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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乌克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3:58:50  浏览:9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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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乌克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乌克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252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宁波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乌克兰使馆商务处获悉,乌克兰于1993年1月颁布《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145个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

  为了使我签证机构和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充分利用乌政府给予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签证问题:

  1、乌克兰仍沿用前苏联普惠制方案。

  2、原产地标准仍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50%。

  3、签证文种用英文或俄文(俄文品名要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局于8月1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5份报国家局,由国家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地报国家局信息中心。

  四、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贸单位,开展对乌出口商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作好宣传和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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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浙江、山东省建管局: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促进城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我部决定建立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确定一名负责村镇建设质量工作的同志(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担任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联络工作仍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办法》执行。

  联系人:朱长喜  苗喜梅

  电 话:010—58933293

  传 真:010-58934250

  E—mail:zcx-912@163.net

  附件:一、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登记表

     二、全国村镇建政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订镇定催眠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镇定催眠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镇定催眠药的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说明书【不良反应】项增加以下内容:首次服用本品初期可能出现过敏性休克(严重过敏反应)和血管性水肿(严重面部浮肿)。服用本品可能引起睡眠综合症行为,包括驾车梦游、梦游做饭和吃东西等潜在危险行为。

  二、本通知中的催眠镇静药包括酒石酸唑吡坦、盐酸氟西泮、三唑仑、艾司唑仑、异戊巴比妥钠。

  三、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该类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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