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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8:42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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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要求,加快本市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
  ,表彰和宣传全市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
  技能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全市技能人才的奖励
  制度。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命名。
   第三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德阳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
  次,每次评选名额为:杰出高技能人才10名,技术能手30名。
   第五条 “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能有效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培养徒弟或生产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省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
  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
   第六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并为“德阳市技
  术能手”获得者。
   (三)职业技能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
  创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省级技能竞赛大奖、“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
  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职工个人申报、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
  管部门或市属及以上企业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或《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2份)
  ,近期2吋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
  位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人员
  返回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经公示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
  决,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并
  颁发证书。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德阳市技术能手”获
  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杰出高技能人才的津贴或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
  (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杰出高技能
  人才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
  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及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德阳市杰
  出高技能人才”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
  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享受政府津
  贴。
   第十三条 获“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
  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
  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由组织技
  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竞赛成绩和
  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德阳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有关部门及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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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开展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煤炭部

19960109

煤安字(1996)第10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根据《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安字〔1995〕第165号,为提高煤炭

工业安全监察人员素质,部决定从1996年起,按照“统一教材、分级培训、考核发证

、持证上岗”的原则,对所有从事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管理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将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安排

1.培训的组织领导。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工作由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

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部按年度下达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

局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计划。由部组织培训的,按照煤炭部下达的计划到指定煤矿安

全培训中心培训;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组织培训的,按照部下达的

计划,到各自选择的培训地点进行培训。

2.分级培训范围。部负责组织对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

局、处、站长,从事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的区(科)级以上干部、主任工程师以上技术人

员的培训;其他安全监察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直管

矿务局负责培训。

3.培训工作的考核。培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由部安全司按年度进和考核,并将考核

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评比和争创标准化安监局(处)的依据。

4.结业发证。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均可颁发由煤

炭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证》。

二、培训工作的要求

1.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有专人抓培训工作,按部下达的计划制定好培

训方案,及时选派人员参加培训,认真抓好落实。

2.用统一教材进行教学。培训统一使用部安全司组织编写的《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

管理》一书进行教学。主要内容为煤矿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知识;

煤矿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和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每期学习不少于15天(70个学

时)。

3.保证培训质量。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要选拔好师资队伍,搞好教学、教务

等方面的管理,按照统一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并适当组织学员进行安全经验交流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教学实验等。

附:1996年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名额分配表(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1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拟定的《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2005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3〕8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府办发〔2004〕146)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2006年1月1日起使用的国债资金、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银政合作贷款资金、公益建设资金等政府性投资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中央、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市级财政金库及其他专户下拨补助的项目资金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拨入市级基本建设专户,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直接支付的范围: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中: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费、代建费、监理费、中介机构审计费、质检费等其他可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或委托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开具支付令,通过市级财政国债专户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专户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下同)。
  第四条 授权支付的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不适宜直接支付的零星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授权单位自行支付。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将资金领拨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专户自行支付。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结余资金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市级财政部门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专户。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支付必须的设计、规划、土地等前期工作费用。
  第六条 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首次国库集中支付时必须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立项批复;2、概算批复;3、土地使用证明文件;4、规划选址意见书;5、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6、预算批复;7、中标通知书;8、施工许可证;9、施工合同;10、监理合同;1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基建专户);12、代建委托书(指代建项目);13、代建合同(指代建项目)。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一律不得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1、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支付。即必须根据经过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支付。
  2、工程进度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月结算支付。每月15日前申报上一月的工程进度及费用,支付工程价款按审定的工程进度的70%支付。
  3、拼盘资金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同比例额度支付。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结算工程竣工价款时,扣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可一次性支付完剰余的工程款。
  5、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经办人、财务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必须签字,并出具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的合法票据,市级财政部门才能开具支付令,项目法人对其所支付的款项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当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投资额80%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处理事项示例:
  1、直接支付的款项。借方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贷方为: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等。
  2、授权支付的款项
  (1)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授权支付的款项时,借方为:银行存款;贷方为: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等。
  (2)从基建专户支取使用时,借方为:待摊投资;贷方为:银行存款(或现金)。
  (3)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授权支付款项结余退回市级财政部门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时,借方为: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等;贷方为: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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