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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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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泸市府发〔20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川府发〔 2001〕3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01〕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抓紧落实 朱钅容基总理来川视察对我省旅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省政府 原则同意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现予印发。各地、各 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十·一黄金周”前取得显著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 一、综合治理的目的
  规范旅游市场,整顿治理违法经营,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 形成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局面;建立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有利发展的良好市 场秩序;全面改善我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海内外旅游者中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旅游安全综合治理。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一定要 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 位,狠抓落实。旅游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出现旅游安全事故 ,除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该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
  2坚决打击车匪路霸,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3对旅游路线和景区道路中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要进行认真排查和整改,设立必要的 警示标志。
  4对旅游车船、景区观光车、索道、电梯和游乐等设施设备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对旅行社、旅游区(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要加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重 点是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旅游区(点)内的游山道、悬崖、水池、猛兽出没 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地方。
  6所有旅行社自9月1日起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日运行800公里以上和成都至九寨沟的 大型客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7三个旅游“黄金周”期间,国家和省级重点景区要采取公告制度,增设售票窗口等必要 措施,控制进入景区的游客数量,解决景区进出口游客拥挤、堵塞的疏导问题。
  (二)加强对旅游车船公司的管理。经营旅游业的车船,必须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牌 、证。驾驶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并在旅游车上公布交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重点查处私车( 船)“公挂”,车辆无证、牌经营及其它多收乱要运费等行为。
  (三)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管理,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都应实行明码 标价,公开服务质量标准,严禁在标签价格之外另行加价及其它价格欺诈行为。对游览参观 点的门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查处和纠正旅游区(点)门票的“联票”、“通票”及其它强 行搭配的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旅 游精品线路沿线定点商店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宰客行为,以及旅行社低于成本 价格销售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
  (四)查处驾驶、导游人员中的不正之风。重点查处无证导游,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 止导游活动;驾驶人员违章行驶,不按旅行社制定的团队运行计划擅自改变行程,不服从导 游人员安排;驾驶、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私收回扣。
  (五)查处旅行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 同,搞私人承包或部门挂靠,未经批准设立门市部和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 营旅游业务,使用无证导游,违反合同约定安排超计划购物,安排旅游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单 位就餐、购物、住宿,不给导游人员发放工资。
  (六)整顿旅游区(点)秩序。以国家、省级旅游区(点)为重点,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违规行 为,查处景区内无证照经营,向游客强行兜售商品,强拉游客骑马或乘坐滑竿,强买强卖, 假冒伪劣,提供不合格产品,查处景区讲解员超出景区范围从事讲解活动等行为。
  (七)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是指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 谋取收入的行为,包括:招徕、接待海外旅游者、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等。重 点查处宾馆饭店设立的旅游部,旅行社未经批准设立的门市部、旅游售票点,境外、省外旅 行社在我省设立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
  (八)查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是指旅行社超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限定的经营行为,包括:擅自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或擅自组团赴未经国家旅游 局批准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重点查处旅行社 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九)加强旅游环境和食品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宾馆饭店 、餐厅、文化娱乐场所和美容美发店的卫生状况,要按有关标准进行监测检查,不符合标准 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着力整治旅游区(点)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净化周边环境,切实 解决好环境卫生问题;旅游区(点)的公共厕所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除臭措施,国家和省 级重点景区要在9月底前彻底消灭不卫生旱厕,其他景区要逐步将旱厕改造为水冲式厕所。 
  (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旅游业的宣传报道,省内主要报纸要 开辟旅游专栏,宣传旅游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旅游消费。新闻媒体对旅游方面的 负面报道须经旅游和宣传部门审查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对 违反旅游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坚决进行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综合治理协调与分工
  (一)全省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是不可能独立完 成的。因此,地方政府要协调同级公安、建设、交通、文化、卫生、林业、劳动、旅游、工 商、 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宣传等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实施联合执法 。
  (二)各市、州政府是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措施,建 立健全各种目标责任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旅游区(点)和 旅游沿线路段的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辖区包干负责制。
