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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7:44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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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有关禁止进境物(以下简称“特批物”)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申请时,按下列原则审理:

  (一)“特批物”是否属于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需要;

  (二)根据其种类、用途、使用和存放方式对能否造成传播、蔓延进行危险性分析;

  (三)引进单位是否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和说明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

  第五条 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步骤为:

  (一)引进单位应先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和说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验核,验核合格的可领取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二)引进单位将填写后的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连同证明和说明材料一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特批物”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入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核查、确认其存放、使用、隔离场所和防疫措施。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特批物”的用途、可能传带病虫害的危险性、确认的存放、使用场所以及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接受的能力,决定其审批数量。

  第八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特殊检疫要求的,可应邀派检疫人员到输出国家或地区产地进行初检、验货、监装或疫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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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
修订: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罚款”。



1997年11月2日

转发市体改委、商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体改委、商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商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改变我市公物处理的混乱状况,将公物纳入正常流通渠道,减少公物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现对各类公物通过拍卖进行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公物拍卖的范围
(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税务、物价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变价、抵押等需处理的物品。
(二)铁路、港口、民航、邮电、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需处理的无主物品。
(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品,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需强制执行、公开处理的物品或抵押品。
(四)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宾馆等需公开出售的更替淘汰物品。
(五)执法机关、文博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需变价出售的邮票、邮品及各类文物等。
二、拍卖公物的机构
以上单位需变价出售的公物,均须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机构(目前由市信托贸易公司负责)统一进行公开拍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自行出售或挪用、调换、私分。
三、拍卖公物的程序
(一)需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信托贸易公司。
(二)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预算情况,有选择地合理调拔部分公物,调拨数量由委托单位与拍卖机构共同协商。
(三)拍卖机构对财政调拨以外的公物进行审核、分类、编号,根据物品的种类和委托方的要求,可采取有底价和无底价两种方式进行拍卖。有底价拍卖的公物,应由专业拍卖技术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议定底价。底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
(四)公物拍卖可采取综合拍卖和专项拍卖等形式。对专项拍卖,拍卖机构应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五)对多次变更底价仍拍卖不出去的公物,经委托方和拍卖机构协商,可作价收购处理。
(六)拍卖机构应定期将拍出的公物清单和成交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拍卖的收费标准
拍卖机构应以服务为主,视业务繁简情况,按成交金额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主管局与市物价局商定。
拍卖机构的收入,依法照章纳税。
五、拍卖收入的处理
拍卖收入为物品实际成交额减拍卖费用。
执法机关的罚没物品、无主货物的拍卖收入,由拍卖机构返还委托单位,由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其他单位处理更换物品的拍卖收入,由拍卖机构返还委托单位。款项的使用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行。
六、公物处理的监督和审计
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公物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199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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