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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2:22:37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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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6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

实 施 办 法



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养殖户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担保法》及金融政策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基本原则

1、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借款人指本市养殖企业、贷款人指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

2、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服务、微利的原则。担保人指“阳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担保范围及对象

1、农业县区的奶牛养殖企业和奶牛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养殖企业和股份制奶牛养殖企业,肉牛养殖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2、列入市级畜牧业发展重点扶持的奶牛养殖项目。

3、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和市农业局批准立项的技术推广项目。

三、担保条件及要求

1、申请担保的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一定经济规模且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辐射能力。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卫生防疫条件和养殖技术。

3、担保额一般控制在申请净资产总额的50%以内。

4、借款人申请担保应提供50%--150%的财产抵押反担保。

5、担保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畜牧养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技术引进、推广资金。

6、担保人须在市农金体改办开设专户,专向为奶牛养殖企业(户)进行担保。贷款人应按照担保人存入资金额度,放大5倍的比例放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定期拔入开设的“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7、要求担保的养殖企业须在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户贷款。借款人取得担保贷款后将不享受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贷款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四、担保程序

1、借款人需要担保,应当向 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反担保措施等内容的《担保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

(6)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7)企业简介;

(8)担保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贷款担保的审批

(1)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与贷款人、担保人联合进行初审。

(2)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筛选项目后,移送担保人;担保人对项目进行调研、评审,并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对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诚信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考核,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召开评审会议。担保人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评审通过后,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有关手续。

(5)担保人向贷款人签发《担保意向书》。

(6)交纳担保费,担保费按同期银行执行利率所计利息的20%—40%一次性收取,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多收部分退还

借款人。

(7)交纳会员基金,会员基金为:贷款50万元以内交3万元;贷款50-100万元交5万元;贷款100万元以上交10万元;借款人归还贷款,解除保证责任后,返还借款人。

(8)担保人、贷款人、借款人、反担保人签定有关合同,借款人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

(9)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信用保证和一般信用保证。

(10)担保人正式承保;担保人和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借款人按担保人要求配合跟踪管理。

五、贷款人、担保人责任

1、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提供项目,担保人筛选确定,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行使发放或收回权力。

2、担保人应当建立有担保专业人员、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担保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担保的评审、审查。

3、担保调查评估人员负责担保调查评估,承担负责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担保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担保风险确定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应当报上级审批。担保人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担保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4、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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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客运车辆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严重的;



(三)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对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四)制定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交通、公路、城建、规划等部门直接承担有关道路规划建设任务的,道路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一并规划到位,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启用。公安、城建、城管、交通、公路、规划、工商、质监、农机等有道路交通安全直接监管职能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执法监管到位;



(三)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和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一)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重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二)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调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处理结果应向全市通报;



(三)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调查组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六条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整改;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道路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七条下列人员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



其他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决定。



第九条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追究责任:



(一)调查组应及时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初步认定。认为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其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行政责任的,应填写《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于初步认定后15日内转同级监察机关。认为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提请上级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二)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接到《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向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三)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单位内部追究结果通报监察机关;



(四)监察机关作出决定或接到有关单位处理结果的通报后,15日内将追究结果和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函告提请建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县级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十条除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人员,对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调查组在初步认定后,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需追究责任人员的上级单位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上级单位应当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重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重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内部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函

1953年2月13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委司法部

江西省人民法院:
1952年11月18日调呈字第47号来函收悉。关于有关执行保证债务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意,现在分别答复如下,希即转知赣州市院及崇仁县院参酌办理。
一、几个保证人担保一个债务,原则上是应该共同担负偿还责任的,法院处理时必须深入调查,了解保证人的经济能力,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责成该保证人等个别、分别、或平均负担,但个别保证人代偿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后,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者,仍应承认其有使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的权利,于有资力清偿时予以清偿。
二、在公私债务案件进行中,准许被告(债务人)取保,保证书上注明保款数字,到期保证人是应负代偿责任的,如不履行,一般说可以查封拍卖其财产,但财产系投资于正当工商业者,应注意尽可能不妨碍其生产发展。
三、因来文对第三个问题所述的保证人究竟是保证被保人履行哪一个义务,未曾说明,故不好答复。如所保即系公款,当然应负代偿责任,于必要时,可将其财产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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