  (三)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根据全省和当地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实 施方案,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探索实施联合执法机制,在 具体工作中建立联合办公,分别执法制度。按照“统一指挥,多头受理,分别处理,协同配 合”的原则处理旅游投诉,尽量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切实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多头受理”是指各部门要热情接待旅游投诉者,及时受理各类旅游投诉,不得相互推诿; “分别处理”是指各部门对受理的旅游投诉,按照各自的职能,或单独处理,或移送处理, 或共同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8月31日前,各地制定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政府牵头,加 强协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设立和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二)9月1日至9月25日,集中力量,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不能处 理的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的旅游市场及当地的执 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于9月底以前写出联合检查总结报告并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四)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各地要花大力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旅游服务质量的各项国家标准和 部颁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省旅游服务质量。
  (五)今年“十·一黄金周”来临前,各级政府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机构运转正常,保证游 客顺利出游;“黄金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旅游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突发性问题;“黄金周”结束后,各地要写出总结报告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五、重点治理的地区和线路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围绕以下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根据各自的责任,开展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联合检查工作,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加强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一)成都市场。重点检查成都市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未经批 准设立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不给 导游人员发放工资;都江堰、青城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二)成都——九寨沟——黄龙线。重点检查九寨沟、黄龙、牟尼沟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 社会治安情况;旅游定点商店、餐厅、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 卫 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安全、卫生状况。
  (三)成都——峨眉山——乐山线。重点检查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旅游 定 点商店、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卫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 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 安全、卫生状况。
  (四)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线。重点检查富乐山、报恩寺景区(点)服务经营秩序;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驶、 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五)成都——雅安——康定线。重点检查碧峰峡、海螺沟、木格措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六)成都——自贡——宜宾线。重点检查蜀南竹海、恐龙博物馆景区(点)服务经营秩 序;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 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七)成都——卧龙——四姑娘山线。重点检查卧龙、四姑娘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 六、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和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工 作由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和省旅游执法总队承办。
  七、联系及投诉电话
  省旅游局:6657478 96927
  省建设厅:5530031 5541564
  省公安厅:6301255 5071865
  省交通厅:6627729
  省卫生厅:6249541
  省林业厅:3331210
  省文化厅:6643757
  省劳动保障厅:6131176
  省工商局:12315 6741502
  省物价局:12358
  省环保局:6122745 611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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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解决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戒毒及疾病治疗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是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对本市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部分戒毒人员,在限期所外戒毒期间进行传染病和重症治疗、生理脱毒、心理矫治的场所。康复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第一强制戒毒所内。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康复中心的主管单位。各级政府以及公检法、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市禁毒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康复中心应参照医院传染病区标准设置,配备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康复中心应执行医疗机构的有关管理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卫生安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康复中心下设监管部和医务部。
监管部负责监管和教育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委派。
医务部负责相关治疗和卫生、消毒等防疫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组织。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以送康复中心治疗:
(一)多次违法,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
(二)珠海籍人员。
(三)生活能够自理且无生命危险。
(四)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需送康复中心治疗的珠海籍戒毒人员,由镇(办)组织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居住地村(居)委签订《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后,由辖区派出所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层报市公安局审批。由辖区公安分局开具限期所外戒毒法律文书,辖区派出所协助投送。对需送康复中心戒毒治疗的非珠海籍境内戒毒人员,又找不到其亲属的,须由其本人签署《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不超过强制戒毒期限。
第八条 康复中心凭以下材料接收戒毒人员:
(一)强制戒毒决定书。
(二)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作出的不宜收戒决定书。
(三)限期所外戒毒决定书。
(四)流散在社会面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珠海籍人员的户籍证明。
