收悉。我局认为,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东省海丰县烟草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正确的。对此案的定性问题,我局在此之前未作过文字答复。关于对烟草部门违法销售罚没走私卷烟案件的处理问题,我局经济检查司曾于一九九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函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见经检便字(1991)6号文〕,请你局及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向法院妥为解释。
附件:经检便字(1991)6号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司关于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的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函字〔1990〕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倒卖”,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或单位购买,或接受上级分配的国家专控(包括专营、专卖、计划供应、计划分配、计划调拨、专项使用、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以及批文、票证、指标等以后,转手将其销售,从中获取经
济利益的非法经济活动。
二、烟草专卖系统内部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1988年5月27日烟草专卖规定,以批发价结算调拨销售罚没走私烟的行为,实际是烟草专卖部门收购(购买)走私卷烟后,违反烟草专卖有关规定,将其转手销售从中牟利的过程,属于倒卖专卖物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查处。


三、卷烟价格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价格之上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违者,应根据物价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199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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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启用“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启用“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本部各司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等规定,为配合《卫生行政许 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根据我部行政 许可职能分工,在专用章中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6)。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我 部各项行政许可,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 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 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以及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按照审批程序仍使用 卫生部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12/200412317614149.jpg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建设银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1991〕粤法经上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函》收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条法〔1995〕37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以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经营管
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的部分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建设银行广东省增城支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级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足以支付你院〔1991〕粤法经上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标的金额。因此民事责任由其自负,而不应由其上级行广州市分行以及总行承担。



19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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