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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33:31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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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195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
你部10月23日总干一任字第203号函悉。兹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教唆(帮)妇女非法堕胎是违法的,但是否判刑,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按来信所述情节,董××唆使其通奸的未婚弟媳非法堕胎,如已使女方的身体健康受到相当损害,并已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时,酌情判以轻微徒刑是可以的。但须考察其全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此复

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关于打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函
步兵×××团副团长董××,欺骗诱奸未婚弟媳(该女给董带小孩),致使女方怀孕。为隐瞒错误,消灭证据,董指示女方用水银、麝香等物,将胎儿打掉。以上行为在法律上应否判刑或课以何等处分,请予答复。
195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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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是1984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我省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代表工作的不断改进,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替代。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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