(六)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七)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入所登记表》;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健康检查表》;由值班民警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依法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时,民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物由康复中心代为保管,并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保管,一份交戒毒人员。
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逐件登记,依法予以没收,并开具《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违禁物品没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对于没收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 康复中心应当建立戒毒人员档案,未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戒毒人员档案。
第三章 医疗、康复
第十二条 康复中心对戒毒人员进行传染病隔离治疗和戒毒康复治疗,应当采取对症药物和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
第十三条 康复中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戒毒药品,不得使用未经审批准许使用或者试用的戒毒药品。
第十四条 康复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戒毒用的麻醉类、精神类等特殊药品,要严格落实监管制度,专人管理;并分别建立专用收付帐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由专人保管。
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戒毒药品的,应当由医生开具处方,并监督戒毒人员当场服药,监管人员要协助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工作。
第十五条 康复中心实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
第十六条 康复中心应当切实做好预防传染病交叉感染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有益于身体康复的文体活动。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七条 康复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康复中心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工勤人员外,未经康复中心监管单位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康复中心。
第十八条 康复中心实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康复中心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性约束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 康复中心应当制定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康复中心应当通过电化教育、集体教育、单独谈话等形式,对戒毒人员开展法制、道德、政策、毒品危害以及传染病知识等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康复中心的戒毒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探访,特殊情况须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
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须经康复中心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才能交戒毒人员本人。
第二十三条 办案单位询问戒毒人员,应当出示办案单位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请假离开康复中心的,由亲属出具书面保证,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康复中心领导核准,报市公安局监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请假离开康复中心。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日,请假时间计入戒毒治疗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期间死亡的,康复中心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和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康复中心发生下列情形,列为事故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毒品流入康复中心内,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二)康复中心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三)因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滥用械具、侮辱、虐待、体罚或殴打戒毒人员致死的。
康复中心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仍然发生戒毒人员自杀、互殴致伤亡等异常情况的,不负管理责任。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七条 康复中心应当设立办公、治疗、文体活动等功能区。
治疗区应当设病房、隔离室、处置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房及值班室等。
康复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以及急救车辆和工作生活用车。
第二十八条 康复中心应建立卫生防病制度。应当有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治疗区每天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等。
第二十九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单独设灶,保证饮食卫生。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章 期 满
第三十条 戒毒康复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康复中心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治疗期满证明书》,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地镇(办)领回。戒毒人员凭《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财物保管登记表》,领取由康复中心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对戒毒期满、离开康复中心的珠海籍戒毒人员,康复中心应当通报各区禁毒办,由区禁毒办组织镇(办)、辖区派出所、村(居)委和相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康复中心的运作经费包括: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医疗防疫费,办公费、水电费、设施维护费,管理、医护和工勤人员的工资,以及卫生防疫津贴等。
第三十三条 康复中心的运作经费由市、区、镇(办)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定期划入康复中心指定帐户。
对非珠海籍戒毒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四条 康复中心应当对运作经费单独立帐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的各项服务和功能,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统一管理,总行对在中银卡[1998]14号文中下发的原《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将新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送各行
,请各行严格遵照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失效。随文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和修改后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请一并遵照执行。本“办法”和“领用合约”由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解释。
经总行授权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的20家分行收到本办法后即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长城国际商务卡业务。其他分行若准备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必须按“办法”要求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授权后开办此项业务。有关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时的几点要求仍按中银
