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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07:36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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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家预算和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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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加速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普通中小学(包括简易小学或教学点)、职业中学、幼儿园(包括学前班)、盲聋哑学校(班)、弱智学校(班)、工读学校以及基础教育服务的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
第三条 我区基础教育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基础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各自职责权限管好基础教育工作。乡(镇)应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基础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编制全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高中年度招生计划,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指导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
(三)制定基础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标准及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规划,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确定师范院校的设置方案、招生、分配计划,负责完全中学、高级中学的统一规划及学校设置、调整、撤销的审批,并确定小学的服务半径、普通中学的办学规模;
(五)拟定全区基础教育生均经费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
(六)确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机构设置、校舍标准、教师工作量制度,并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确定自治区教职工工资标准;
(七)负责对全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八)制定我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及措施,扶持、帮助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行署、市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所辖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互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三)负责审批城市初级中学和小学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直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发展特殊教育;
(四)落实自治区关于校长、教师的培训规划,检查评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等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改善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
(六)负责本地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管理工作,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的规定;
(二)制定本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布局方案;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和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规定,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负责审批农村初级中学、小学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规模,负责管理完全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示范性小学和幼儿园,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盲聋哑和弱智教育;
(六)负责本县教育事业费的分配和管理,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广泛社会动员,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本县的办学条件;
(七)负责本县中心小学以上校长的选拨、聘任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使用、工资待遇及辞退工作;
(八)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考核、调动、奖惩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
(九)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害。
第七条 乡(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乡(镇)义务教育,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布局设置方案;
(三)制定本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本乡(镇)的小学和教学点,并指导村委会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充分发挥村委会办学的积极性;
(四)做好本乡(镇)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落实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负责本乡(镇)内小学教师的调整、调配工作;
(五)落实征收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筹措教育经费的规定,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及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 厂(场)矿办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0日

机电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证颁发工作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证颁发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1日,机电部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责和上岗的资格证书,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部经济调节司统一组织进行。

一、会计证颁发的对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会计法规、制度、热爱会计工作, 秉公办事的会计人员(包括在部下达的年度劳动计划指标内招收的合同工, 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直接或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会计证。
1.直接发证的人员:
(1)已被评定为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任职资格或职称的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或已被评定为经济类助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或职称的专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已取得财经专业(指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商贸、经济计划、财政、 金融等专业)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国家教委承认的由正规高、中等学校办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中专专修班毕业生), 现专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在本单位继续返聘上岗的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可视同在职人员一样, 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会计证;返聘单位已离退休的财会人员上岗, 必须先由原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其学历职称的证明,报我司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证。
2.需经考试合格才能发证的人员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但尚未被评为会计员以上专业职称的财会人员。
(2)初中毕业已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但尚未被评定为会计员以上专业职称的财会人员。
(3)非财经专业毕业,现专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不属于颁发会计证的对象和范围
(1)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财经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现不在会计岗位工作,而主要从事计划、统计、审计等工作的人员。
(2)已离退休未被返聘的财会人员。
(3)集体所有制性质编制内现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

三、长期借调并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 应按借调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办理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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