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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2:21  浏览:8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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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请示》(辽
劳社发〔2002〕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
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328&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5191029741697899&type=bin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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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综[2004]1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有关部门:
  目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组织重点工商企业的系统联调工作。为全面、及时掌握其他卷烟工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做好下一步系统在全行业的实施工作,国家局计划司决定组织对非重点卷烟工业企业进行系统实施环境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对象
  咨询对象是所有除重点卷烟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卷烟工业企业(含生产点)。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和技术改造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企业的实施环境咨询工作,并汇总本省所属企业(含生产点)的实施环境咨询书,统一上报国家局。
  三、填报方式
  登录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进行实施环境咨询书的下载和填报;网站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例如:河北中烟工业公司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20130001,其网站用户名为20130001);网站密码:1.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于6月12日前完成本省所属企业系统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报工作。
  五、其他事项
  从5月26日起,国家局将组织对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软件升级,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组织本省所属重点工商企业做好软件升级工作。

附件1: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书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5-28-wen.doc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完善医师法律制度的思考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人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与生命最直接相关的职业是医生,因此医师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一个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渊源。
  我国第一部有关医师的法律规范是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其后修改为《医师法》,该法目前经修改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和《中医师暂行条例》,在一个法治社会仅有两个条例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及时颁布《医师法》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的议提,因此立法机关历时近十年时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终于于1997年拿出了较为成熟的《医师法》(草案),该草案经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终于在1998年6月26日在九届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一、《医师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新中国卫生法制史上第一部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医师制度的法律,从这个方面讲把《医师法》的颁布称为新中国卫生法制史的标志性事件并不为过。《医师法》的重大意义在于:
  1、规定了医师的职责性质是神圣的;
  2、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3、规定了医师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医师协会;
  4、规定了医师的准入制度为考试制度并规定了报考资格;
  5、规定医师的注册及执业规则;
  6、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医师的社会地位、规范了社会成员进入医师队伍的法律途径,《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也使广大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法可依,因此我们说医师法的颁布意义重大。
二、《医师法》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的实施情况至今没有立法者的调研报告,中国医师协会成立后先后进行了两次大的调研,相应的调研情况已有了正式的报告。
从我们了解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的要求。
从医师的角度看,广大医师对第三章的执行和理解也比较到位,如医师的执业行为无论从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都完成的比较好。
《医师法》实施有待改进之处是行政处理力不从心,使《医师法》规定的考核流于形式。
《医师法》实施最不好之处是“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医师被打、被骂、被杀并不鲜见;且极个别媒体公然污蔑医师的人格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和制裁,让人感到痛心。
三、完善《医师法》的思考
  1、“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不应做为空的口号,如何体现并具体化应在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有所规范。
  2、“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应当具体化,如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的求助下应当怎么做,要有具体要求。
  3、医师协会的定位应更加明确化。
  4、目前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允许医师兼职兼薪与《医师法》第十四条有冲突,兼职兼薪应在法律层面被肯定。
  5、个体行医的规范应当明确,并应有执业保障。
  6、医师权益保护应加强。
  7、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加强。
四、医师协会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这既是我国发展的动力也有一定的压力。关于入世有这么一句话最恰当不过的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首先政府应当入世”,也就是说入世后我国现有的一些规范难以与国际接轨,转变职能将成为行政机关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入世后一个很快就摆在卫生行政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医院产权多元化、医师身份多样化、医师资源流动化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国政府在入世一年报告中明确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管理中“资格审查要严、定好制度、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经济、法律、道德约束一块上”,对于道德的约束行政机关显然难以做到,此时行业组织的职能就显明非常重要。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
目前我国《医师法》在医师协会的定位问题上没有规定医师强制加入职业组织的规定,这一点将会在入世后加大社会的管理成本,也对保护外资医疗机构的医师权益不利,尤其难以做到从道德上管理医师,因此《医师法》首先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应当明确医师加入医师协会的强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则医师协会行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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