卡[1998]14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香港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卡司)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国际卡)。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长城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长城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中银卡司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中银卡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长城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长城卡将换发新的长城国际卡。
二、长城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
(一)长城国际卡的属性
1.定义;长城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长城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长城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BINNUMBER。长城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I涛窨ú簧瓒唐诳ā? (二)长城国际卡的业务流程
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中银卡司。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中银卡司。
2.中银卡司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中银卡司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4.中银卡司每月将持卡人的月结单经由国内开办行寄送持卡人,持卡人在开办行办理还款业务。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贷记中银卡司,并通知中银卡司已作还款处理。
5.开办行与中银卡司协同处理其他事项。
三、长城国际卡的发卡
(一)发行长城国际卡的条件和审批制度
1.发行长块国际卡开办行的条件。
(1)地处外向型经济较发达地区,有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驻华机构和外贸、外事企业及有相当数量具有稳定外汇收入且有申领国际卡需求的国内居民。
(2)已发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具备发行、经营与管理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政治觉悟、较好的专业业务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和电脑知识的业务人员和营业场所。
(3)能在电脑系统中建立长城国际卡保证金、备用金账户,并进行业务处理;符合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其他技术、业务、管理要求。
2.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制度。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权归总行零售业务部。申请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分行应首先向省级管辖分行递交报告,将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市场预测、系统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积极做好各项发卡的筹备工作,省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报总行,由零售业务部研究
后作出批复。
(二)申领对象
1.个人卡申领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申办短期卡须有不少于一年的居留证,长期卡须有不少于两年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长城国际
个人卡。长期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父母或年满18周岁经济未独立的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短期卡无附属卡。
2.商务卡申领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和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均可申领长城国际商务卡。
3.个人和机构均可在异地申领长城国际卡,开办行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视审查情况收取保证金,核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三)领卡条件
1.填妥长城国际卡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务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本。申领国际卡须签订领用合约。
2.申请人无不良行为纪录,申请表格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可靠。
3.开办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须缴存保证金及缴存金额的大小。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缴存保证金,未经开办行同意,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
4.申领长城国际卡金卡信用额度必须达到5,000美元或4万港币。
5.长城国际卡每卡最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港币。若有大型出国团组或其他原因,客户要求提高信用额度并有正当外汇来源,开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
(四)审批手续
1.信用额度的确定。信用额度指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无需缴存长城国际卡备用金即可用卡消费、取现的授信额度。
开办行必须根据本行情况制定长城国际卡申请人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核定办法,并报总行备案。开办行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信用额度。
开办行根据需要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客户可缴存外汇或外钞(经开办行审查并批准,客户也可缴存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但此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共同使用主卡的信用额度。同一机构可申领多张商务卡,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别确定各卡的信用额度,各卡的信用额度仅限该卡使用。
客户办卡所需的最低信用额度是:长期卡不得低于500美元或4,000港币;短期卡不得低于300美元或2,400港币。开办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若低于下限则应拒绝此项申请。
2.初审:审查所填申请表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对资料、证明进行核实。根据发卡条件,由中国银行签字样本上C级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和是否须缴存保证金。
3.复审:开办行有关负责人员对申请人全部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合格的申请表进行签批。复审后若须缴存保证金,即通知申请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必须确定不少于3名的负责人员为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开办行要于业务开办前将复审签批人员的名单、电话和本人签名样? 咎峁┯柚幸ㄋ尽? 信用额度超过2万美元的国际卡必须由副处级及以上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员签批,地市级开办行信用卡部门级别低于此要求的,必须同时经过分管行长的签批。
4.开办行将审批后的申请表格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存档。
(五)发卡
1.开办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合格的清晰、完整的申领表格复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以快件寄送中银卡司,同时以传真形式通知中银卡司本批寄出的申请表份数、申请人姓名。
2.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审批后的申请表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并制卡,中银卡司每周向国内开办行寄送一次打制好的卡片,同时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开办行本批寄出的卡片数,开办行若10天内未收到这批卡,即通知中银卡司未收到并冻结这批账户。
3.国内开办行要建立国际卡的签收、管理制度,打制好的国际卡视同现金管理。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国际卡并核对无误后,填写“长城国际卡签收单”回寄中银卡司。若所收卡张数不符或有其他问题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中银卡司联系。
4.开办行通知持卡人本人前往银行领卡,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请持卡人签名领取国际卡。5.若持卡人60天内未领卡,开办行将卡剪毁后,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四、长城国际卡清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手续
1.境外和香港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外和香港地区消费取现,当地收单银行将交易数据通过国际组织传送给中银卡司进行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2.中国大陆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内特约商户直接购货或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现的操作程序均与外卡相同。
3.持卡人还款的清算。
(1)长城国际个人卡持卡人可选择部分还款或全额还款,但还款金额不应低于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月结单到期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即可免收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中银卡司将按透支利率收取罚息。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设循环信用,持卡人必须在月结单到期日前一次性还? 迦壳房睢3こ枪噬涛窨捎晒炯谢箍罨蛴沙挚ㄈ烁霰鸹箍睿痹谡饬街智榭鱿戮裳≡褡远嘶箍罨蛑鞫箍罘绞健? (2)开办行将持卡人的还款和存款直接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将还款明细情况通知中银卡司(为加强管理,开办行处理持卡人还款也可为其在电脑系统中开立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持卡人全部还款都应通过备用金账户与中银卡司清算)。
(3)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和主动还款两种方式。
a.自动转账还款。长城国际卡开办行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自动转账还款服务。持卡人申领国际卡时在申领表还款方式栏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授权开办行根据月结单直接从其活期外币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扣款。
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月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后,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按自动转账还款部分的月结单总报表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同时在月结单总报表上注明还款金额。若账户余额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则作全额还款;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全部扣除作部分还款
;若账户余额低于月结单的最低还款额,则作未还款处理。开办行主动从持卡人活期外汇账户中扣除所还款项,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开办行要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将填写了还款金额的“月结单总报表”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提供的自动转账用的账户若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开办行要立即与公司或持卡人联系,通知其尽快补款,在其补足款项后再贷记中银卡司。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
况。
b.主动还款。持卡人收到月结单后前往开办行办理还款手续,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方式还款(支票必须收妥作实)。开办行收入款项的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填写“卡户还款表格”,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还款额低于全部欠款时,开办行应要求公司或持卡人全额还款。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况。
(4)还款手续。
a.中银卡司按月打印持卡人月结单,在结单日起两日内将全部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以快件寄送各开办行(自动还款户的月结单总报表与其他结单的总报表分开)。
b.开办行收到月结单后先将全部月结单复印留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中文地址贴在月结单上,封装后转寄持卡人;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根据“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月结单总报表将款项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除,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
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已还款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
c.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即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传真“卡户还款表格”(主动还款部分)或“月结单总报表”(自动还款部分),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通知的还款情况,及时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会计核算
1.开户。持卡人申领长城国际卡经银行审核若需存入保证金,则必须按要求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美元卡、港币卡缴存的保证金既可以是美元,也可以是港币。保证金户可以是现汇户,也可以是现钞户(特定情况下经开办行审定,客户也可以人民币缴存保证金)。保证金户按同期存款
利率计息。
(1)以现金存入时:
借:701现金 美元、港币、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港币、人民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美元或港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b.以美元或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c.经开办行审定,以人民币存入时:
借:个人或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人民币
2.消费。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在国外消费,经国际组织由中银卡司负责清算,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持卡人在国内消费,国内特约商户将长城国际卡有效签单交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1)特约商户开有外汇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转入特约商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内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汇卖价)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3.取现。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到国内代办行支取现金,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代办行对长城国际卡柜台取现必须用手工操作,与中银卡司清算(目前不得通过EDC办理取现业务)。会计分录:
(1)个人卡。
a.支取同一种清算货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如同一天支取的外币超过一万美元以上部分(或等值外汇),按汇买钞卖价折算。
b.支取清算货币以外的外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其他外币
(2)商务卡。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4.还款。开办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多处还款地点。持卡人异地办理还款业务,受理行要求其提供自动转账还款用的活期外币存款账户,并按汇款业务办理。
开办行收到持卡人还款后,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应在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还款收妥通知(先传真再寄发)。中银卡司收到开办行还款通知传真件后,即日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会计分录:
开办行收妥持卡人款项,同时贷记中银卡司。
(1)以现金存入:
借;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同一种清算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b.以清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3)持卡人无款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款项,发生风险时:
借:7302各类保证垫款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5.计付保证金利息:
账户计息:若开办行开立了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则该账户不计利息,保证金账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借:960(02)利息支出 美元或港币
贷:827信用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6.收取各种费用。
(1)收取年费和补发卡费用。长城国际卡持卡人应向银行支付年费和补发卡费用,由中银卡司通过月结单向持卡人收取。中银卡司每半年一次将开办行应得部分划开办行,开办行收到后列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收取挂失手续费、月结单查询费。持卡人在境内遗失长城国际卡,向国内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同时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凭留存的复印件提供,则国内行按人民币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701现金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五、长城国际卡的业务处理
(一)长城国际卡的使用
长城国际卡可在境内外办理直接购货和取现业务。
持卡人境外用卡由中银卡司负责有关业务处理。境内用卡由代办行按外卡业务办理。
(二)长城国际卡的挂失
1.中国大陆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丢失长城国际卡应立即向开办行或当地的中国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报失登记表”一式三份。受理行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留存,另一份寄中银卡司。对持卡人的报失请求,各行均要受理。
(2)开办行或代办行收到持卡人的挂失请求后要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报失登记表上的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挂失受理行挂失已生效,同时以此两种方式通知开办行(国内开办行)该卡已挂失。
(3)持卡人在无法履行书面挂失的紧急情况下,可向其开办行以电话方式挂失。开办行经办人员应对电话挂失做记录,填写“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电话挂失登记表”,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知受理行和? 煨泄沂б焉А5缁肮沂游挚ㄈ苏焦沂В沂奔湟钥煨械缁肮沂У羌鞘奔湮肌T诎炖淼缁肮沂保煨杏μ崾境挚ㄈ嗽?0天内到开办行或附近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4)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5)若电话挂失的持卡人未在30天内前往中国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2.境外和香港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地区失卡可直接致电中银卡司挂失,具体业务由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也可致电国内开办行挂失,开办行按中国大陆地区挂失处理方法再与中银卡司联系处理。持卡人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持卡人若在国外银行挂失,由中银卡司处理,国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3.挂失补发卡。持卡人办理挂失止付后,挂失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卡。持卡人在境内挂失时可要求补发新卡,中银卡司应于一星期内补妥新卡并寄送开办行或代办行,后者通知持卡人领卡。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失卡可以按紧急补发卡手续办理,回国后由中银卡司重新补发新卡

(三)长城国际卡的查询和资料修改
1.持卡人要求查询、拒付时,开办行要联系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若须索取签购单等单据副本,由开办行向中银卡司联系办理。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根据留存的复印件提供。
2.持卡人要求修改资料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得更改。商务卡更改资料须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信用额度调整
1.持卡人要求长期增加信用额度必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审核无误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填写新的信用额度,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公司要求调整同一公司账户下
各张商务卡的信用额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章,开办行审批后通知中银卡司办理。
2.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张或以上不同种类的长城国际卡,其中一张或几张办理了销户手续,开办行要及时通知中银卡司调减持卡人的总信用额度。
3.持卡人要求调减信用额度也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开办行通知中银卡司调减其信用额度。
4.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五)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持卡人若要求在短期内增加信用额度,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经审查同意客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申请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签章后一份退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开办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传? 婊蚩斓莸确绞教峁┘蛹狈?。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可由客户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80天以上应办理长期增加信用额度的业务。有效期满后,中银卡司要在电脑系统中自动取消客户临时增加的信用额度。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六)换发卡
长期国际卡到期前30天,中银卡司制好新卡寄送开办行,开办行电话通知持卡人领卡。若60天无人领取,由开办行将卡剪毁,并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七)长城国际卡销户
1.持卡人要求提前销户必须到开办行办理,交还信用卡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办人员要当持卡人的面将卡剪毁,在三个工作日内同“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之一份寄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取消该户。同时,中银卡司要于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的
45天内,以传真形式向开办行正式发出同意销户申请书,并将持卡人国际卡结欠情况以正式表格签章后传送开办行。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传真后,待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已足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在此之间该卡发生的一切债务仍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开有保证金或备用金? 嘶В苯崆逭庑┱嘶?。
2.清理持卡人账户时,若持卡人已偿清全部国际卡欠款,则按持卡人要求结清其保证金账户;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存余,中银卡司要主动向开办行发贷记报单,开办行收到款后按持卡人要求转入其他账户或提取;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欠款,中银卡司主动向开办行发借记报单,开办
行向持卡人收取或从保证金账户扣取;若持卡人不能支付全部欠款,发生风险损失,按风险处理部分的规定办理。
六、长城国际卡的计息与收费
(一)年费
1.商务金卡:港币卡300港币,美元卡40美元。
2.商务普通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3.个人金卡主卡/附属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4.个人普通卡:
(1)长期卡/附属卡:港币卡115港币,美元卡15美元。
(2)短期卡:港币卡80港币,美元卡10美元。
5.开办行分润年费收入的2/3,中银卡司分润年费的1/3。
(二)利息
1.月结单的结单日起20天内为免息期,持卡人在结单标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贷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结单上的欠款总金额,中银卡司按月息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
部欠款为止(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2.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中银卡司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3.免息还款到期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免息期相应往后顺延。
4.以上利息收入归中银卡司。
(四)取现手续费
在中国境外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在中国大陆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取现收提现额1%的手续费,全归代办行所有(代办行将1%手续费直接加入持卡人的取现额,中银卡司向持卡人另收3%手续费);在香港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现金透支手续费最低收费标准
为:港币卡40港币,美元卡5美元。
(五)挂失卡
国内挂失由受理行向持卡人收取8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境外通过外国银行挂失时,外国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中银卡司对挂失业务不收费。
(六)补发卡
持卡人因失卡、损坏卡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卡,手续费为港币卡32港币,美元卡4美元,国内代办行和中银卡司各分润50%。
(七)查询费用
1.签购单副本(每张):港币卡为10港币,美元卡为1美元。超过两个月,港币卡为20港币,美元卡为2美元(中银卡司收取)
2.月结单副本(每张):由开办行直接提供月结单复印件,开办行按每份人民币3元收取费用。
(八)逾期费用
持卡人若全月未有任何还款或还款不足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中银卡司按最低付款额的5%向持卡人收取逾期费用,最低收费为港币卡24港币,美元卡3美元。
七、风险处理
(一)风险责任
在开办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以内出现的持卡人无力偿付等风险损失,由各开办行承担,超出信用额度以上的损失全部由中银卡司承担。
挂失卡产生的风险损失,除按规定应由持卡人承担的部分,其余损失均由中银卡司承担。
(二)催收和关户
中银卡司负责监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开办行按月将持卡人的实际还款及时划中银卡司。若持卡人还款情况不理想,中银卡司将催收报表发往开办行,开办行要积极催收持卡人还款。若持卡人60天未付款、联系无回应,中银卡司即冻结该账户。若开办行发现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开办行应立即通知中银卡司冻结该账户,冻结该户达30天后对该卡作销户处理(若开有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将持卡人的保证金一次性扣除用于偿还欠款,结余部分退持卡人)。开办行要保证向中银卡司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风险损失金额,超出部分作为中银卡司的风险损失。
(三)其他风险与纠纷处理
1.开办行和中银卡司要遵照国际惯例共同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出现风险后,国内开办行要积极配合中银卡司追收欠款,必要时协助中银卡司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本办法未明确的各类业务问题和风险与纠纷按现行办法和国际组织规定处理。
3.中国银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开办行、代办行与中银卡司之间因长城国际卡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附:二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乙方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国际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因转借、转让国际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
十、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并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十二、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需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三、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十五、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
收仍未偿清其国际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六、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七、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清偿了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乙方领用国际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已全部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乙方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一、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商务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商务卡的各种费用。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商务卡时,应立即在国际商务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商务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甲方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商务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乙方持卡人支取现金(每卡每天最高取现额为2,000港元或250美元)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经多次催收乙方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止付和收回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及其持卡人应承担因违反本合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际商务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相应的费用。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持卡人拒绝的。
十三、如遇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须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四、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该被注销卡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十六、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商务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
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国际商务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商务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七、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八、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商务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商务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国际商务卡的一切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商务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
续有效。
十九、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全部仔细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一、乙方使用国际商务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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